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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 07:45:51| 人氣3,2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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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94年11月22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6條修正案,擴大縣市首長人事任命權;如在本屆三合一縣市長選舉前作此項修正,將對台灣未來地方自治發展,扮演極為重要的關鍵角色。在此,謹彙整以下觀點供大家參考......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一、本次修法重點有二:
  (一)副縣市長從比照簡任第12職等,提升至比照簡任第13職等,即提升一個職等;

  (二)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主管或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及稅捐之主管或首長,依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二、影響分析,蓋這次修法的影響另得以短期、中期與長期之效應,分別論之:
  (一)短期隨著副縣市長職等提升為比照簡任第13職等,縣市長的實質俸給亦將會隨同提升(目前是參照簡任第13職等年功俸3級支領俸給、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內政部88年10月15日台(88)內民字第8807890號函),即可能令調整為比照簡任第14職等的水準。同時,因副縣市長的比照職等提升,與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的人數增加,另將大幅提高縣市長延攬人才的空間。優點則是:(1)落實中央錢、權、人下放政策,提升縣市首長人事權;(2)利於縣市首長延攬優秀人才,建立執政團隊,利於地方治理綜效的提升;(3)更可確立縣市首長與其施政團隊的責任政治。

  但缺點則是:(1)有「政治分贓」之虞,因為某些失意的政治人物或是中央部會政務官的落選者,可能因此進入縣市政府體制;(2)因政治任命的主管與首長人數增加,恐對於縣市政府組織產生「首長派」與「文官派」的交互衝突影響的負面組織文化;(2)因應12月3日選出的新任縣市首長即可適用修正後的新法規定,對目前縣市政府常任的一級單位主管與一級機關首長而言,將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甚至引發渠等政治精英或文官精英在這次選舉中被迫選邊站的特殊現象,進而對選舉情勢與結果亦將有特定的影響。

  也就是說,可能壓縮常任文官擔任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空間,甚至部分的縣市政府的主管或首長,如要繼續擔任則需另放棄常任文官身分。不僅如此,縣市政府的參議人數(通常是3至5人),也會面臨調整壓力,但過多的參議人數則對於組織的正常運作未必有益。除此之外,縣市政府之中將有相當大的比例,即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中之最高常任文官職務將僅得列為單位副主管或機關副首長。

  另據悉考試院銓敘部將因此面臨提高縣市政府單位副主管與機關副首長,甚至課長、主任、專員、股長等相關人員之職務列等的壓力。當然,部分人口較少或編制規模較小的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如未能適度調整組織結構或提高編制者,則對於各縣市政府政務職的領導控制幅度,恐有所謂「同酬不同工」之現象,甚至更為畸形發展。

  (二)中期效應則是在縣市政府組織結構面向的具體影響,議題當縣市政府高層人事底定後,對於組織結構與文化的影響,將會是下一波的研究重點。例如:

  1.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總數能否精簡?蓋目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與人事行政局等)對縣市政府組織改造亦採取精簡政策,配合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改政務職設計,擬裁減機關與單位總數。但此次修法,勢必增加未來精簡的難度,是否連帶影響改政務職的規劃,包括政務人員法草案的規劃設計,恐將重新檢討與調整。

  2.為減低對於縣市政府文官的衝擊,縣市政府的「課」是否改為「科」,「課長」(薦任第8職等)的職等有無提高之可能?蓋目前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與所首長的職等為簡任第10至11職等,惟當一半的主管與首長均改為政治任命時,相對而言,將壓縮課長升遷的發展空間。因此,配合地方縣市政府長期以來「課」改為「科」的意見,課長能否配合改為科長提升職等?關鍵則在內政部與銓敘部甚或財政部的政策作為。

  3.又當課改為科,甚至提升課長或科長職等,連帶地也要全面調整縣市政府組織結構的呼聲就會形成。惟檢視目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規範內容,對於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的控制幅度雖已有規範(如準則第15條),但對於一級單位與一級機關內更為細緻之組織控制幅度的設計,能否滿足未來「課」改為「科」與職等提升後的制度變革需求,則似嫌不足。整體而言,主管縣市政府組織結構的內政部是否已經準備好因應此波改革方案的政策論述,甚至能否規劃出更為可常可久的組織設計制度,則有待觀察。

  (三)就長期效應而言,此次的修法改革,對於提升地方縣市政府治理需求的制度變革,原則上是「善」的。筆者相信會有更多的優秀人才或是地方政治精英願意進入地方官僚體系,這對於如何活化地方政府的官僚行政能力,例如政策規劃能力,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其次,就目前地方政府的永業文官而言,也須加強充實自我的本職學能(例如在職進修,增加學經歷的磨練),始能應付政治任命時代的來臨。

三、結語
  有識者就指出台灣的地方制度改革,是累積的,也是漸進的,且顯少有一次到位(jump in at deep end),不過緩步(the step-by-step approach)與個別案件( it is all happening too fast approach)的轉型途徑卻未必不能符合台灣政治文化的需求。總之,見微知著,就本次修法而言,相關權責部會(尤其是內政部)應該掌握此次修法契機的動力,重新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積極營造優質的地方治理環境,這更是重點所在。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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