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說了,台灣人只會欺負台灣人,要殺雞取卵就繼續吧!大尾的不去抓,專門抓這些小民,前陣子還去抓小吃店和餐廳播放廣播和電視,好阿!那台長來介紹有需要播放影音的看倌,來公視商城購買公播版權影片,最便宜的大約4800就可以買到公播版權影片了,如此就不用看這些唯利是圖的人的臉色了。
一句話,就是要錢罷了,沒關係,等著雞殺光,沒有卵好取吧!
這裡也有學術單位受害!
而警廣早在幾個月前就已經不撥IFPI和那家音樂協會權力的歌曲了,就是因為價錢談不攏!!所以警廣最近一、兩個月不是撥已過著作權限的老歌,就是個人創作的音樂,所以跳出這個新聞,這個協會擺明就是要錢吧!
沒關係,台長就抵制,反正台長也不太聽音樂,要聽的也買了原版來聽。
違反著作權?聽警廣挨告,客運駕駛無奈
東森新聞報 2008/10/13
東森新聞記者/林尚賢、葉弘傑 綜合報導
違著作權恐被求償70萬,客運駕駛驚:「太扯了!」
開車聽廣播路況居然也會被告!台中客運一名呂姓司機,上班時因為聽警廣路況,沒想到主持人播了被音樂協會認定是沒有著作權的音樂,還將提告向客運公司求償70萬元,呂姓駕駛說,開車開了30年還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形,直呼真的是太意外了!
國道一號北上在174公里中清和大雅交流道處車子很多,按下收音機開關,李姓駕駛一如往常準備開車上路,也就是這個動作,讓他現在可能得吃上官司,被求償70萬元。
司機呂貴生:「很不合理!真的很不合理,路況是給我聽的,不是給客人聽,因為有了路況,我本身開車也順,客人也很安全。」
擔任客運駕駛的呂先生習慣上國道前收聽警廣的路況,沒想到警廣播出音樂卻害他被告違反音樂著作權,公司為此緊急貼出這張公告,要所有同仁禁止在車上聽廣播或看電視,同事也為他抱屈。
呂貴生同事:「其實我們放音樂也是給車上…因為長途在車上,給乘客一個放鬆的心情這樣子,可以說休息一下,但現在也都不敢了。」
雖然公司上下覺得這樣的情況被認為違反著作權,實在是有點無辜,但音樂協會表示,一切就事論事,依法辦理。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董事長吳楚楚表示,「公車司機把公車跟協會取得授權是這個問題而已,有授權他播什麼東西都沒有關係,他沒有取得授權,他也可以播,但不要播我們管理的音樂。」
音樂著作權協會強調捍衛著作權立場不變,他們跟警廣之間本來就有官司在進行,但公車司機的行為是否觸法?只能靜待法官給雙方一個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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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長找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解釋令函,其中這位司機應該是犯了「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和授權應該沒有什麼關係吧!總不能說警廣和該協會並沒有簽約代理稽查,又警廣已於數月前停止播放IFPI相關音樂,這和該協會有什麼關係呢?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令 函 案 號: 電子郵件970702 |
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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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付費一節,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
(一)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二、由於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於公共場所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縱為正版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
三、有關台灣流行音樂協會及其提供之「免費公播音樂網」之疑義,查該會並非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提供之音樂是否得合法提供公共場所播放,應視該會是否已取得完整之權利,本局已洽相關單位協助釐清中。至該協會收取播放機之押金一節,如係使用該協會提供之機器設備所生之費用,與著作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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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倌有公共播放影音需求,
公共電視台網路商城有一些公播版影音軟體可以選購,雖然較一般個人或家庭版貴上數倍,但能取得在公共場所播放權,可以考慮是否添購。
南管女子該片公播版也僅需1800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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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出來說話了,原來這是一個叫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的團體開得槍呀!但這協會幹的事兒還是一樣,就是要錢,出面澄清也只是說沒強收錢,如果要聽音樂,還一車一年收500大洋就放行,「本會擬一年一台車輛僅收費新台幣500元,即可無限使用本會管理歌曲」,沒關係,你有政策法規,就等著唱片公司一家一家倒吧!
聲明啟示
針對今(14)日蘋果日報及各家新聞台所披露有關客運司機開車聽廣播放的歌曲遭控侵權乙事,由於報導內容與事實未相符,已造成閱聽人對本會多所誤解,影響本會聲譽,故在此提出聲明。
本會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則須向本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確實經本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本會特於97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再度通知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經本會確認後,本會就其原侵權行為,即不再追究,故本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核先敘明。
然依法律規定及智慧財產局解釋意旨,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讓客人聽電台播放音樂或開電視機供客人觀賞時,若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即不必取得授權;但若為了擴大收聽(視)區域而拉線路並使用擴大機、喇叭,即須獲得授權。
透過本聲明啟示,本會重申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透過擴大機、喇叭播放電台(視)音樂之行為,依現行法律規定,若未經授權,確係是違法行為,然本會亦考量利用單位的營業性、使用率…等等,收取低廉的授權費用,希利用人都能合法使用,如客運之收費,本會擬一年一台車輛僅收費新台幣500元,即可無限使用本會管理歌曲。
以上,若各界仍對音樂的使用有著作權上的疑問時,歡迎來電詢問,亦請各界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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