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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16:32:22| 人氣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失蹤 妻不能擅過戶其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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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失蹤 妻不能擅過戶其房產

讀者熱心問:
朋友的老公失蹤近一年,已至警局報失蹤人口。他留下一些債務,近日朋友收到存證信函催繳電信費,請問需回覆此信函嗎?因房子是老公的名字,如果費用不繳會被聲請假扣押嗎?他失蹤後房貸一直是朋友繳納,如果他仍避不出面,朋友可否將房子過戶至她名下?
律師蘇勝嘉答:
收到存證信函表示電信業者欲用以保存證據,未來訴訟可證明已通知其夫催繳,若電信業者證明他確有欠繳並勝訴,即可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其夫財產。建議在對方未提訴訟前,先保留存證信函靜觀其變。2011 0505

可管理財產償債務

另需注意,若收到的是支付命令,則需於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電信業者可憑支付命令直接聲請執行你朋友之夫的財產。所以若電信費金額不高,建議先以老公的財產繳清,並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或解約。
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民法第十條規定,配偶是夫的財產管理人。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財產管理人不得處分失蹤人的不動產,所以你朋友只能以財產管理人的身分,用其夫的財產償還電信費,不能將夫的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滿七年可宣告死亡

如果,你朋友之夫失蹤滿七年未尋獲,可依民法第八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財產就以遺產來分配處理。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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