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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 12:00:55| 人氣8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蘋果動新聞?動不了的新聞?(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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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動新聞效應擴散,為管制色情暴力的模擬畫面,立委與民間社團聯手,分別修訂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兒童少年福利法,從電視、平面媒體到網路全面管制羶色腥新聞內容;未來相關新聞報導不得包含「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之工具、方法及細節」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褻之圖片」的「動畫式新聞(動新聞)」等。

更受矚目的是新增第三十三條條文規定,「新聞報導」不得包含「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的工具、方法及細節」、「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足以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誇大渲染性行為、過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細節」、「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褻的圖片」。草案新增罰則,「違反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部分已直接規範文字媒體報導內容。(摘自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3/4/1w59n.html )

 

筆者研究我們台灣的社會,有這樣的看法,我們台灣社會自1949年開始威權統治演進至今日民主自由的社會,大概也用了60 年之久,也才有今日之模樣,而台灣社會下一個演進的境界,應該就是「法治」社會,其精神乃是在追求一個有公有義的社會,說得白話一點,就是一套公正,可明確依循的行為法則,也就是法律規定。其實這個道理是相當地簡單,但放諸於實務的運行,則難上道也,甚至於可說是比登天還難,這也是筆者一直看衰我們台灣社會,也許還要再100年,才有可能有機會成為「法治」的社會,此論也並非隨便講講,只要我們從那些立法委員諸公立法的法條觀之,乃不得不如此悲觀也,訂出這樣的法條,這麼不「清楚」,說真的執法者要如何能執行,最後也只能睜一眼閉一眼,上面緊盯之時,才來個依法究辦,看要隨便怎麼抓人都可以,要抓違法的業績還不簡單,依法論法大家都很容易違法,且看本文所引用報導,像「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的工具、方法及細節」和「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足以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這樣的法律條文,真的是很空泛,到底誰來認定「詳細描寫」和「過度描述」,這兩件事的認定,要怎麼認定呢?是不是由執法單位隨心所欲來認定呢?在威權年代,統治者說你「意圖」叛亂,就是「意圖」叛亂,先抓起來再說,甚至於給斃了,而今在民主自由的年代,大家就有得吵了,這樣的法條可能會流於形式,也可能會造成大家的困擾,甚至於妨礙社會的進步發展,誰還敢創新,先驅先行者搞不好就要被罰,或天天走法院,甚至於坐牢也不一定。

 

這就是我們立法院諸公的立法品質,只因為壹傳媒的「動新聞」就開始想修廣電三法,若那些法條真的如此一報導所寫,應該也不只是壹傳媒會有困擾,就別以為這些條文只是壹傳媒條款而已,以後我們的社會新聞大概就不用報了,不然就只能這樣寫,像之前的劉邦友血案,應該只能這樣報吧!「劉邦友縣長於昨日被槍殺」,其他再寫下去,不就是「詳細描寫」了,再譬如說這樣的社會案件,大概也只能這樣報,「兩名青少年昨日互砍,結果一死一傷」,若此社會案件這樣寫,「昨日兩名青少年,在KTV為互喵一眼,起初起口角,互有推擠,之後陳姓少年心有不甘,衝回包廂拿起預藏的西瓜刀」,若是這樣寫新聞,是不是符合「詳細描寫」或「過度描述」這兩個受罰標準,這就是我們社會現在的「法治」,就看誰掌有執法之權,即可為所欲為,也有可能虎頭蛇尾,前一段期間搞得如火如荼禁止在公共場所吸菸,現在又如何呢?法律定得如此無理,當然不了了之!而類似這樣,法律就沒有公信力,久而久之,就變成我們的歷史文化,可舉的例子何其多也,法律漏洞一大堆,敢挺而走險的人,敢與當權者勾結的人,通常都是贏家,而另一方面,則又動則得咎,像這次修的廣電三「動新聞條款」,不就是這樣子,媒體一定會違法,就看當權者要不要辦而已。

 

筆者在此論此事,也不是要為壹傳媒辯護,那麼大的集團,自有其御用法律辯護者,動新聞之新聞評論,自有社會公論,在此也只是剛好有這麼好的例子,可舉而論之,我們台灣的法律,我們台灣的「法治」,依然還是停留在古代的帝王時代的法律,也可以說是威權時代的法律,立法的精神,立法的出發點,還是以統治者的角度思考在立法,並不是用公正的想法在立法,也可以說我們的立法並不依據「現實」的狀況在立法,透過立法以解決問題,或者說運用立法提供一個公正的競爭環境。壹傳媒的「羶色腥」,也不是今日的動新聞才有,但壹傳媒依照我們現行的法律論之,無違法也,何也?法律定得不清不楚的,執法單位也無法用法也,除非執法單位也違法執法,壹傳媒在「羶色腥」的報導上也是按規定打馬賽克,但打的那種「馬賽克」還是看得很「清楚」的馬賽克,所以,要怪就要怪你自己社會所定的法律,為何會有這樣的漏洞?這跟扁案一樣,根本沒有法律規定總統不能怎樣搞錢,阿扁又何來違法呢?我們的法律可能連貪污都寫不清楚,怎樣才算貪污,又如何才能認定某官員是貪污?現在當然是依照握有權勢者來判定,不就是這樣子嗎?筆者看我們社會的「法治」,類似這樣的例子,可說是到處都是,所以,真的不樂觀,也許再百年後,還是現在這個樣子,或許這就是我們的文化,已經代代相傳那麼久了,除非是文化的突變!

 

台長: 阿舍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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