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長最近買了房子,因為快到十一月一日地價稅開徵的時候了,所以在交屋前先行辦理戶籍遷移,把戶口先遷進去,在交屋簽約時即請代書代為辦理申請變更為自用住宅,這點各位看倌可以留意一下,在以後買房子時提出申請,不然10%和2%稅率可是差很多呢!希望各位看倌能夠省點錢,在政府無治且民不聊生的時代,能省則省呀!
【2006/09/21 工商時報】
王信人/新聞分析
自用住宅的地價稅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四十天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千分之二,否則等收到稅單之後才知道要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會說,「對不起,您太遲了,今年要繳千分之十,千分之二的稅只能等明年了」。
納稅義務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相當扼腕,埋怨為何收到稅單之後再申請,毫無適用機會?財政部有責任提出修法案,降低爭議。
為何一定要四十天之前,就要提出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率?根據財政部的說法是,因為一年地價稅高達七百萬筆,其中一般住宅和自用住宅申請變更使用,占了卅萬到四十萬筆,自用住宅使用變更約占一半,也就有十五萬筆到二十萬筆之間,因為量很大,為了防止弊端,必須經由稅務人員親自到場審核,才能核定,為了避免十一月一日地價稅開徵以後才湧進一大堆的申請案,稅務人員忙不過來,稽徵成本太高,所以訂在四十天前就要提出申請。
但是平心而論,課稅規定多如牛毛,一般小老百姓在沒有收到稅單之前,怎麼有辦法區分「自用住宅」,和「一般稅率」之間的差別?應該讓一般人在收到稅單之後,有機會申請變更,比較合理。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明顯站在稅捐稽徵成本方向考慮,卻忽略納稅者的基本權益,財政部應提出修法案,訂出更符合納稅者權益的規定,讓小老百姓有機會在收到稅單之後,能有時間和機會分辨稅率差異,心甘情願繳稅,少製造溢繳稅款的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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