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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19:35:10| 人氣1,940|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預算法教室:預算審議附加決議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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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引言的部分,算是心得日記吧。本案的存在是這樣的,四月份的某日,筆者有幸受邀前至行政院主計處演講「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法」之基本原則,共計三小時的內容。雖然,這不是筆者第一次前往行政院,但卻是第一次將自己的車子開進行政院內停放,因為行政院主計處就在行政院內。而在演講過程中,最特別的是,有位主計處局長全程參與,沒有離席過,且從局長和主計處同仁的互動過程中,筆者也學到很多得實務經驗。其中,本案就是在演講過程中,與局長和主計處同仁所討論的個案之一……

壹、案由
  本件所指預算審議附加決議之實務案例,係立法院決議新聞局預算,附加相關條件如後:

  (一)國內新聞業務部分,民國97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審議者為3201萬元,惟僅同意動支8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亦即,立法院決議凍結第3目「國內新聞業務」 3083萬3千元,且須等到新聞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當然,實際上的「國內新聞業務」嗣經通案後刪減為682萬3千元,凍結數則調整為2401萬元)

  (二)首長特別費部分,63萬6千元全數凍結,俟新聞局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試問首揭立法院之附加決議(也就是「凍結」且須再經同意,始得動支之決議),效力為何?

貳、分析
  類似本案的相關法規之規定或實務見解,目前計有:

  (一)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係應依法律及法律原理原則為之,亦為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明定;基此,違反憲法、法律或法律原理原則之決議,行政機關就無從遵循,也無法作為依法行政之準據。

  (二)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就此而言,相關實務見解,如高雄縣政府請釋美濃鎮公所有關民國92年度預算編列機關首長特別費28萬4400元,惟該預算卻遭該鎮民代表會審議凍結,致該機關首長並無特別費可以動支一案,有關該鎮民代表會可否凍結此項預算案,案經內政部於民國92年4月14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03607號函復在案,即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2項所稱之「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該條件或期限因屬法定預算之附加,故應與法定預算有直接相關者為限。因此,美濃鎮公所民國92年度預算編列機關首長特別費28萬4400元,既經該鎮民代表會審議並未刪減,已完成法定程序;惟依該鎮民代表會之決議,凍結之預算美濃鎮公所須再另案提經該會同意解凍始得動支,無意賦予該會再次審議預算權,與附加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其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意旨有別,非屬地方制度法附加條件性質,基於預算不二審原則,本項決議對美濃鎮公所自無拘束力。

參、結論
  首揭有關「國內新聞業務」或該局首長特別費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法定程序後,已屬法定預算,行政機關自可依權責辦理預算分配後據以執行。至立法院另作決議凍結,俟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顯已違反議決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同一預算不二議之原則;加諸,基於行政一體之理念,上開美濃鎮公所案例之處理,亦應適用於中央機關。基此,俟新聞局再向立法院專案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預算,根本無需再經立法院之同意。

  也就是說,首揭立法院之「凍結」且須再經同意,始得動支之附加決議,既已違反法律原理原則,並無拘束行政機關加以執行之效力!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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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這是不是預算法第52條的問題?
2010-01-17 03:13:45
沒有
沒寫完,我的意思是可不可以修法,加上去。
2010-01-17 03:17:02
Macoto Chen
以上兩題一併回答:是~當然也可以藉由修法改變
2010-01-17 04:36: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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