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前文......
(二)台北縣新莊市收取「無名規費」的案例[7]:所謂「有名規費」係指規費法第7條、第8條或各該專業法律業明定規費名稱的規費;至於,「無名規費」係指規費法第7條、第8條或各該專業法律雖無規範,但地方政府卻擬加以開徵的規費項目。問題是,地方「無名規費」之收取應如何依法為之呢?據筆者瞭解,近年台北縣新莊市擬以自治條例就「神主牌位使用費」(屬於「無名規費」的範疇)納入規範,即申請使用新莊市納骨塔者,除應檢附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影本留存)並予以簽章確認外,另應一併繳納塔位使用費、「神主牌位使用費」及永久管理費等項規費,始得憑證辦理牌位、骨灰之進塔而予以供奉。
有意思的是,當新莊市公所將市民代表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且係擬作為規費收取基準的自治條例)送台北縣政府備查之際,台北縣政府竟回函給新莊市公所表示:「神主牌位使用費」非屬新莊市公所可以收取的規費項目。顯然的,台北縣政府不僅誤解地方自治的應有理念,也對於地方制度法、規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有所不明。
蓋就地方自治的理念來說,依地方制度法及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而言,納骨塔設施之管理係屬鄉鎮市公所之自治事項。也就是說,鄉鎮市本得就該類事項予以立法並加以執行,即新莊市公所有權擬定自治條例送市民代表會通過,並就納骨塔設施之管理的收費事宜加以執行。更何況,此類規費之收取另有助於地方自有財源的提升,正是實踐「地方財政自我負責原則」、「地方財政自我平衡原則」(可參照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72條)的應有作為。
再者,前揭「神主牌位使用費」(雖屬「無名規費」)案,除有地方制度法第20條作為地方自治的辦理依據外,另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3項之明定,即:「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其意義更是指地方政府如徵收規費法第7條、第8條或各該專業法律(如殯葬管理條例)所定各項規費以外的「無名規費」,應由地方政府另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而以自治條例定之(另有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5條參照可資參照)。就此而言,新莊市當然可以擬定並通過自治條例就所謂的「神主牌位使用費」(雖於「無名規費」的範疇)納入規範,而加以執行。
不僅如此,儘管「神主牌位使用費」為「無名規費」,但諸多地方自治團體如台中縣東勢鎮、彰化縣鹿港鎮、南投縣埔里鎮、嘉義縣朴子市、台南縣新營市、高雄縣鳳山市等鄉鎮市皆有收取先例可循。如就自治先例的學習複製而言,本案新莊市公所係符合法制程序,轉以自治條例作為「無名規費」之收費基準的法源依據,以避免「無名規費」如僅以自治規則或地方行政規則訂定反有違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3項之規定,應值得稱許並加以肯定。當時新莊市公所以上開理由函復台北縣政府,迫使台北縣政府另行函釋確認以下內容: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1條揭示殯葬設施應永續經營之精神,此觀同條例第25條定有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之授權規定自明,惟神主牌非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5條所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應有設施,合先敘明。另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與管理係屬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0條參照),又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參照),又所謂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地方制度法第2條參照),綜前所述,殯葬設施之管理係屬鄉鎮市之自治事項,對其所發布之規約,僅屬報府備查,該規約效力自應業已生效。據上所述,本府對於貴所依規費法訂定神主牌位使用費之自治條例,予以尊重,惟考量「神主牌位」是否符合殯葬設施「循環使用、永續經營」之原則,希貴所詳加考量是否允當。
由此可知,台北縣政府回函所確認的意思是該「無名規費」,新莊市公所自得依其自治條例作為收取依據,只是適當或不適當之部分仍由新莊市公所及代表會決定之。亦即,新莊市所為行為係屬適法(合法),至於適當與否則由新莊市自行判斷之,而非不得依法收取(惟在台北縣改制為新北市之後,此項案例也會成為歷史案例)。總之,撙節各項行政經常性支出、增加各項行政管理收入(尤其是各種規費收入,包括此處所言之「無名規費」)、制定開源性質之自治法規(尤其是前文所指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等自治稅捐的開徵)、進行不動產之處分、或是特定業務委外經營、利用民間資源(或稱為善用社會資源)及人力精簡等項常見的開源節流措施[8],甚或取經金門縣、台北市的公營事業經驗(即金門酒廠或台北捷運公司的成功經營經驗),仍是未來的大高雄市政府必須努力的方向(尤其是高雄捷運公司現階段對高雄市來說,仍屬沉重的財政負擔)。
另外,如果未來的大高雄市仍無法依依地方稅法通則與自治條例就污染性事業課徵碳稅或其他綠色稅收,則維持回饋金制度或提高回饋金額度或比例,仍屬現行實務運作的可行方案。舉例來說,高雄縣永安鄉縣有人口約1萬4千多人,轄區內有台電興達火力發電廠及中油永安天然氣廠,並鄰近岡山焚化廠,每年回饋金總計即達1億5千多萬元,占鄉公所每年2億9千萬多元總預算的51%以上,是永安鄉的主要財源。可以預期的是,該筆回饋金未來將成為新設的高雄市政府之捐獻及贈與的收入來源之一,如得以再提高回饋金額度或比例,類此回饋金制度之確認(諸如:中油林園廠區的回饋金亦同[9]),對新設的高雄市政府自然有所助益。
五、大高雄市政府該如何藉由海港、空港增加財源?
