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建 契 約 書
地主: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建契約書人
建方:xxx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投資興建大樓,議定契約條款如後,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建標示:
一、甲方提供其所有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重慶段 (建地)地號,土地共 筆,謄本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土地持分 ,甲方實際可分得地上樓地板面積 坪(含屋突),銷售面積 坪(含陽台、雨遮、地下室等大小公設),機械停車位乙位,房屋之面積以地政單位實測面積為準。
二、甲方所分得之坪數,以一樓至中間樓層平均單價換算總金額。
三、乙方投資興建之鋼筋混凝土結構大樓。
第二條:合建原則:
一、「本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法定之容積容率為300%、建蔽率為50%。
二、雙方同意由乙方委託專業知名建築師,針對區域環境、市場供需及設計規範,在建築法規允許下,設計符合雙方利益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並於本合建建物施工期間,依據施工圖面協助乙方監督施工。
三、雙方同意共同委請xx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為本合建契約、解釋、文件保管及監督契約執行。
四、甲方同意依據乙方規劃之合建進度,並按本合建契約相關各條款,密切與乙方配合,務期本合建契約有效依約執行。
五、有關本「合建大樓」之圖面,甲方全權授權乙方規劃及申請建造執照。
六、乙方有權將合建土地以外之其他土地依法所移轉之容積使用於本大樓之建築案上,但購買容積之價金及相關辦理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該移轉容積屬乙方所有與甲方無涉。
七、若其他鄰房土地願與乙方合併共建,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三條:提供義務:
本契約簽訂同時,甲方應將「本約土地」已用印後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詳附件一)、房地權狀、身份證、房屋稅單之影本及代刻章委任書(詳附件二)交付乙方,以便建築師申領建築執照之用。甲方並應配乙方辦理合建所需之一切申請文件、用印或行政程序。
第四條:合建擔保:
一、 甲方擔保
1、甲方聲明所提供之合建土地,保證土地產權清楚,如有他項權利設定或有債務、負擔應
於簽訂本契約書一個月內全部塗銷清償,或可轉貸至經乙方同意之銀行,並至交屋日止,
無交付或承諾他人使用、出租、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他項權利,亦無甲方債權人就上
述土地實施查封之危險或就合建土地有任何債務糾葛。倘有上列情事,甲方應於情事發
生後一個月內釐清,如甲方無法依限內解決,經乙方定期催告仍未能理清者,視同甲方
違約。
2、甲方簽約完成日起須於 個月內辦理自用住宅證明交予乙
方,乙方應於六個月內申請建照。
二、乙方擔保
1、乙方應擔保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圖說確實施工,有關施工安
全,鄰房糾葛等工程責任及
工程造價、設計費、變更設計費及申請使照費用悉由乙方負責。
2、合建保證金之支付、返還與保證金利息
A、保證金共計: 萬元正,於簽約時支付之。
B、甲方保證金返還之時間:
第一期保證金: 萬元正,本合建大樓一樓底版完成時。
第二期保證金: 萬元正,於結構體完成時。
第三期保證金: 萬元正,於取得使用執照時。
C、上述保証金之返還乙方期限,應於乙方依本約規定通知甲方,
甲方接獲通知後十日內無息返還。若有遲延,每逾一日應支付
乙方 當期保証金千分之一違約金,超過三十日仍未返還,則視
同甲方違約
3﹑基於保障本約合建案之安全及順利如期完工,甲方同意配合乙方
將本合建案土地、建物及起造人信託登記於銀行,信託費用乙方支
付。甲方同意於信託架構下,乙方在興建本合建房屋期間,配合乙
方辦理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
第五條:起造人指定、選屋原則及土地合併、過戶時機:
一、自建照核準後三個月內,乙方應將選屋圖面送交甲方於十五日內辦理完成選屋事宜,乙方得協調所有甲方合建分屋事宜,起造人為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者;若甲方未能於時限內完成選屋時,乙方得逕行認定甲方所屬之房地,將其所屬之房屋認定起造人為甲方,申請建造執照。
二、本合建大樓選屋,甲方地上分得之建物按原有樓層分配,地下以地下壹層車位依土地持分比率分配,甲方挑選以集中為原則,其餘則歸乙方。
三、乙方選屋完成後,得至仲正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處領取土地合併所需之文件,憑以辦理本合建土地之合併手續。於完成本「合建大樓」申請使用執照前,乙方得於仲正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處領取土地過戶所需文件,以辦理合建土地之過戶手續。
第六條:建物及土地分配
一、分配原則
(一)、興建後建物總登記面積包括:
私有面積: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即室內、陽平台、花台、雨遮。單層樓梯間(小公)。
公共使用面積(大公):屋頂突出物、機械房、水箱、台電受電室、幫浦室、公共平台等。
(二)、地下室及車位分配
地下樓之各層車位等相關設施,依建築法令規定設立之機械停車位雙方各取得50%(法令獎勵部分歸屬乙方) ,甲乙雙方可協議買賣價格,雙方互相買賣調整配額。
(三)、若因地政法令規定未能登錄於權狀或謄本之部分,雙方同意依地政機關之複丈成果圖為計算面積之依據。
(四)、附屬建物應隨該戶主建物分配,選擇該戶主建物即選擇該戶之附屬建物。
(五)、各戶土地持分及公共設施按主建物面積比例分擔之。
二、找補規定:
(一)、甲方選得之建物面積如無法取得完整一戶之剩餘面積時,可與乙方相互找補,如甲方所剩不足一戶之坪數超過五坪以上時,甲方有權決定將該面積售予乙方,或向乙方承購補足一戶之面積;如甲方所剩不足一戶之坪數少於五坪時,則甲方應將該坪數售予乙方。
(二)、找補之每坪價金:以乙方第一次公開銷售時,甲方所選戶之每坪單價為依據,三坪以內,以每坪單價九折為準,超過三坪部份,以每坪單價之九五折為準。
(三)、甲方選屋後計算之建物面積,如與地政機關登記之面積誤差在1%範圍內互不找補。如超過1%面積(扣除1%後),以乙方第一次公開銷售時各戶每坪單價之九折訂價為準,相互找補。
(四)、前三項之找補金額,應於乙方通知甲方交屋後七日內一次結清。
第七條:圖 面:
一、規劃圖面及送審圖面係指乙方預備申請建照之圖面。
二、施工圖面係指乙方依建管機關核准建照之圖面。
三、交屋圖面係指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圖面。
四、於雙方同意依據規劃圖面確定可建樓地板面積、房屋、車位及公共設施位置後,如因主管機關之要求,政府法令變更、市場導向變更,或經雙方同意修改時,乙方得修改圖面,變更設計,甲方應配合辦理,雙方並同意以竣工圖面為辦理地政產權之依據。
第八條:開工準備工程期間及完工:
