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3-16 16:03:58| 人氣3,0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注意旅遊黃牛就在妳身旁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目前已有多家旅遊業受到以小技巧訛詐團費,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高新富呼籲旅遊業者,注意一位印製名片招攬國內外旅遊,自稱是「專業旅遊領隊李
x熙」男子,以免遭受相同損失。

 

依據李姓男子意圖訛詐旅行業團費最新的案例,發生在二週前(31)以招攬一批退休公務人員13名,向中部x藤旅遊報名33出發同月9日返國之「放眼天下馬新七天」行程,並親自偕同旅客前往台北自辦馬來西亞旅遊簽證,旋復返旅行社確認簽證次日可以領件送達旅行社,並請旅客分別11名以信用卡刷卡及開付支票支付旅行社團費,其中1名旅客協議33現金在機場報到時繳款,1名旅客由李姓男子收款後支付旅行社,李姓男子則要求以團體領隊FREE,完成出團手續,由旅客「陳x明」代表相熟識的旅客12位簽署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次日(32)李姓男子將已完成馬來西亞旅遊簽證13本旅客護照送交旅行社,言明團費NET計算後後尚有37200元尾款在機場收齊支付,旅行社亦認為已完成旅行團行前作業,展開開票及LOCAL訂團作業,並派同事前往機場送機收款;未料,33在桃園機場含李姓男子全體團員14名到齊,李姓男子無法支付團費尾款37200宣告他不隨團出國,因無團體領隊旅行社送機人員請示公司主管後,向旅客表示無領隊亦可以安排旅客按計畫旅行,唯,所有團員對於無領隊嘩然,並畏懼該趟旅行而無法達成當天出發旅行,並於次日投訴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並提出三項期望旅行社處理的方式:

(一)以繳交隻團費全額退費。

(二)賠償團員以繳團費額度之精神撫慰金。

(三)機場至臺中返程車資及中午誤餐費。

 

本案經過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高新富分析,該男子即自稱是「專業旅遊領隊李x熙」,應該熟唸旅行社作業及旅行業相關法規,其手段無非是讓旅客與旅行社簽旅遊契約書,技巧訛詐團費的手段後,倘若旅行有任何閃失時,讓旅客逕向旅行社求償,特析列如后:

(一)招攬每名旅客團費交予旅行社的價差3600元(利潤),為將利潤得以確保為收入,採取部分團員團費收現金,把應繳旅行社團費部分再短差37200元,籌謀在出發時讓旅行社認為金額不高,受限於團體出團迫在眉睫之際,在出團日沒收到不得不放行,待返國再收尾款。

(二)大部分團員直接讓旅行社以信用卡刷卡及開付支票收取團費,以作為支付旅行社團費的證明,並誤導旅客他沒有差價利潤,只是帶團服務得博取旅客小費之收入。

(三)要求旅客推代表與旅行社簽署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以先確保旅客權益,未得逞時可以作為附身符,確保旅客可以投訴索償。

(四)在招攬旅遊團體後與旅行社決定及成行出發日期匆促,期讓旅行社產生作業上之疏失。

(五)桃園機場未繳清團費尾款手段未得逞,以造成旅行社迫在眉睫的困擾,只好宣告不出國又未湊效,放任旅客與旅行社自行處理。

(六)向旅客講解說明投訴求償的門路、方法、訴求手段,並保證絕對有效。

   

本案旅行社的失誤分析:

(一)李姓男子訂團時及繳交旅行社團員旅客出國護照及簽證時,自己的護照及簽證未繳交檢查,又要求為領隊的不合理失誤。

(二)李姓男子與大部分旅客均自稱為舊識,執名片又稱是專業旅遊領隊,未核實身分是否具備有「特約國際觀光領隊執業證照」的失誤。(交通部觀光局網站可以姓名或身分證字號'查詢)

(三)與旅客簽署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時,如果是14名旅客要求單獨成團,應該簽約時為14名,而非以12名簽約的失誤。

(四)簽約時,倘未見李姓男子特約外語觀光隊執業證照,尤應該由李姓男子切結「有照未出示」(違法規)或契約書第三十六條內詳載旅客自行要求有關「領隊」的條件,或旅客具結行程指定旅客為領隊(違法規)或旅客具結渠等要求旅行社代為安排「機票、酒店」,其他之旅行事項自理等語,以區隔旅客與旅行社業務之權利及義務,但未見契約書內有關領隊的相關約定失誤。

(五)上開有關領隊的約定未明文外,行程表中却出現「領隊:李X熙」的失誤。

 

案經中華民國旅行業保障協會315正式召開協調會,經過調解委員的調解,旅行社負擔機場返回臺中車費及午餐誤餐費並將團費全額退費,雙方達成和解。

 

    本案旅行社代表展現誠意的負擔所有損失對旅客消費者負責任,但是對於這名招攬旅遊的所謂專業旅遊領隊李X熙的意圖技巧訛詐團費,致令旅客遭受旅遊糾紛之困擾及旅行社的嚴重損失,向與會人士表達強烈的譴責,並呼籲主管機關應該公告這類社會敗類,亦希望社會大眾對於購買國內外旅遊產品,應該向旅行社直接洽購,以免吃虧上當。


顯示文章地圖
台長: 浩陽
人氣(3,01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海外旅遊(國外、大陸) | 個人分類: 生活法律資訊交流 |
此分類下一篇:99 年度商品標示法暨消費者保護法宣導會
此分類上一篇:「青蔥」北京烤鴨的絕配料最好不要生吃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