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始於1960年代,包括組織(皮膚、眼角膜、骨及骨髓等)與器官(腎、肝、心及肺臟等)移植,其能成功救治生命器官已至末期病變的病人,是臨床上受到肯定的醫療方法。
1971年國際移植學會發表聲明,從活體上取得器官,需事先獲得捐贈者本人的認知同意。目前世界各國有關自屍體摘取移植所需器官的法律,均強調必須獲得死者本人或死後徵得死者親屬書面簽名同意的「捐贈卡」、「預立遺囑」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公佈後,指法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移植給血型相合之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因其成功率較高。由於捐贈者有相當的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醫學專業評估。另明列「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書」為自屍體摘取器官的規定之一,並不表示法律同意最近親屬擁有屍體的所有權。
上述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至於有特殊急迫情形,經由醫師與衛生署相關委員會審慎評估,則可例外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姻親,但須受上述相同之限制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資料來源及參考網址:
生死學,國立空中大學用書。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http://www.organ.org.tw/ **************************************************
我的器官捐贈卡是在當年的大學時代剛推行時就簽的
而且當初那個在本校的推廣活動還是我負責承辦的
於公於私、於情於理,我都要以身作則,所以我就簽了
這麼多年來我都隨身攜帶,到目前為止還沒用過
我曾經衡量過到現在我的身上到底還有哪些東西可以捐出去?
隨著生物年齡的老化,似乎也所剩無幾了
當然這張卡也是不被鄉親父老認同的,畢竟不是現金卡或儲值集點卡
我對於這臭皮囊倒是沒有很眷念,也沒有蝦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愚孝思想
講究『環保、回收、再使用』是我的人生奉行法則,而器官捐贈符合這3項要件
但是我到沒想過要大體捐贈,生性害羞,無法忍受光溜溜地讓後輩摸來摸去
而且我也沒辦法想像那變成像牛肉乾似的掛點後的我
(同學們,妳們應該知道我再說蝦咪吧?!我們都上過<大體解剖課>的…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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