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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4 21:50:04| 人氣2,3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里鄰組織運作的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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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日據時期的保甲制度,依地方自治法制之規定與基層實務之運作,已發展為鄰里編組制度,惟在全球「鄰里分權制度」的浪潮衝擊下,台灣的里鄰組織本應如何運作?又應如何與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地方文史工作室、社區規劃專業團體(含社區規劃師)、農漁會或水利會組織,與其他義工組織(像是環保義工、社區巡狩隊等)進行整合呢?都值得我們予以深思,請看本篇短文的基本理解吧......

一、里鄰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里、鄰為鄉鎮市區以內的編組。而所謂「編組」係指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換言之,里鄰乃里民、鄰戶在特定區域範圍內的社團,惟卻未被賦予法律人格,故稱為「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儘管如此,里鄰作為「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仍得為行政爭訟或其他各種訴訟的當事人(如訴願法第十八條可資參照),且為我國法院實務所承認(有興趣者,亦可參照筆者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所寫的相關文章,於玆不贅)。

二、里鄰的組織設計-以法定組織為中心
  又按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或地方自治實務運作之理解,里鄰的法定組織主要為「村里辦公處」(並設村里幹事協助村里長辦理相關公務),係定位為「辦公處所」而非「行政官署」,亦非「內部單位」或「行政機關」。

  原則上,「村里辦公處」之設置應以設於公共場所或公有場所為主,若無公有場所者,始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村里長洽覓適當場所設置之;但實際上,恐怕不是如此。

  其次,「村里長業務會報」亦係里鄰的法定組織,通常係以鄉、鎮、市、區為召集單位,例如每二至四個月左右邀集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召開村里業務聯繫會報一次,並邀請有關單位列席報告有關鄉、鎮、市、區轄內各項業務事展情形,俾互相取得聯繫,互為職務協助。

  正常的情況下,里鄰的法定組織應該還需包括「鄰長會議」,係由村里長召開,通常每年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經村里內鄰長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相關經費係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但實際上呢,「鄰長會議」未必召開或另以其他形式予以核銷經費,因為其得與「村里工作會報」或「村里長業務會報」合併舉行。

  而村里工作會報之設置目的,係為鞏固基層組織,發揮村里功能,加強村里內各種基層組織之配合、協調、連繫,運用村里之綜合力量,並以達成村里推行各項建設及作好為民服務為其目標。實際上,村里工作會報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中小學校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社區發展協會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等共同組成,並由村里長主持之。

  理論上,里鄰的法定組織另有類似民意機構的「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亦即村里民大會係反映民意、宣導政令的里鄰民之集會,復可對「村里辦公處」、「村里長工作會報」或「村里長業務會報」作適當的監督,但實際上幾乎都不召集或無法有效召集成立。

  除此之外,村里另得依法或依自治法規建置村里建設基金或村里財團法人,俾期運用村里之人力、財力、物力,以自己的基金辦理里鄰民之事務(該筆基金的來源可以是村里民之樂捐、寺廟或教會之捐贈、公益慈善事業團體小額之捐贈等)。

  不僅如此,村里以內之編組,即鄰之組織可以是「戶長會議」(或由村里長另召開「鄰長會議」);也就是說,里鄰長得邀集里鄰內各戶戶長、鄰長召開「戶長會議」或「鄰長會議」,並得邀請村里鄰內其他各相關機關、組織單位派員列席與會。

三、鄰里分權制度之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里鄰組織是「開放系統」性質的法定組織,在「鄰里分權制度」的發展趨勢中,另已面臨其他法定或非法定組織的挑戰,例如: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地方文史工作室、社區規劃專業團體(含社區規劃師)、農漁會或水利會組織,與其他義工組織(像是環保義工、社區巡狩隊等)之功能競合的問題,如何進行資源整合、組織整併,終將是台灣的「鄰里分權制度」之未來挑戰,謹以本篇寫下里鄰組織運作實務的個人心得以資記錄。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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