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大家都是備而無用武之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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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客戶那.
客戶的老公,騎機車,被小貨車撞倒.左小腿骨折.
但,該肇事者,郤逃逸了.
後來,受傷的老公,住院共花了6萬多元.
客戶只能很無耐的,抱怨又受傷,又無法得到理賠.
聽完,提醒他,可用自己車的強制險去理賠.
但要向警察局,補申請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再向自己車的產險公司申請,就OK了.
而正式收據只有一份.
沒關係,強制險的理賠免正式收據.只要在影印本收據上有蓋上醫院章.這樣就可以了.
整理一下
政府強制險包括140萬死殘理賠,和20萬的意外門診或住院理賠.
而要申請肇事逃逸20萬的意外住院門診理賠.
請準備下列文件.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3,向自己購買的強制險,產險公司申請出險.
政府強制險的用意,就是為了萬一肇事者逃逸,受傷者不會求償無門,所以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
想到客戶憤憤不平的說,警察當時只丟下一句話:"您較衰".
而警察也不會主動提醒受傷者能自己申請理賠.只會說風涼話.
唉...希望這些警察都能更專業點.
誠 如 大野狼說的.強制責任險,若對方車跑了.我們的車體是不能要求由己方的強制險理賠.
因政府強制險,只負責"人"的理賠.
每一人死殘上限是140萬,醫療費是20萬上限.
故車體部份不得要求,由政府強制險理賠.
但若您有買車體損失險( 如 甲,乙或丙式車體損失險)
則,對方逃跑,只要自己有向警方報案.就一樣可獲得自己產險公司的車體險理賠.
大家反應熱烈,我再多講一點.
萬一出險時,收據多印幾份(都要蓋醫院章)
同一個費用,至多可申請三份理賠.
第一份:原始收據交給個人壽險或團體險的保險公司(實報實銷)
第二份:收據影印本,交給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政府強制險理賠.
第三份:收據影印本,交給自己產險公司辦理乘客險理賠.
至於第三份,能不能賠要看各家產險公司
所以找一位產壽險合一的業務員,對您的保險更有保障!!
警政署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人肇事,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民眾只要標繪交通事故現場,並向員警報備,即完成事故證據蒐證程序,可向保險公司求償,不需等員警抵達現場才移車。
警政單位提醒車主,利用防水蠟筆標繪事故現場,主要是描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描繪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行人則圈繪行人倒地位置,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如果可以的話,車輛擦撞點也應照相存證,然後迅速移開車輛,並向員警報案建檔存證。
標繪事故車輛如下圖
順道給大家參考一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