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釋見岸
一、前言
人生不免有苦,修學佛法是希望透過正見的建立、法義的了解以及解
脫法門的實踐,讓自己能透悟世間相無常、無我,突破生老病死等苦的束
縛,達到自在無礙的境界。而吾人之生老病死苦等身體的變化無常,是任
何人所不能避免的,即使是大覺者如世尊也不例外。但是因為對真理的認
知或證悟程度不同,修持者與不修持者,或是聖者與凡夫,對生老病死的
看法會有所差異,乃至他們的身心所受的影響也會不一樣;這也就是煩惱
的存在與伏斷之別。
佛法教給我們的就是要如實的看待世間,如實的看待自己的身心,讓
自己很坦然的去面對生命現象中的生滅;所以我們以為一位證悟的聖者,
在色身上是能以真實的、無執的態度去面對,在心念上是已斷除煩惱、達
到清淨無染的解脫境界。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好像不完全如此,例如:在阿含經中記載著,有
三位尊者因為病苦之因,令色身無法忍受而生厭世之念;律藏中也有比丘
因為患病經久不能痊癒,而請看病比丘殺他之例。從這些例子中透露出一
個訊息:一位在修行上有證悟境界之人,到底其身心狀態如何?如果能了
解其厭世行為產生之因,或許能令已知者淨信心增強,未知者不退信心,
使吾等在實際修持上有所助益。
二、經論中的幾個案例
從《雜阿含經》卷 47 及《增一阿含經》卷 49 所記載的三個案例中
,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點共同性:
1. 三位比丘都是因為身體長期病痛,而想要執刀自殺。他們不僅久
病在床,甚至臥在大小便上,因此不堪忍受,而不願意如此痛苦的活下去
。
2. 對五蘊法皆有所證悟。有的是尚為凡夫,後來經過自己對五盛陰
深深思維的結果,而於有漏心得解脫;有的是經佛陀或舍利弗之驗證,證
明他已經除去我執之見。例如:佛陀到跋迦梨比丘的床前,和他做了一番
問答,證實跋迦梨比丘已能證知五受陰是無常、苦、變易之法,於其中無
可貪可欲,後來並由天人授記,說他於善解脫而得解脫。
3. 佛陀對他們並未斥責。
4. 因為他們都是不受後有的阿羅漢。在自殺事件發生後,有其他比
丘問佛陀:「彼比丘當生何趣?到何處受生?」佛陀回答說:「跋迦梨善
男子不住神識。」「我不說彼(禪陀比丘)有大過,若有捨此身,餘身相
續者,我說彼等則有大過;若有捨此身已,餘身不相續者,我不說彼有大
過也。」(註一)
既然是對五受陰的無常能如實知,何以會說出:「我身病極患苦痛難
可堪忍,所起之病,但增無損,唯欲執刀自殺,不樂苦活」之語?並不是
說阿羅漢 不會生老病死,而是說他們既然能除人我見,斷五上分結,卻
依舊會對色身苦不堪忍受,這種情形令人想要了解:一位得現法樂住者的
聖者,他的身心是處在什麼樣的狀態下呢?
三、何謂現法樂住?
《雜阿含經》卷 24 說得很清楚:「身身觀念住,斷上煩惱, 善攝其
心,內心寂止,正念正知,得四增心法,現法樂住,得所未得安穩涅槃,
是名比丘詰慧辯才,善巧方便,取內心相,攝持外相,終無退減,自生障
閡,受心法觀亦復如是。」(註二)
由經文中可以知道,得現法樂住是因為修習色界四禪定成就的結果,
而且是無學聖者經由善修靜慮,而住於解脫的法樂。無學聖者入定,念「
我一境心於一日中樂住」而修定,由於他們修習安止定,所以得現法樂住
之功德(註三)。這種法樂並非欲界之樂,而是必須斷了欲界樂之後,所
得的法喜之樂。這點在《中阿含經》卷 58 有說明:「非一切樂覺欲使也
,……云何樂覺非欲使耶?若比丘離欲離惡不善之法,有覺有觀,離生喜
樂,得初禪成就遊,是謂樂覺非欲使也。所以者何?此斷欲故。」(註四
)得現法樂住是修禪定的五種功德之一(註五)。不但能令心明淨、輕安
,身體也會隨著禪定而輕安,所以經上說:身輕安、心輕安。
四、如何能得現法樂住?
