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或教學網站原載「地方制度法專題:議員配合款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2006/04/23)不足之處,另以本篇「地方制度法專題:再論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補充之(實際上,本部落格或教學網站亦有諸多補充可資參照)。又本篇作者仍為張文彥先進(請參照2006/04/23的補充說明),也算是回應2006/5/13好友徐揚在「地方制度法專題:財政壓力下的地方組織變革措施」的留言說明,又以下則屬筆者的整理而已……
壹、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編列原因
張文彥先進指出,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之編列,其出發點不管是民意代表本身還是鄉鎮市長,其實都是出自於自利的,鄉鎮市長對於公所年度預算之編列,有些預算須配合縣府或中央的一體建設而編列的,有些則是為實踐自己的競選承諾而編的,有些則是代表會要求的,例如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因此鄉鎮市長會基於策略性的考量或迫於無奈,勉力去滿足代表的需要;質言之,此舉已說明預算是妥協的,預算是十分政治的。
又地方行政首長與鄉鎮市民代表的角色不同,也會影響其對建議款制度認知的不同。當然,探究其實,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仍然算是「肉桶政治」的產物(復可藉以穩定行政機關、議會部門與利益團體的三角聯盟關係),而鄉鎮市民代表為了其「建議款」能夠獲得編列,也會不惜相互支援火力,交叉質詢並砲轟首長施政來達到順利編列之目的。實際上,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如能整體規劃並應用於地方建設,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但是從現行鄉鎮市民代表將建議款切割成一小筆一小筆的「私房錢」而進行人脈拓展與選民之間的利益輸送,或是建立「恩庇-侍從關係」的派系結構,都在在顯示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將無法顧及地方整體利益。
貳、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編列過程
張文彥先進指出,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編列過程,就台北縣或台灣省各鄉鎮市而言,差不多都是大同小異,不外乎是:(一)透過協商、溝通取得共識;(二)「蕭規曹隨」循例辦理;(三)視財源狀況增減。
但是,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究竟會編列在何種名目的預算之中呢?「我們主席和市長不同黨派,平常也多貌合神離,在編列代表配合款時,他們兩人通常不會直接談,以免談僵了而沒轉圜空間,市長會透過同黨好友與主席談得來,私交不錯的代表進行磋商斡旋,但並不是一次就可以『喬得好』,有時候還需要討價還價,兩邊磋商,這麼麻煩的原因並不是代表配合款編不編的問題,其實最大的問題在於主席與副主席的額度」(以上為訪談內容)。
換言之,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編列在「分立政府」的結構下,更須透過「私人關係」或「利益關係」之途徑來磋商談判。還有,「我們代表配合款的偏列都是看前一年度編多少,再看今年的財政狀況給予增加一些,最起碼也要維持和原來的額度一樣,至於怎麼編列或主席、副主席之額度多少,通常都是由鎮長和主席甚至副主席闢室密談,最後我們才會被告知,代表建議款通常都是用在補助給村里、社區、社團比較多,一般都編列在民政課或社會課的預算中,若是補助工程則由建設課相關預算去處理」(以上亦為訪談內容)。
由上可以理解,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是透過一連串「密室溝通」的過程,談判之內容或折衝之條件除非當事人願意說,否則協商的過程及條件不容易得知,最多只知道協商的結果。其預算的編列在預算書上面並沒有提及任何有關「代表建議款」的字眼。實際上,多數公所之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係編在民政課民政業務、社會課的教育支出、社會教育的獎補助中,而這個科目是補助該市各社團、社區、體育會辦理活動等,另外關於購買設備方面係編列在民政支出的一般建築及設備-「對個人及國內團體之捐助」,協助該市各社團、社區、體育會間充實設備之用,在社會教育方面係補助該市機關學校、民間社團辦理文化活動之用。
另受訪者也談到:「代表配合款的編列都是比照前年度,會不會增加額度要看財源,有時候因代表要競選連任,或首長要競選連任,配合款應該會多編一點,有些時候雖然沒有多編,但會在首長的『私房錢』第二預備金內給予方便,至於代表配合款之編列,工程的部分會編在建設課的一般零星工程的預算中,活動及設備的部分會編在民政課、社會課的相關獎補助預算中,但是並不會指名『代表建議款』的用語,承辦人員接到『代表配合款』的建議書副本時,自然是會很有默契的使用適合支出科目之預算」(以上為訪談內容)。
參、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編列後的府會關係
另外,張文彥先進關心的是,鄉鎮市公所編列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後,府會關係(或所會關係)會比較和諧嗎?即鄉鎮市民代表會監督公所的功能會比較放鬆嗎?
