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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4 11:11:37| 人氣3,1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死亡給付須計入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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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又到了,台長在平時有好骯的節稅消息都會放在台上讓大家知道,今年報稅也不例外,有關保險給付一些相關規定與細節請看這篇報導,不要再搞混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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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在沒有最低稅負之前,保險商品是一個既具備人生風險管理保障,更具有絕佳節稅利益的投資工具。但95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國人所購買的保單,領取的保險給付,不僅不再擁有完全免稅的優勢,還必須要有負擔20%最低稅負所得稅的準備。

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給付,都要申報最低稅負。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哪些特定保險給付需要合併計算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國人應該要先分辨清楚。

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現在只有在95年1月1日以後購買、且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

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可以擁有3,000萬元的扣除額,只有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死亡給付保險金,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不到3,000萬元的死亡給付保險金,並不課徵最低稅負。非屬死亡給付的保險金,並沒有3,000萬元扣除額的優待,全數都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申報。

因此今年申報所得稅,處理屬於特定保險給付的所得,就應該注意兩個重點:第一,全戶的免稅所得(包括保險給付)加計課稅所得超過600萬元,即屬應申報最低稅負的族群;第二,保險給付如為死亡給付,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的情形,金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才需要繳交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投保日期是在95年1月1日以後,繳保費者(即要保人)與領取保險金(即受益人)者,不是同一人的壽險、年金險保單,所取得的滿期金、還本金、年金保險金,都要納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屬於94年底以前投保的舊保單,以及要保人身故時的「死亡給付」,總額未滿3,000萬元者,則仍享有免稅利益。

同樣的,當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保險給付,目前也沒有課徵或申報最低稅負的問題。另外,種類繁多的保單中,需要計算基本所得額的只有人身壽險與年金保險;健康保險與傷害險,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無論金額多寡,都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健康保險主要是指: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的保險金。至於傷害保險則是以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額。這類保險包括有: 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台長: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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