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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9 00:24:53| 人氣3,0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金字塔或金字塔群?一元單軌或一元多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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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除邀請審、檢、辯、學等法律界人士參加外,更邀請社會賢達及民意代表等共襄盛舉。由於司法改革工程浩大,故需分三階段漸進推動,其中有關違憲審查制度規劃者,即:

1.第一階段係由「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此等多元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使司法院成為單一終審機關,院內並設大法庭、聯合大法庭來統一見解。司法院成為審判機關後,原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申言之,此階段係在完成司法院設置憲法法庭,以及設置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各數庭。此階段預計自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施行起四年完成。

2.第二階段係將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各審判單位予以整合,由多數庭逐漸縮小為少數庭,到最後各訴訟庭各自只剩一庭。上述整合係仿美、日體制,與我國向來沿襲大陸法系所採用之多軌體制迥然不同,故需修改相關法案以為因應。此階段預計自第一階段完成後三年實施。

3.第三階段預計自一OO年開始,完成司法院置十三位至十五位大法官,掌理抽象法令、具體案件之違憲審查,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之終審審判,完成「一元單軌」之終極目標。惟由於相關法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故無法如期推動。
  
由上述可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作出有關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決議,亦即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此等終審法院納入司法院,使司法院成為最終審判機關。由「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而終至「一元單軌」之終極目標。影響所及,即從多元審判體系走向一元審判體系,集中違憲審查轉變為分散違憲審查,德、法式的司法組織轉變為美國及戰後日本的司法組織,故整個司法體制幾乎可謂是整套的換軌。

集中違憲審查制度乃側重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分散違憲審查制度則側重於實質正當性的考量,兩制其間的優劣,部分是可以在兩制不併行的前提下予以彌補的,但部分卻是難以彌補的,尤其是在「法秩序的統一與效力的確定」以及「司法權完整性與人權保障」此二方面上。但由於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行之有年,對於國內的憲政發展與人權保障均有不可抹滅的貢獻,於邁向「一元單軌」終極目標之際,勢必將此種特設機關的集中違憲審查制度予以廢除,而改由各級法院審理個案時附帶行使違憲審查,此種異種移植的結果是否符合本土法律文化?或者會有如同學者陳慈陽所言「新制未能深入,但舊制所擁有之優良成效卻已消失殆盡」的情況發生?

鑒於上述的疑慮,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雖對司法改革有關第一審採事實審,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的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以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具有高度共識。但對於究竟要採行「金字塔」或「金字塔群」、「一元多軌」或「一元單軌」,則形成兩派拉鋸戰。申言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建構,確實可使案件由下而上的減少,有利於去化積案,提昇審判效率,使權利救濟功能不因期間過久而大打折扣,但此等效率的提昇是否與審判品質的提昇呈現正成長,則有待商榷。學者蘇永欽即指稱,有關「金字塔」或「金字塔群」的選擇,關鍵應在於有無適度的專業分庭。換言之,即以「一元多軌」而非「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將司法院此等單一終審機關分為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專業庭,並維持第一審事實審,第二審事後審,第三審嚴格法律審且採上訴許可制,而形成「金字塔群」訴訟制度。如此不僅可將現行大法官釋憲制度及行政訴訟制度予以保留,亦可透過此等專精化的發展,使各領域的裁判品質及效率呈現正成長的局面,故此部分從「司法為民」的角度來看,確實可欲且可行。

惟在採行「金字塔群」之「一元多軌」訴訟制度後,是否意謂違憲審查制度確定朝集中審查發展,而沒有朝分散審查調整之可能性,從「司法為民」的角度來看,此部分則有待進一步探討。


陳怡如 撰/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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