有趣的是,受訪者表示:「鄉鎮市公所編列代表建議款在代表的眼裡,根本不是市長給代表的恩惠,而認為代表建議款是代表的權利,因此既然是權利也無所謂的鬆弛監督的問題,預算不合理該刪的還是會刪,該質詢、糾正施政,仍然會本著良知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以上為訪談內容)。
又張文彥先進的感受是,鄉鎮市民代表普遍認為市長與代表都是民選的公職人員,因此鄉鎮市公所的資源應分享、共享,不是行政首長一個人獨享,如果行政首長想「整碗」,那絕對會遭致全力的杯葛,兩敗俱傷,因此有些鄉鎮市長不但為代表編列滿意的建議款,甚至連部分清潔隊或臨時人員的人事權都會放情給代表(即讓鄉鎮市民代表也有人事建議權)。
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補助對象
整體而言,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補助對象而言,計分五類:
(一)村里或村里辦公處:由於村里長掌握了基層選票之流向,因此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第一個分配的單位就是村里或村里辦公處,而且,鄉鎮市民代表們不論這個村里是否會全力相挺,每年都會撥「配合款」給該村里(備註:這就是機會主義或機會論的補助給予)。也就是誠如受訪者所表示的,「我們代表建議款第一個會撥給的是村里,為什麼呢?因為村里有環保志工、巡守隊還有鄰長、老人會等組織,有撥款可能還有票,沒有撥款可能一票都沒有,但是明知道這個里里長並不支持,但是基於同一個選區,為了避免選舉時被作文章,每年還是會固定撥一「代表配合款」給不大支持自己的里,但對於支持自己的村里,則會大力的撥款補助」(以上亦為訪談內容)。由此可知,鄉鎮市民代表撥放配合款給村里,固然是為了選舉考量,但對於不支持自己的村里也還是有撥放「配合款」的動作,此舉就是避免選舉之際,反遭對手抹黑中傷。
當然,「村里長會向不同的代表要『配合款』,但與村里長私交比較好的代表,當然會撥比較多的額度給村里長,村里長會將他們爭取回來的「配合款」分配給里內的各種組織,為他們辦理旅遊或相關之活動,以換取這些組織繼續再向村里長表達忠誠,且在活動中會邀請撥補助款之代表與會並予以致詞,而村里長也會再村里民面前宣布該代表對村里民的照顧,以加強代表在村里民中的印象,選舉時也會帶曾經撥放『配合款』的代表到村里內拜票」(以上為訪談內容)。從以上訪談資料,可以理解鄉鎮市民代表係希望以「配合款」的「恩惠」去換取里長的效忠,相同的,里長也以「代表配合款」之「恩庇」再換取轄內組織的成員對自己的忠誠,於是代表建議款便淪為綁樁與利益輸送與「恩庇-侍從」之工具。
(二)社區發展協會或未立案社團:「我們代表的配合款最喜歡補助給婦女土風舞班,因為他們的成員很多固定每天早上運動,代表為了拉攏這個族群,有些代表乾脆就加入他們的社團和他們打成一片或被聘為顧問,久而久之,這些團體要辦活動或旅遊,皆由該代表撥建議款協助,因此這些人被譏為是代表『養』的,其實代表與他們結交最早的時候,是選票考量,但到最後卻成為好朋友關係,元極舞班與土風舞班都是一些『婆婆媽媽』的婦女組成的,她們平常較悠閒,所以一但選舉時便會被代表拉攏為婦女兵團,現代的選舉,婦女選票越來越重要,掌握了婦女選票,等於掌握著『勝選之鑰』」(以上為訪談內容)。
(三)機關學校:代表建議款第三個補助對象為機關學校,機關學校因為有其特定的組織,例如學校有家長委員及各種附屬單位,警察局有義交、義警、民防義消等組織,其本身具有特定之公益目的,引發代表撥付建議款之興趣,代表建議款撥付給機關學校,透過媒體的宣傳,可提升代表的公益形象,無形中增加選民之認同,也為自己的選情加分,因此「代表建議款」也喜歡撥放給選區內的機關學校以增取個人的公益形象。
