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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9 17:22:40| 人氣18,07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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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以宜蘭縣政府調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公告」為例

  署名「Fulai」的讀者先進,在2004/10/09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版(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的分析之後,仍有幾項疑義: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之「公告」,有無「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其效力如何?

  (三)又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依此,Fulai先生復提問,未知宜蘭縣政府以「公告」方式調降該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是否適法?在法效力上有無瑕疵,或甚至無效之可能?

  對此,筆者立即撰筆敬復Fulai先生說:首先,有關「公告」的法律性質,或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相當(也就是說,可以算是廣義的「法規」之一種),或與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相當,或視為觀念通知之公文書類,本無法一概而論,均必需視個案適用情形、所拘束之相對人而論。

  惟函詢本案,初步判斷,筆者以為宜蘭縣政府若依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另以「公告」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者,該「公告」之法律性質,似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

  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照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理由書所指,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畫,經公告或發布實施,性質上為法規之一種;其未經公告或發布,但具有規制不特定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效用,並已為具體行政措施之依據者,則屬對外生效之規範,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

  其次,既然本案的「公告」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其雖不符合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之形式定義,但仍為廣義的地方法規之一(例如:可將該「公告」當作「地方行政規則」看待),仍需「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以及相關之法理(如:中央法規優越之原則、地方法規禁止越權原則等)。亦即,該「公告」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中央法規命令,甚或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規定。

  其三,值得注意的是,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依此,宜蘭縣政府之「公告」是否適法,自可由內政部(營建署)於事後的「備查」時再作判斷,若內政部予以備查者,仍屬繼續有效;若內政部認為違法,亦可對該「公告」予以函告無效(惟此部分之認定,另涉及專業法規之判斷問題)。

  (備註:本篇是2004/10/05「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府會關係覆議案件之解析—以『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為例」的補充說明)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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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防線
所以這是一種法律本來不存在的抽象的法令行政規則!?
2016-01-09 22:48:16
版主回應
公告的定位有很多可能,與您的理解不同
2016-01-19 07:32:2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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