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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20:45:25| 人氣2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爺爺房地產(土地或房子)遺產 孫輩非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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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房地產(土地或房子)遺產 孫輩非第一順位繼承人

20120831

豐原網友曾先生問:
我父親今年七十六歲,兩個孩子都已成年,母親去年過世,我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弟弟有妻子和兩個小孩,弟弟的兩個小孩至今尚未成年。請問,如果我父親過世,我的兩位姪子是否也有繼承我父親遺產的權利?若我弟弟拋棄繼承,那麼弟弟的兩位小孩是否仍有繼承的權利?繼承比例是多少?

台中律師曾怡菁答:
為避免繼承遺產可能引發紛爭,我國《民法》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以下規定繼承的順序與各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方式,讀者的母親既已不在人世,未來若父親也過世,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繼承曾父遺產(土地或房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曾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讀者與其弟是父親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在弟弟未拋棄繼承的情形下,讀者和弟弟均為父親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至於弟弟的小孩,則沒有繼承遺產權利。

兒死才可代位繼承

未來若讀者的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小孩能否代替父親繼承這筆遺產?答案仍是否定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只有在第一順位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可代位繼承。
換句話說,假如弟弟是因主動拋棄繼承而無法繼承父親遺產,就不符合該條文的規定,弟弟的兩個小孩亦沒有代位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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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尤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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