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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19:26:36 |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通勤途中接送小孩卻出車禍,算職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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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通勤途中接送小孩卻出車禍,算職災嗎?

文/邱駿彥

Q我每天早上都先送小孩到安親班後,再到公司趕九點打卡上班。不料上週二在離開小孩安親班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腿骨折,經醫生診斷必須休養一個月。但公司人事說這種通勤事故不能請求雇主補償。請問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算職業災害?(台南雨潔)

A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勞工本人恣意的行為所導致者,雇主就必須依法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然通勤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但勞工會在特定時間走特定路線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其原因不外乎要前往工作地點為雇主提供勞務,因此勞工上下班時間的安全問題,也屬於勞動契約中雇主照顧義務的延伸。

基於這個道理,「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勞工在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2項並明文規定,夜校生或建教生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者,亦同。

然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學者,所在多有。雖然接送小孩並非直接往返就業場所與居住處所,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考量我國親情人倫與順應民意,因此認為可放寬勞工每日正常接送小孩後直接前往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者,原則上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台南雨潔所敘述之狀況,原則上仍可主張屬於職業傷害。

不過,此見解僅屬於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傾向照顧勞工的看法,因此勞工通勤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依審查準則的規定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至於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雖然目前主管機關認為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災補償責任。但法院實務見解仍有不同看法。有的法院認為由於勞基法中並沒有職業災害的定義,因此通勤災害是否要含括在勞基法中課雇主責任,法理上有疑義。而且審查準則只是勞保條例的附屬規定,不盡然就能直接拿來課雇主要承擔通勤職災的補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雇主拒絕為台南雨潔負起職災補償責任,建議向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調,尚不鼓勵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式來解雇。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主張採用內定的取消不合法,或請求資遣費。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自由時報-9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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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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