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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5 16:37:53 |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分手男友騷擾 擔心安危想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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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分手男友騷擾 擔心安危想報案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英與同公司不同部門的男友交往3個月後,覺得不適合要求分手。但男方不願意,先用電話及簡訊要和小英談話,挽留小英,小英不堪其擾,於是開始避不見面。

之後男方便不斷電話騷擾、恐嚇要傷害小英和她的家人,小英很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危,可是還沒發生傷害事件,可以報案嗎?小英該怎麼樣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小英男友以電話恐嚇要「傷害小英和她的家人」,使小英和她的家人害怕不安,顯然觸犯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以小英不必等到傷害事實發生,即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報案訴追。

而前男友要求以「繼續男女朋友交往」,並以電話不斷騷擾,造成小英不安寧,構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之「性騷擾」?依該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要先檢視男友的打電話行為是否「不受小英歡迎,違反小英意願」。

又前男友有行為是否「已使小英心生懼怕或不當影響小英正常生活之進行。」因而已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如果是,小英便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規定向男友所屬機關或僱用人老闆提出申訴,進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嚇阻前男友的騷擾。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劃撥捐款帳號:18265306

 

 

自由時報-9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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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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