舉例來說,「擔任民意代表常常會受到很多民眾請記,請記的事,五花八門,有時可能是學校的事情,有時也有警察局、拖吊場、交通隊、派出所、消防隊、地政事務所......很多很多公務機關,因此平常代表他們都要跟這些單位彼此互動,建立友好關係以利不時之需,因此這些單位的長官也會向代表要一些「建議款」,或者是某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時,邀請代表參加,在某個情境下,由代表主動提起要撥多少「配合款」給他們」(以上為訪談內容)。
再如,「很多代表擔任學校家長會的會長或委員或顧問,或義消,民防中的中隊長或其他幹部等頭銜,因此機關學校有困難時,都會向代表爭取「配合款」來因應,例如學校要購買設備或辦活動,消防隊需要購買電腦或救護車……等」(以上亦為訪談內容)。
(四)立案之社團(含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鄉鎮市一般社團之設立固然有很好的創會宗旨,但由於本身的財務狀況並不健全,大部分的社團運作皆依賴政府的補助,或民意代表建議款的挹注,才有能力舉辦活動,或者如果沒有政府機關的委託或補助,或民意代表的協助幾乎是動不起來,但是這些社團卻有一個特色,就是具有豐厚的人力資源,因此引起擁有代表建議款代表的興趣,這些社團的活動很多是靠代表之認養而活絡起來,代表也因為這些社團的效忠而能再度蟬連。也就是說,彼此仍然以代表建議款為媒介,建立「恩庇-侍從」的綁樁關係。
舉例來說,「社團每年都會向代表爭取建議款,去辦理研習活動,其爭取經費的方式並不是只向一位代表申請,而是向多位代表申請,但代表通常都會評估,如果認為可以認養,並可長期配合者,則會與該社團負責人談條件、溝通,每年給一定數額的配合款供其辦理活動;如果評估,可能無法配合,也會礙於人情,不願得罪的情況下,給予一點象徵性的補助,通常在二萬以下」(以上為訪談內容)。
(五)公寓大廈住宅管理委員會:依台北縣政府主計室之函釋規定:公寓大廈住宅管理委員會每年最高只能有二萬元補助之限制,其規定如下:「補助社團經費應以經縣市政府主管立案外,其設立宗旨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教育、文化、兒童、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業務推展之弱勢社會團體為限,解各該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具有公益性之福利服務目的為認定標準。非右述立案之社團公益活動,得受同一團體每一年度貳萬元補助之限制。」因此公寓大廈住宅管理委員會雖可向代表或鄉鎮市公所爭取補助款,但一般而言並不普遍,最主要的是金額太少、限制太多,以至於未能引起該委員會之注意。
伍、結論
整體而言,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之編列係出自代表「選票效應」、「連任效果」之考量,以公共選擇的理性自利為基礎,對外則稱為「府會和諧」、「府會合作」之關係所設計,但實際上在補助過程中,鄉鎮市民代表期以恩惠的補助換取受補者對其競選連任時忠誠之回饋,使整個代表建議款具有「恩庇-侍從」之鑿痕。而且,對鄉鎮市長而言,可能是基於策略的運用,或迫於無奈而被動編列;但就代表而言,是一種主導的力量,積極作為的表現,其補助結果卻很難將資源作平均分配,導致代表建議款朝向固定隻團體重複補助,關係愈好,能提供助其連任之因素愈多,得到的補助款愈多,使補助結果很難擺脫綁樁與利益輸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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