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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職業自由三階說評析釋字第五八四號之問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釋字第五八四號多數意見根據「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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