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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16:56:45| 人氣3,1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廣論消文124 或大公姑,或守門者,或雖無此,自己守護。若王若敕而守護者,謂於其人制治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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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124   1241-1257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五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種,謂所不應行、非支、非處、及以非時。】

邪淫的「事」有四種:所不應行-不應行房事的對象、非支-不當的部位、非處-不當的地點、非時-不適當的時間。

【此中初者,謂行不應行所有婦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攝分〉中云:「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

此中初者:四種欲邪行事相當中的第一種。「不應與其行淫者」是,是指一切不應與他們行房事的女子以及所有男人(相同性別)和不男不女之人(陰陽人)。《攝抉擇分》說:母親及父母親所監護的人等等,如經典中所列舉的那些,便是不應與其行房事的對象。

【如馬鳴阿闍黎說此義云:「言非應行者,他攝具法幢,種護至王護,他已娶娼妓,諸親及繫屬,此是不應行。」】

馬鳴阿闍黎所說的意涵:不應與其行房事的對象,是為他人擁有的妻妾、著法衣服飾者(出家女眾)、受家族或王室監護者,別人所娶的娼妓(合註--他人已訂下(已付了價金)的妓女)、自己的直系血親、近親。這些皆是不應與其行淫的對象。

日常法師淺釋

馬鳴阿闍黎對此有比較慎重的說明。「他攝」是指他人的妻妾。「具法幢」者是指出家女眾。另一種情況是她沒出家,但她今天受了八關齋戒,那也不行。反正在她身上有戒,與這樣的對象行淫是最嚴重的過失。

【他所攝者,謂他妻妾。具法幢者,謂出家女。種姓護者,謂未適嫁,父母等親,或大公姑,或守門者,或雖無此,自己守護。若王若敕而守護者,謂於其人制治罰律。於他已給價金娼妓,說為邪行,顯自給價,非欲邪行,大依怙尊,亦作是說。男者俱通自他。】

「為他人擁有者」是指別人的妻妾。

「有法衣服飾者」是指出家的女子。

「受家族監護者」是指未出嫁而受父母或家族親屬(大公姑-公、婆、長輩親屬等)。

守門人(監護人、管理人)等護衛監護、或沒有這些人保護而必須自我保護的人(未滿十八歲、弱智者等。如現今法律所制訂不許可之對象)。

「受王室監護者」或其代表(如昔日的官府或今日的法庭等執法機構)所監護者。

「謂於其人制治罰律」是指受懲治律令監護的人(受刑人-被監禁的罪犯)。

論中指出若與別人付錢蓄養的娼妓行淫便是邪淫,也即是說自己付錢召妓便不屬於邪淫。大尊主(阿底峽尊者)也是這樣說。

「男者俱通自他」是指不應與其行淫的人是「男子」,這是兼指自己(自慰)以及和其他人。

日常法師淺釋

「種護」指還沒出嫁,由父母所保護的女性,或是由具有特別身份的人所保護的人。譬如以前的有錢人家,除了他的妻妾以外,還有一些女性是他家屬,你也不能對她亂來。或雖無他護,僅能自已保護自己(無監護人之弱勢女子)。王護是指王家所保護,包括宮廷裡邊的宮女等。乃至於娼妓,她本來賣淫,可是人家已經付錢將她訂下了,這些都是不應該行淫的對象。這也顯示出如果是自己給價金的娼妓,不算欲邪行,大依怙尊阿底峽尊者,也同意這種說法。

【非支分者,謂除產門所有餘分。馬鳴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嬰童,腿逼、及手動。」】

「不適當的身體支分」是指陰道以外的身體支分。馬鳴阿闍黎說(見《十善業道經釋》):何謂「不適當的身體支分」?這就是口部、肛門、孩童、或腿壓及手淫。

【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謂口、穢道,及童男女前後孔戶,并其自手。」此說亦同。】

這種說法是與大尊主所說一致:不適當的身體支分是指口部、肛門、男童、女童的前後孔竅及自己的手。

【非處所者,謂諸尊重所集會處,若塔廟處,若大眾前,若於其境有妨害處,謂地高下及堅硬等。】

「不適當的地點」便是在上師的附近,如在塔廟處、在大眾之前(公共場所),如果會傷害到對方的場所,例如不平坦和堅硬等處所。

【馬鳴阿闍黎云:「此中處境者,在法塔像等,菩薩居處等,親教及軌範,并在父母前,非境不應行。」】

馬鳴阿闍黎說(見《十善業道經釋》):這裏所說的不適當地點是指有正法處(上師集會、說法之處所)、佛塔、佛像及菩薩等的地方。與及在親教師、軌範師或父母之前。在這些不適當的地方不可行淫。

大依怙師亦如是說非其時者,謂穢下降,胎滿孕婦,若飲兒乳,若受齋戒,若有疾病,匪宜習故,若過量行。量謂極至經於五返。】

阿底峽尊者也是這樣開示。不適當的時間」是指在婦女月事期間、懷孕後期、哺嬰期間、受八關齋戒時或生病時,均不適宜行淫。過量是指一晚不應超過五次以上。

台長: deep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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