值得注意的是,大高雄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相較,最大的優勢在於轄區內,有國際港口高雄港、國際機場小港機場,但這兩大海港、空港的管轄權現仍由中央主導,如果該高雄港、小港機場與未來大高雄的發展計畫無法有效結合,則大高雄縣市合併後的自治能量仍將無法凝聚。
實際上,在2002年期間,高雄市議會第五屆第八次定期大會曾決議,請立法院參酌本會決議儘速制定「高雄市自治港市條例」以打開高雄經貿困境進而解決台灣經濟全球化,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使高雄市之經貿能再度恢復往日之繁榮。其主要的理由即是,「經貿自治港市」就憲法基礎而言,憲法第118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基此,直轄市之自治權限本保留很大的彈性空間。如回歸憲法另以專法所賦予高雄港市之自治精神,即建構大高雄為「經貿自治港市」者,除其主權、國防、外交等事務仍歸中央管轄之外,它即可以擁有更為完整的自治能量。
又對於上開建議,我國於2003年即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施行(民國92年7月23日公布施行,最近則於國98年7月8日有所修正),其主要目的就是為配合中央政府當年挑戰2008之國家發展計畫,與因應前述之建議,而設置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於2005年1月1日實施),建構現代化港埠經營環境,便捷貨物流通,促進我國物流業務發展,以提昇港埠及全球競爭力。但大高雄市政府如何藉由海港、空港增加財源,就現行實務而言,則可以參考小港機場的經驗,以爭取更多的噪音防制費與機場回饋金,並將之轉換為港口回饋金(高雄港回饋金),進而增加大高雄市政府的地方財源。至現行噪音防制費與機場回饋金制度略述如後:
(一)噪音防制費:經費來源係依據「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費率表」之規定,向航空公司徵收噪音防制費而來。至於,補助對象則依環保機關公告之各機場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住戶。不僅如此,實際上的經費用途則依據「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3條之規定,噪音防制費之用途如下:
1.辦理各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2.委託辦理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3.民航局、各航空站及機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噪音防制經費所需之作業費用;該費用每年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各機場噪音防制費年收入之百分之五;該項費用地方政府得以代收代付(代收代支)方式辦理。
4.辦理其他航空噪音防制相關工作之費用。
5.維護相關居民健康設施及活動之費用。
(二)機場回饋金:經費來源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7條之規定,提撥場站降落費之8%作為機場回饋金。至於補助對象則依環保機關公告之各機場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相關居民。另外,經費用途則依據「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10條之規定,機場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1.獎助學金之補助。
2.社會福利之補助。
3.文化活動之補助。
4.基層建設等經費之補助。
5.各項公益活動之補助。
6.航空站或地方政府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 業費用。
7.其他事項之補助。
整體而言,上述的機場回饋金、噪音防制費是兩個不同來源和用途的經費,但也有若干異同之處。例如:機場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之來源與用途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7條為最主要的運作依據,但實際經費來源與用途仍有不同。可是,最大的特色是,該類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皆由交通部依前開航空法之授權訂定之。質言之,未來的大高雄市政府如擬藉由海港、空港以增加地方財源,如依參考小港機場的噪音防制費與機場回饋金之經驗,應該向交通部爭取更多的噪音防制費與機場回饋金之額度或比例;同理,港口回饋金(高雄港回饋金)的爭取,也可以列為未來大高雄市政府的施政要項之一。
當然,除了上開回饋金的爭取之外,未來大高雄市政府也可以參考桃園航空城計畫的願景。蓋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即將桃園航空城設定為「愛台十二建設」的旗艦型計畫,加上2008年12月起兩岸正式直航,在航空方面截彎取直,更能大大減短兩岸空運時間;不僅如此,在法制改革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提早於2009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得以付諸施行,使得桃園航空城在整體發展上更具優勢。該項計畫的概念也以「荷包蛋理論」為主軸進行規劃與執行,將原有桃園機場專用區和周邊自由貿易港區合稱為國際機場園區猶如「蛋黃」,開發主體為中央政府,同時參酌國際先進機場的組織條例及營運模式後,以國營事業方式經營管理國際機場以提升效率;至於,園區外圍則如「蛋白」,完全回歸由地方政府進行規劃,分享園區溢出的經濟效益。
其中,桃園縣的做法是制定《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實施順利的話,將可與中央配合而強化桃園航空城之國際競爭力,並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復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而增加地方財源之收入。基此,對大高雄市來說,取經並複製桃園航空城計畫的作為,將有機會可以讓大高雄市政府藉由海港、空港而增加地方財源;遑論「愛台十二建設」也另有高雄自由貿易與生態港的重要計畫必須付諸施行。
六、結語
