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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7 01:58:52| 人氣5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鄉鎮市長官派之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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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改造委員會於九月十五日在總統府召開第六次委員會議,陳總統在會中指示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鄉鎮市長改由縣長依法派任,以建立中央與地方二層級政府結構,提昇縣(市)財政權、組織權、人事權、立法權、計劃權等自治權限,使與直轄市達到同級化之基礎,並制定社區發展條例,改良社區組織,在地方社會自發性組織健全後,再考量取消村里長選舉。凡此陳總統乃期望能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有關鄉鎮市長改為官派,乃不乏有正反爭論。肯定說乃持正面看法,認為其優點在於:第一,導正惡質選風、黑金賄選﹔第二,減少選舉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第三,減少地方財政資源浪費﹔第四,確保人力素質優良以提高施政品質﹔第五,避免權責劃分不清而影響業務整合,徒增人民困擾﹔第六,避免本位主義作祟造成全縣決策與執行上的落差﹔第七,簡化行政層級(可縮短公文作業流程)以提昇行政效能﹔第八,避免派系操縱選舉把持各項基層建設。否定說則持負面看法,認為其缺點在於:第一,選風惡質主因在於行政區劃不合理與選舉制度不當,故應從抓賄著手﹔第二,官派不具民意基礎,無法積極為地方服務﹔第三,無法了解地方特殊民情文化及民眾需求,亦即不具即時性與回應性﹔第四,不利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以培養地方認同與鄉土意識﹔第五,妨礙地方民主文化之形塑﹔第六,違反憲法自治原則與民主精神﹔第七,廢除選舉僅是用人制度的改變,層級仍在,不必然提昇行政效能。

此二說並非水火不容,實可將之截長補短折衝出更好的方案。首先,政府改造的目的不外乎效能的提昇,是則中央地方政府二級制的改革用意既在提昇效能,即應徹底的將地方改為一個層級,否則如仍保留地方政府四級架構(含村里),仍無濟於事﹔其次,地方自治與民主主義均屬憲法本質重要性事項,乃不容違背,故在在採行地方政府一級制之後,如何營造社區主義,在規範制度上均應予審慎規劃以求健全﹔再者,惡質選風肇因千百種,的確須予各項配套方能改良,諸如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採行等等均在配套之列﹔最後,政府改造所改造者不僅是「制度」,最重要的是「人」,蓋各種效能的提昇與選風的導正,徒制度改良不足以為功,廉能文化的再教育,亦不容小覷。凡此均有待日後於立法院進行修憲、修法時,透過政黨協商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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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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