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6-29 21:02:46| 人氣1,830| 回應0 | 下一篇

受網路毀謗的自我保護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最近一位擔任中華民國國際交流協會、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的朋友高新富告知,他遭受不熟識的梁x海、蔣x棋、林x等三人利用網路部落格的攻擊,我由攻擊的網頁文宣觀察,看來這三人的動機很不單純,有欲置朋友於死地的傾向,我詢問了這位朋友了解了狀況後,給他三點建議:

 

一、被攻擊有關中華民國國際交流協會會名簡稱「中華國際交流協會」,既已於民國84年經過協會會員大會正式提案通過修改章程第一條增列,並取得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備查之核備函,會名簡稱民國97年底又遭受梁性人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中華國際交流協會」立案,則應循行政程序、行政訴願、更甚行政訴訟爭取應有權利。

 

二、不熟識的梁x海、蔣x棋、林x等三人利用網路部落格的公然毀謗「損害名譽」,可以依據下列民刑法規定,列印該毀謗網頁,向管區派出所提起民、刑事違法告訴,以遏止違法攻擊事件。

 

刑法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事方面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利用該部落格的主體網路公司檢舉頁面,即時將公然毀謗「損害名譽」據實檢舉,會獲得該網路公司的即時遏止犯行。

 

我的建議獲得吾友高新富的認同,他依據上列建議逐一辦理,今天,他特別電話致謝誠,我覺得這一個案例有其公共價值,特別發布周知。

再請卓參專家講義http://163.19.14.2/web/school/academic/infedu/3.pdf

本文已同步發佈到「生活點滴」


顯示文章地圖
台長: 浩陽
人氣(1,830)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生活法律資訊交流 |
此分類下一篇:受網路毀謗的法律自保行為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