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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15:39:58 |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拐帶寵物,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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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拐帶寵物,有法律責任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一直在公司外的寵物,某天突然不見了,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人一大早開一部車子來拐帶跑的,請問拐帶寵物有無法律責任?


【解析】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刑法第320 條、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又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也得請求返還之。所以,拐帶他人之寵物,可能會被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論處,寵物亦會被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3年08月31曰93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事  實:甲○○與丙○○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甲○○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路三六九巷一七三弄十一號三樓丙○○住處之樓下按門鈴,丙○○之兄乙○○聽見門鈴聲乃打開住處鐵門,斯時丙○○所有之雪納瑞品種狗一隻乃自屋內跑至公寓樓梯間並往樓下跑,在公寓一樓樓梯間之甲○○見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偷抱該狗後隨即逃逸,自樓上隨後追出之乙○○見狀,雖在後追趕,仍因不及攔下而放棄。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乙○○與丙○○一同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街二巷二三弄十號一樓甲○○住處,由丙○○進入屋內向甲○○索回上開雪納瑞狗,丙○○與甲○○及甲○○現任女友彭○○(綽號「文文」)因而發生口角及拉扯(未成傷),丙○○遂向在門外等候之乙○○呼救,乙○○進門後,甲○○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持其所有之木刀連續揮擊乙○○、丙○○,造成丙○○受有左眉部撕裂傷、乙○○受有左顳部頭皮裂傷之傷害。…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先後二次傷害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可資參照。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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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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