要得現法樂住必須修四念住觀,經中說如果可以七年立心正住四念住
者,必定可證得二果以上或現法得究竟智;乃至利根之人,少少須臾頃,
能立心正住,一日之中就能大為進步(註六)。
除了修四念住之外,還必須成就八正道法,因為現法樂是由禪定中生
,佛陀曾經告訴舍利弗說:「七正道分為賢聖等三昧為根本,為眾具。何
等為七?謂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舍利弗,於
此七道分為基業已,得一其心,是名賢聖等三昧根本眾具。」(註七)
五、得現法樂住者的身體狀況
由於得現法樂是在禪定之中,因此從外表看起來,色身是不動的。這
點在《大智度論》卷 17 中曾說到:「菩薩入深禪定,一切天人不能知其
心所依、所緣,見聞覺知法中心不動。」(註八)
因為在禪定中不依身不依心不依三界,所以可使內心及色身寂然不動
,得到輕安。文中又以釋迦牟尼佛的前生螺髻仙人為例:有一天螺髻仙人
在樹下禪坐,入第四禪定,出入息斷,色身兀然不動。有一隻鳥以為它是
一棵樹,就在仙人的髮髻上生蛋,這時仙人從禪定中出,發現頭頂上有鳥
蛋,心想:我若是起身,母鳥必定被嚇走,母鳥不能孵蛋,蛋就孵不出小
鳥來了。於是仙人又入禪定,一直到小鳥出生,學會飛翔之後,與母鳥一
同離,仙人才出定起身。
證得初禪的人,無鼻舌二識,如果到了第二禪以上,就前五識全部都
不起了。證二禪時,在心念上是無尋無伺,也就是對外境沒有麤分別,也
沒有細分別,所以不會有語言產生,因為語言是內心尋伺的聲音化(註九
)。由此就可以知道,在佛世時,曾經發生過有許多比丘共同在作衣服,
而一位年少比丘沒有去幫忙,大家很不以為然的時候,佛陀卻告訴大眾說
:「汝等莫與是年少比丘語。」就是要大家不要怪他,不要和他講話,因
為他已證得四禪定,正受現法樂住,對外境的事物不能分別的緣故(註十
)。
四禪的「現法樂」,與生理有某種程度的關係,所以如果修行偏重得
現法樂,就會在身體上著力,要不然就是不問人間,獨自在禪定中自得其
樂(註十一)。
六、得現法樂住者的心理狀況
依照四禪的定義來看,禪定者的內心染淨轉變有以下不同(註十二)
:
1. 初禪:思惟貪淫欲之害,除欲、惡不善法,去除麤煩惱纏,但是
仍有覺(粗分別)有觀(細分別),依離欲生喜樂。
2. 二禪:除次麤垢(欲覺、恚覺、害覺),滅有覺觀,內心之信根
種子,依定修得清淨實踐的正信。信根成就,淨信專一(無尋伺所擾故,
稱為淨),且內心安住等持,明了寂照,勝妙一心,此時依信定力,生起
喜樂。
3. 三禪:除細垢(思惟除滅親里覺、人眾覺、生天覺、有善法覺)
。喜者,與定共生歡喜之觸受,若不除之,障定增長,堅固身執,不能發
慧;所以要離喜修捨念,自知身樂,聖賢所求,護念樂行,成就捨念樂住
。
4. 四禪:憂喜於前三禪已滅,此時捨滅苦樂,修不苦不樂捨,護念
清淨,入第四禪,心不高不下,不憎不愛,定住不動。
這四禪,都是色界的法樂,第四禪雖然沒有說到樂,但它所緣的「寂
靜樂」是勝過三禪的。
無論是哪一禪,在住禪時,都會感受到「津液遍滿,無有減少」的情
形,這是指禪定法樂從生起到發展,逐漸地周遍全身。好像用水灌溉農田
一般,剛開始時是表面濕潤,漸漸地往四周擴散,往下滲透,直到土地全
部包含水份為止。這就是所謂的禪悅,也應該就是「現法樂住」。
七、 得現法樂之功德
得現法樂的四禪定,與欲界、無色界定不同,是可以定慧均等的。可
以從禪定進而修慧觀,達到真正解脫。《舍利弗阿毗曇論》〈禪定品〉說
:「如是比丘,親近四禪多修學已,欲證通法,隨心所得,自在無礙。若
欲盡有漏,成無漏,得心解脫、慧解脫,現世自知證成就行,我生已盡,
