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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8 10:01:00| 人氣1,6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政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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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違憲疑義

  艾莉颱風襲擊台灣期間,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就中卻有諸多條文規定引發憲法爭議,尤其是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限制;第十三條更規定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之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綜合而言,此等規定的憲法疑義在於:

  (一)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蓋以立法方式規定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排除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限制,復規定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已嚴重侵害審判獨立之運作。

  (二)明顯逾越「檢察一體」的容許界限,例如第八條即規定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管轄;各機關所辦專屬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管轄案件者,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之。再者,第九條復規定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至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協助調查;且調查期間,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長官之指揮監督。依此觀之,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已屬三一九槍擊事件專屬偵查機關,雖號稱為「獨立委員會」或「特別檢察官」的制度設計,但仍侵犯檢察總長之職權,而危及「檢察一體」的原始理念。

  (三)該委員會之設計並不符「獨立委員會」或「特別檢察官」之建制理念,蓋該條例另規定,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採政黨比例方式推舉之,且係由立法院依各黨團比例推薦產生,如民進黨推薦六人、國民黨推薦五人、親民黨推薦四人、台聯黨與無黨籍聯盟各推薦一人組成之;惟犯罪行為之偵查本屬司法專業領域事務,必須「超出」黨派之外,此項推舉制度卻無異於擬讓委員會之成員成為「依附」於黨派之外圍成員。

  整體而言,衡諸於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等號解釋所累積起來的釋憲實務之見解,國家機關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本係「憲法保留」之事項,恐不能僅依法律即行創設「政治性質之非獨立機關」(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任意取代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特別」權限(例如,該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

  總之,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之制度設計,已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復明顯逾越「檢察一體」的容許界限,更不符「獨立委員會」或「特別檢察官」之建制理念,且超越「憲法保留」的核心領域,自有違憲之虞!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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