一、乙方應於開工後柒佰個工作天完工,如因政令變更或其他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工程延誤者,不在此限。
二、如因銷售之必要,經雙方協議後,同意於開工後繼續使用本合建基地辦理銷售時,得將銷售期間之工期不予計算。
三、本合建大樓使用執照取得之日為完工日。水電、瓦斯接通應於完
工日後四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工程責任:
一、關於本工程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災害之相關責任,概由乙
方負責理清,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監督施工之營造廠,確實按施工圖說及建築成規施工,不得影響合建建物之結構安全,乙方之監督責任,應俟本合建大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並交屋完成時,方為解除。
第十條:稅費負擔:
一、雙方同意房地申報價格依主管機關之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移轉年度公告現值為申報價格,惟政府法令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法令辦理。
二、合建土地增值稅在本合約簽訂前由甲方負擔,簽約後所發生之增值稅依雙方分配比例各自負擔,(如需辦理自用住宅,證明交付乙方前增值稅仍屬甲方)
三、本合建土地之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於土地過戶前由甲方負擔。過戶後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
四、本合建建物房地產權登記所生之登記規費、印花稅、代書費,按雙方分得部份各自負擔。
五、本合建土地之鑑界及測量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建物登記:
一、保存登記之申辦
乙方應於本合建建物使用執照取得後十五日內,憑使用執照影本,並依實際複丈面積填載後,向地政及公(監)證機關,辦理保存登記。
二、上述資料如有誤寫、誤算而須補件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七日內配合乙方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甲方應負遲延責任,如衍生其他損害亦由甲方負責。
第十二條:房屋點交與保固:
一、本合建建物使用執照取得後四個月內,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外,應完成左列事項後,依據峻工圖面通知甲方點交房地及公共設施:
1、水電、瓦斯接通並依本約所定建材設備確實施作完成。
2、建物保存登記完成。
二、甲方應於接獲乙方交屋通知後十四日內,會同乙方交屋人員辦理房屋驗收,完成後辦理交屋手續(含簽妥乙方發給之交屋證明單或交屋切結書),逾期未辦妥者,乙方不負擔保管責任。
三、乙方對於本合建大樓,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負一年之保固責任。於保固期間,除因甲方(含其允許使用之人)之不當使用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乙方對於施工瑕疵,應無償負責修補。
第十三條:遲延責任:
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本合建建物乙方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四個月期限內完成所定事項,每逾一日應處本合建案法定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惟至遲不得再遲延六十日,否則以違約論處。
第十四條:解除契約:
一、如甲方有違約情事,經乙方定期催告後甲方仍未改善者,乙方得聲明解除本契約。乙方聲明解約時,甲方除應賠償乙方已付之工程款項、工程違約金及其他實際損失外,且應將所收取之保證金於乙方通知後一週內一次返還乙方,並應支付乙方與保證金相同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亦得不解除契約而對甲方請求強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二、如乙方有違約情事,經甲方定期書面催告後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甲方解約時,甲方除得沒收乙方已支付之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外,已施工之工程亦由甲方沒收,乙方亦應向甲方已收取但尚未使用之一切書類返還予甲方。
第十五條:其他相關約定:
一、甲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代書辦理一切地政相關事宜。
二、任何一方對於他方所為之重要通知事項,應按本約所載地址以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為之;如一方地址變更,應即書面知會他方,否則他方按原址通知而遭退回時,則視為已生送達效力。
三、本合建契約任何一方如有繼承開始或公司合併之情事,應於情事發生後二週內書面通知他方,如逾期未通知他方而造成他方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轉讓與第三者,否則以違約論。
四、本合建案於合建契約簽訂後,如因建管法令變更,導致本合建土地地上建物可建樓地板面積減少,雙方同意按第六條之規定等比例增減。
五、甲乙雙方為互相保障彼此權益,應將土地及建物交付銀行產權實
質信託。
第十六條: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之效力及於雙方之繼承人、受讓人或存續公司。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契約之補充:
本契約如有未盡之事宜,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補正或修正。
第十八條:建材與設備:
本大樓設計應兼顧實用與美觀,乙方交付甲方之房屋,應與雙方公開銷售房屋所列之建材設備相同如附件四,所列之各項建材,除因採購時已無生產或因廠商不願進貨等因素,得更改同級品或更高級品外,一律不得更改。
第十九條:本契約之左列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
力,雙方均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一部份不履行,
視同違約。
第二十條:本契約一式三份,由雙方及仲正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各執乙份為
憑,以資信守。
附件:
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三、建物拆除同意書
四、建材設備表
備註: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份証字號:
住 址:
乙 方:
負 責 人:
統一 編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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