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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六O六號論法律保留原則在次要事項之適用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釋字第六O六號認為,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足資參照。國家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如為便利法律之實施,以法...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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