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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制度法第四、七條條文修正

民國96年5月23日地方制度法第四、七條條文新增修正部分為:「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第四條)、「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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