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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05:48:28| 人氣7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作者專論:兩黨算盡了選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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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筆者部落格政論,原定名為《法政教室:國民兩黨的一舉兩得?》,2007/11/24。經報社編輯修正後,轉為今日(2007/11/25)中國時報的《兩黨算盡了選務機關》的作者專論,並載於中國時報A15版專論,2007/11/25.......原著文字另由報社配合時勢或筆觸等修正如後:

中國時報 2007.11.25 
兩黨算盡了選務機關
陳朝建(作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陳總統與郝市長為立委投票方式互嗆。平心而論,一階段投票或兩階段投票並無「孰優孰劣」的必然,所謂保障投票隱私或有利選務運作,均屬推託之詞。

 探究其實,國民黨所反對的,並不是一階段投票而係反對選民同時領取「討黨產公投」票;而民進黨所見獵心喜的是,擬藉由一階段投票讓國民黨「既賠了夫人(清算黨產),又折兵(政黨席次)」;這就是民進黨最在意「一舉兩得」的選戰策略。

 在法律上,直轄市、縣市等地方選委會,於辦理地方選務或舉辦地方性公投時,固為地方獨立行政機關。但當地方選委會承中選會之命,辦理國家選舉或全國性公投時,依法則為中選會所屬機關。而地方選委會作為行政機關卻沒有人力可以辦理選務或公投作業,因此必須再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學校等之人力依法「調兼」,而形成所謂的「機關借用」。

 該「機關借用」乃中選會、地方選委會與地方政府之間依據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所涉及的權限移轉與職務協助。就實務運作而言,國家選舉或全國性公投由中選會命地方選委會辦理時,仍「視為」廣義的委辦事項,必須接受中選會的指令監督。

 不僅如此,該等選務人員對於中選會的命令有服從義務,縱認為該命令有違法或不當之嫌,惟中選會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且再度以書面方式下達相同指令時,則所有選務人員自須服從;至於,違法與否之所有責任轉由中選會承擔,再度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所強調。

 然而,中選會迄今猶存的敗筆是,昔日以來有關國家選舉或是全國性公投等中央事務轉交給地方辦理之作業程序,卻仍僅以函令通達或是單純職務指令作為法定依據;仍欠缺行政程序法上的標準作業規定,且至少應以間接對外生效的行政規則或就是直接對外的法規定命令訂之。換句話說,中選會如再依行政程序法訂定《全國性公投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甚至也訂定《公職人員選舉作業實施辦法》等法規命令並加以發布或下達的話,則依法地方選委會即須依中選會所定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至少,法規命令或間接對外生效的行政規則均比現行中選會的函令通達或是單純職務指令等「三申五令」更具法定效力!可惜的是,中選會卻仍僅一再重申地方選委會均必須服從中選會之決定,很明顯的,中選會還欠缺兩項法律行動:一是再度以書面方式下達相同指令,地方選委會不得再異議,然法律責任轉由中選會承擔;二是至少另以行政規則將一階段投票的標準作業程序明定,則地方選委會暨全體選務人員,自有遵守之義務,而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明定。

 當然,就算中選會展開前述的兩項法律行動,讓一階段投票之定位與委辦事務相當,仍不代表地方選委會無權再就投開票所之佈置、領票程序與作業方法等細節性、技術性與執行性的事項予以調整,予以調整為實質的兩階段投票。也就是說,地方選委會至少仍有評估選務成本與執行效率的裁量權限!因此,中選會所謂將按地方選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懲戒或觸犯刑事法令者,將依各該法令處罰,係屬無的放矢。

 遺憾的是,中選會迄今為止仍未訂定法規命令或至少屬間接對外生效之行政規則,來清楚規範所謂的一階段投票。僅得以函令通達或是單純職務指令,既拘束選務人員且又限制全體選民的領票方式嗎?而泛藍地方選委會是在反對一階段投票(因為依法他們也可以調整為實質的兩階段投票)還是在反對「討黨產公投」?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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