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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10:08:03| 人氣1,51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桃園縣龜山鄉之自願辦理的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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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至龜山的楓樹坑落腳已屆滿一年,因緣際會之故,筆者濫竽桃園縣龜山鄉鄉政諮詢委員,即擔任所謂的鄉政顧問,復可深入體察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諸多問題。加上,受筆者指導而正在撰寫碩士論文的邱玉霞先進(服務於桃園縣政府法制室)正在撰寫「委辦事項在桃園縣實踐之研究」的初稿,她提到(備註:本文作者以邱玉霞為主)…….

 鄉鎮市所辦理的委辦事項之很多樣化的,也就是說,鄉鎮市辦理的委辦事項除部分為法定業務外,有些則是縣政府不想辦理或無能力辦理的自治事項,結果鄉鎮市願意主動承辦的結果,還出現所謂的縣政府放棄辦理之自治事項卻成為鄉鎮市自願發現、願意主動辦理之自治事項,造就所多的「鄉鎮市之自願辦理的自治事項」。

  邱玉霞指出,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19條、第20條分別規範縣市自治事項以及鄉鎮市自治事項。但實務上,屬於縣之自治事項,縣政府若認為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較為適當者,亦得依其自治法規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反之,如縣政府並未委辦該事項給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原則上自無須辦理,惟並非完然不得辦理之。蓋學者黃錦堂即認為,自治事項另分為自願辦理事項及義務辦理事項,其中自願辦理事項,本無須任何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自行發現,自行決定是否辦理及如何辦理。例如:

一、龜山鄉公所之水利工程業務
  依地制法第19條規定有關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及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等水利事項屬縣市自治事項。另查河川管理辦法第5條及排水管理辦法第7條雖有縣市政府得將業務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之規定,惟據邱玉霞訪談瞭解,桃園縣政府並未將有關河川管理及區域排水管理相關事項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故就理論而言,鄉鎮市公所無須辦理水利行政業務,也無法辦理水利行政業務。惟曾有受訪者對邱玉霞表示:「鄉鎮市公所一直都有水利行政業務,主要是修繕,有時因為較緊急,只好公所先做。如果是新設工程,通常縣政府會補助。另外,不管是河川或區域排水,縣政府做己經公告的部分,還有很多是未經公告的,例如野溪,公所基於地方需要也會做。本所96年度編列水利工預算2200萬元,計畫用於鄉內區域排水疏濬改善工程、鄉內護岸、堤防修護工程及南崁溪(陸光穚至長壽橋)河岸綠美化工程等。」即水利行政業務之於鄉鎮市公所本應屬於委辦事項,但實務上卻成為自願承辦之自治事項。也就是說,財政充裕的龜山鄉公所認為龜山鄉做得來的事項,只要縣政府沒有明確反對者,就編預算加以執行。

二、龜山鄉公所認養縣轄台一線中央分隔島植栽種與養護工程
  又公路法第26條規定:「國道、省道之養護,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依上開公路法規定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並無得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規定。

  不過自2007年1月起,國有省道台一線在龜山鄉路段中央分隔島植栽由龜山鄉公所辦理。乃因龜山鄉公所為使鄉內主要道路之植栽美觀與一致,經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洽商同意開放台一線嶺頂路段至鄉內長壽沿線至成功橋中央分隔島植栽認養,由龜山鄉公所在道路中央分隔島種植杜鵑花,從行政程序的規定來看,或許這是主動性的機關職務協助;但從地制法的立場觀之,似屬自願辦理之自治事項。

  邱玉霞據受訪者的訪談內容,發現龜山鄉公所為美化鄉內景觀,即打造「杜鵑花城」的構想,曾採購杜鵑花40萬株,甚至還導致全台杜鵑花貨源一度缺貨。整體而言,國有省道台一線在龜山鄉路段之管理養護,對鄉鎮市公所而言既非自治事項亦非得委辦事項,惟龜山鄉公所基於地方之需要加以自行辦理,使之成為自願辦理自治事項。

  備註:桃園縣龜山鄉轄內的GDP產值,已佔全國(全台灣)的八分之一以上;其中,單單轄區內的華亞科技園區產值就已經逼近新竹科學園區了,又儘管工業及科技產值的相關稅收歸給中央,但在其他「稅收分成」的效應下,龜山鄉的自治財政算是少數充裕的鄉鎮市。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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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ming
鄉公所睿智邀請老師擔任龜山鄉鄉政顧問,是龜山鄉民的福氣,學生與有榮焉。
2007-05-22 09:26:18
Macoto Chen
Darming主任,謝謝......
2007-05-22 09:50:2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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