總之,就《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的論述與不足之處而言,它仍欠缺大高雄市未來財政支出規模的初步估算,惟筆者則囿於相關財政、預算資料的不足,仍無法加以推估。但無論如何,該《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仍描繪出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的整體財務結構,也就債務結構宜維持原縣市時期之原有規模提出具體建議,仍應予肯定。
至於,《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較為忽略或是有意忽略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及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的「蹺蹺板」問題,則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修正難題,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密切相關。對未來的大高雄市而言,努力爭取更多的統籌分配稅款,以及其他的專案補助款(即計畫性補助款)自屬重要的對策。
另就如何增加大高雄市之自有財源的部分來說,儘管民選地方首長與地方議會議員,多有連任之政治壓力,所以通常不敢輕易開徵地方自治稅捐,或藉由規費收入以增加地方自有財源。但不可否認的是,未來的大高雄市政府仍應從自治稅捐、規費收入與回饋金等方面著手,才有增加地方自有財源的機會。
最後,有關大高雄市政府如擬藉由海港、空港的營運,以增加地方自有財源一節,其主要的方式除回饋金制度(如噪音防制費與機場回饋金,甚或研議「」高雄港回饋金)外,即是取經桃園航空城的願景,為大高雄市打造屬於自己的高雄自由貿易與生態港、高雄航空城,並藉此設置有機會創造盈餘的地方公營事業(如桃園另有桃園縣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亦屬重要的對策。
參考資料
高雄市、高雄縣,2009。《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行政院核定版),載於高雄縣市合併專屬網站,http://163.29.105.100/20098616921/index.aspx。
陳朝建,2008。《準(新)直轄市形成後之財政資源分配》,載於「中國地方自治」第61卷,1期(民國97年1月),頁24-45。台北:中國地方自治月刊
陳朝建,2009。《地方財政惡化的反證—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載於「中國地方自治」第62卷,7期(民國98年7月),頁15-30。台北:中國地方自治月刊。
--------------------------------------------------------------------------------
[1] 以下三大重點的資料來源,可以參照《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行政院核定版),載於高雄縣市合併專屬網站,http://163.29.105.100/20098616921/index.aspx,查詢日期:2010/1/22。
[2] 同前註,以上三大重點的資料來源,請參照《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行政院核定版),載於高雄縣市合併專屬網站,http://163.29.105.100/20098616921/index.aspx,查詢日期:2010/1/22。
[3] 諸如此類的問題,可參照陳朝建,2008。《準(新)直轄市形成後之財政資源分配》,載於「中國地方自治」第61卷,1期(民國97年1月),頁24-45。台北:中國地方自治月刊
[4] 依據李桐豪教授的看法,另以台北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的經驗為例,其在財政收支上(尤其是支出部分)至少即新增:一、人事擴編足額進用,則每年將至少增加177億元的費用;二、依相關法令,如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社會福利法等,每年至少將增加支出106億元的負擔;三、依環保等相關法令,每年將增加支出22億元以上;四、依兵役法及相關水利法規,每年又將增加支出17億元以上;五、其他業務擴編與移轉每年增加75億元,而必要資本建設經費每年也會將增加268億元以上。他認為要解決台北縣等準直轄市或其他準直轄市或新直轄市之財政問題,最根本作為還是得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詳細見解可參照李桐豪 (2007)。〈準直轄市所衍生的問題分析-以台北縣準用後引發的財政問題為例〉,載於《國家政策網路智庫》,2007/9/20,網址為http://thinktank.nat.gov.tw/。
[5] 以下之相關說明,包括往昔以來的諸多實務案例在內,則請參照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一)》(2004/9/14)、《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二)》(2004/10/19),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查詢日期:2010/1/24。
[6] 例如,未來的高雄市政府也可以取經原台中縣研擬課徵的兩種特別稅課:一為景觀維護特別稅,係對砂石採取業者課稅,其他縣已有開徵先例,台中縣只是學習或複製其他縣市經驗而已。另一為特殊消費特別稅,即擬對舞廳、舞場、電子遊樂場、資訊休閒場、特殊咖啡廳及茶室、酒店、酒吧、高爾夫球等八種特殊行業,課徵特別的消費稅;另以上可參照2006年6月26日、8月24日的工商時報工商社論,社論主題即是《為台中縣研擬開徵特別稅加油打氣》、《欣見地方政府依法徵稅蔚為風氣》。
[7] 有關本案的詳細說明,則請參照陳朝建,《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辦理無名規費之實例》(2007/9/1)、,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查詢日期:2010/1/24。
[8] 又地方自治團體相關的開源措施,則可以參照陳朝建,2009。《地方財政惡化的反證—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載於「中國地方自治」第62卷,7期(民國98年7月),頁15-30。台北:中國地方自治月刊。
[9] 惟值得注意的是,自民國85年(1996年)起台灣中油公司即提供5億元新台幣,依其所生孳息,作為補助林園鄉瓦斯費用之回饋金,當時利率約7%,每年約有3500萬元利息可以運用,但目前利率只剩1.17%,則只剩500餘萬元的「零頭」可以運用。又未來該筆回饋金,亦將由新設的高雄市政府概括承受。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