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因為一件控告承包商違約的案子到三重簡易庭開庭。由於還沒輪到,所以就先在旁聽席上坐著。前庭是一個男女朋友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還錢,而女方認為沒借錢,是男方當時心甘情願給錢所以不願還的案子。庭上法官聽沒兩句就嘟嚷著:這麼一點小事也來上法庭,真是的。
由於相駡無好話,雙方各提不到兩句,庭上法官又告訴雙方:寫上來、寫上來、用寫的,吵來吵去的怎麼判?能和解就和解,不要為這點小事在吵嘛。
輪到我的案子上場時,庭上法官同樣的台詞又說了一遍。似乎我們小民都是拿雞毛蒜皮的小事情在找他們這些大法官們的麻煩似的。而這位法官並不是特例。因為從開庭的時間表上來看,每五鐘就要開一庭。而確認雙方身份就要花一分鐘以上。因此法官大多不願深入了解案情而希望雙方和解,不要找他們的麻煩。
從民國八十三年至今我一共遇過八個法官,其中只有一個花蓮高院的法官肯平心靜氣而不打斷的聽雙方講完。其他七個都是自以為是的聽沒兩句就指責雙方不肯和解。
民國八十三年我開車經過南下275公里附近時,由於橫跨高速公路的橋上掉下一支旗幟,結果一群車輛緊急煞車後,我前方四輛停住沒事,而後方的水泥攪拌車撞得我眼冒金星,連車後行李箱都撞沒了。車禍後水泥攪拌車司機被公司開除,但因為他老闆不肯賠償,所以我只好告上法院。
到了柳營簡易庭,法官只瞄了一下卷子,連問都還沒問就大聲咆嘯:幹麻不和解,到底有什麼問題?你們認為我吃飽太閒了是不是?我顫慄著回說:報告法官,我的車是租來的,修了20多天,車行沒營業的損失和維修費共十一萬五千元。才剛說完法官就吼著:車行沒營業關被告屁事,車行要是故意修一百天不營業,人家是不是也要賠一百天的營業損失?接著法官頭一扭對被告大吼:人家一個租車的好好人,被你的司機害到要被租車公司逼著跑路,你難到不能多少賠人家一點嗎?接著法官又說:你們兩個聽好,最好給我和解,誰不肯和解,我的判決就對誰不利。我和對方一聽這位法官的口氣好像黑道大哥似的,只好各退一步,他賠我的修車費,而我賠租車公司的營業損失來把這個案子和解掉。在這個案子裡我明明是被害人,車禍鑒定也無過失,卻被法官逼得和解。怎麼會這樣?
到了民國八十六年我在台東開車撞到一個騎機車左轉的婦人時遇到的法官也是讓人氣結。對方只是告我過失傷害,結果庭上的法官卻說:疑!被告你不是在電信公司上班嗎?你的工作不是要常常開車嗎?怎麼不是被告業務過失而只是過失傷害而已?
這個案子拖了兩年多快三年,其中地院換過一次法官,結果之前的程序就重來了一次。等拖過了兩年,台東地院的法官就以被告自述車禍當時就打電話找救護車一事查無通聯紀錄,所以……。我的行動電話號碼在車禍一年後就換了,兩年後還查得到通聯紀錄嗎?而台東地院換法官又不是我的搞的,拖了這麼久之後查不到怎麼會是我的錯?
前述兩批法官還不是最離譜的,今年六月底我控告承包商違約而九月開民事庭時,同樣的我先坐在旁聽席上看著前一個案子的雙方和法官。由於原告是代理人,又不具律師資格,可能是因為權限不夠不能做什麼決定,結果惹惱了法官被法官大吼。法官還數度威脅原告:妳信不信我能撤了妳,下次叫原告自己來,妳不要來了。
法官駡完原告後就抬頭對我們這些旁聽者說:被告的律師有禮貌、好青年,真是難得的好青年。喔對了,你是那個學校畢業的?被告律師答:輔大法律系畢業的。法官又說:你是那一屆的,我怎麼沒教過你?
你的老師是誰?哦!是他,難怪,真難得。
輪到我時,我才說被告逾期沒有交貨,又不肯依和約退定金。法官就對被告劈頭大駡:東西沒做出來幹嘛不退錢,可惡;疑,原告,這個被告雖然連和約裡的展延期都超過了,可是你在告他以前沒給人家催告嘛。所以把這個案子撤了吧。於是我只好簽下撤案同意書,請律師重新再來過。
可是找了律師,也發了催告的存證信函再提告之後,另一位法官居然還說存證信函不等於合約終止通知,所以原合約繼續有效,希望我能再次撤回告訴。
我相信台灣絕大多數的法官都不會偏袒任一方。但他們似乎總認為我們小民是在找他們麻煩,所以老是千方百計的逼雙方和解,或是用多開庭式拖字訣;拖到讓其中一方耗不下去為止。問題是這種和解和這種耗不下去的無可奈何結果是我們小老姓想要的嗎?
國家收了人民稅金又剝奪了民眾受委曲時的報復權,卻給民眾這種和稀泥的裁判品質,這叫我們如何信賴司法,相信司法能還給我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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