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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權界限之探討

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思想家希葉斯(E. J. Sieyés)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一是「制定憲法的權力」,二是「憲法所創設的權力」,兩者位階效力有所不同。「制定憲法的權力」就是制憲權,具超實證法性質,不受任何拘束,可自由決定國家的根本組織。「憲法所創設的權力」就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等等,屬實...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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