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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明確性的觀點重省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

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的冤獄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者。二、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應施以保安處分者。三、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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