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隨所能入。」(註十三)所以,如果四
禪完全成就的話,就能發六通三明,隨意自在。
八、證入禪定之障礙
雖然四禪定有上述殊勝功德,但是在修習上還是有許多障礙,依《摩
訶止觀》卷九之記載:「夫長病遠行是禪定障;立世阿毗曇云:多諫諍、
多營事亦是禪定障;復有多讀誦,亦是禪定障。」(註十四)
這是說長病、遠行、多諫諍、多營事、多讀誦,都會障礙修定,而且
也會退阿羅漢果(註十五)。
另外,在初禪謝已,還未進入二禪的中間定,也是容易退失的階段;
所謂「於此單靜心中,既失下,未發上;若生憂悔,此心亦失。」(註十
六)如果在此時有種種外緣、病障,都會令禪定不起,無法得到身心輕安
的現法樂。
九、結語
由以上經論的整理可以知道,文前所提之例,比丘們皆是因為病緣之
故,無法生甚深禪定;若是在禪定之中(二禪以上),既然已無前五識的
作用,色身疼痛的覺受應當不起,但是就是因為病障,所以無法入禪定,
因此在五蘊假合的色身上產生病變時,仍會覺得疼痛。然而,他們在慧觀
上已能除我見,並且斷五上分結,是不受後有的慧解脫阿羅漢;故生厭世
之心,卻不會與煩惱相應。因此,佛陀對他們自殺的行為保持沉默的態度
,並未加以訶責。但是,凡夫僧則不然,不論是因為患病既久不可差,還
是因為修習不淨觀故,深入厭惡恥愧此身,自己殘害生命。佛陀得知之後
,都會種種呵責:「汝等愚癡,所做非法,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
而今云何不憶此法。」且為比丘們制戒:「若自殺身,得偷蘭遮罪。」(
註十七)
曾經聽過一個故事,它是這樣說的:諦閑老和尚生病了,其弟子倓虛
大師服侍他,並且安慰說:「師父!不要難過了,平常您不是教導我們:
『五蘊假合,色身如幻』嗎?沒有什麼好執著的啊!」諦閑老和尚一聽,
嘆了口氣說:「沒錯!色身是假的,可是身體的疼痛卻是真的。唉!真的
是好痛啊!」
所以,我們所能做的是:儘量重視身體的健康,避免病痛,至少可以
延後或縮減生病的時間。
註釋
註一:大正2,P.346-348;P.642。
註二:大正2,P.172c。
註三:覺音造,葉均譯,《清淨道論》(中),P.221。
註四:大正1, P.789c。
註五:同註三。禪定五功德是指:現法樂住、毗婆舍那、神通、勝有(
生梵天)以及滅盡定。
註六:《中阿含經》卷 24, 大正 1, P.584b。
註七:《雜阿含經》卷 28 ,大正 2, P.199a。
註八:大正 25, P.187c。
註九:印順法師,《成佛之道》,P.120。
註十:《雜阿含經》卷 38, 大正 2, P.277c。
註十一:印順法師,《華雨集》(三), P.152。
註十二:依《長阿含經》卷 4、卷 8,大正1,P.23c、P.50c;《舍利弗
阿毗曇論》〈禪定品〉,大正 28,P.621c; 及《清淨道論》(
上),P.217-251,綜合整理。
註十三:大正 28,P.624c。
註十四:大正 46,P.117a。
註十五:寶靜法師,《摩訶止觀述記》, P.1513。
註十六:同上,P.1543。
註十七:《五分律》卷二,大正 22,P.7c。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
22,P.2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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