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照顧】
世界衛生組織(WHO,1990)對其定義為「對治癒性治療已無反應的末期病患,主動地提供整體積極的照顧,以緩和病人疼痛及其他症狀的痛苦,再加上心理、社會及靈性層面之照顧,照顧的目標為協助病患及其家屬於病人生命末期,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 」
1967年 西西里•桑德絲女士於英國倫敦郊區辛得翰,建立了世界第一所現代化兼具醫療科技及積極研究疼痛與症狀控制的「聖克里斯多福安寧院」,讓末期病人平安尊嚴地死亡成為一個可以實現的目標。
1976年 美國加州率先通過實施「自然死權利法案」。
民國72年 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成立癌症末期病患的居家照顧服務,首創「安寧居家療護」。
民國79年 基督教馬偕醫院於淡水院區開辦了全國第一家「安寧病房」。
民國89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同年6月由總統公佈施行,成為亞洲各國率先正式立法施行實為「自然死法案」的國家。推動此法案最大功臣為江綺雯國大代表與趙可式博士。
至96年12月止,與安寧照顧基金會簽訂合約的醫院全台共有62家,共同為推動安寧療護及提供安寧服務而努力。
【安樂死】
概念源自於古希臘,意指「尊嚴的死去」或「安適且無痛苦的死亡」,係以人為加工的非自然方式,由醫師依病人要求,給予具毒性的藥物或氣體,致病人於死,以便儘早結束其生命。
澳洲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荷蘭於2000年、比利時於2002年,陸續通過安樂死合法化。
台灣明文保障人民生命,故安樂死不合法,改以立法施行「拒絕心肺復甦術」與「自然死」。
總結:
财 「安寧緩和醫療」尊重生命,不以人為手段來提早或延長生命,讓生命自然化下句點;「安樂死」則是採取主動提早結束生命的作法,所以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的手法。
财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維護臨終者有選擇尊嚴死亡的權利,即在不違背自然法則下,選擇不使用任何生命輔助氣或藥物,令其自然死亡。
财 在台灣協助安樂死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制裁。
資料來源及參考網址:
臨終關懷與實務,國立空中大學用書。
生死學,國立空中大學用書。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http://www.tho.org.tw/xms/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http://www.hospice.org.tw/chinese/about.php *****************************************************
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正式實施以來,還是有很多民眾把它和安樂死混為一談,它們的定義與作法均不一樣
算是考後的大懺悔,我把兩者的差異性簡單列舉出來
至於大家如果對於這方面有興趣,可以到上面的網站看看
從歷史淵源到宣導的文案,甚至推行的6種表格都有
昨天下午我拿了”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和” 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這兩份,詢問我的好麻吉敗家女同事的意願,因為預立意願書需要二位見證人
沒想到她二話不說就爽快簽名,另位粗曠佳人同事更阿莎莉,拿起意願書馬上就簽了,一點也不廢話
這麼爽快的情形倒是讓我很錯愕,先前還為了見證人的問題,煩惱著不知找誰好
由於目前雖然推行加註於健保IC卡,但是老師說真的要用到時,還是以書面意願書為主
所以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寄回安寧照顧協會彙整呈報健保局,另一份就是要隨身攜帶
當然我老娘老爹弟妹親人都不知道,因為他們絕無法接受的
就像我們那小同事一直阻止別人幫我簽名作證,她以為我想找死…=^_^=||||
預立意願書又不是馬上會用到,況且我這麼惡質的傢伙,哪會短命啊?
我只是看多生老病死的無奈與拖累,我並不想我的生命將來在疾病末期依然無意義地延遲下去
我無法想像那些沒有尊嚴的事會發生在我身上,而我也無法容忍它的發生
現實生活中,病患的生命與醫療對待是最沒有尊嚴的,世界各國皆是如此
如果我記得沒錯,3、4年前老爸就已選擇讓妹妹做安寧緩和醫療,不再做任何積極的治療,相對地也不再做任何醫療追蹤和任何生化檢驗
當時老媽打電話來跟我說出他們的決定時,聲音是有氣無力的
我知道她是逼不得已才放棄妹妹,更知道她的擔憂和想法…
她在意別人會因為這樣的作法而質疑她的心態
她害怕別人指責她的不盡責母親責任與態度
她害怕因為這樣做而讓別人覺得她是的失敗的母親
相對之下,老爸終其一生無所謂的態度,倒是過得很自得其樂吧!
想當初我曾經建議爸媽不要再做無謂的積極治療,因為我知道老妹這輩子不會更好,只有惡化
與其耗費那些沒有成效的醫療和堅持正常生活型態,倒不如讓她順其自然的過活直到生命盡頭
結果我被罵得狗血淋頭,說蝦咪沒良心、鐵石心腸、不顧家人…什麼難聽的話都說出口
等到真正面臨殘酷的現實考驗和日常生活的折磨後,所有堅持的假象就崩潰了
光是只有感性的情感是很難生活下去的,尤其當心力交瘁後
只是若要等到殘酷事實到來才覺悟、放棄,似乎又有點前功盡棄的悔恨
所以倒不如好好考慮這些未來事、身後事該如何安排,才不會措手不及,徒增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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