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為: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Macoto Che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