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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18:29:46| 人氣55,5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獵殺女巫2--恐怖的刑求+其他有關女巫的歷史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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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文章有點恐怖,請做好心理準備再看喔。)

讀過中國古代歷史的,或許聽說過殘酷的刑罰,譬如早在先秦就有的「五刑」(一曰墨,於額上刺字,塗之以墨也;二曰劓,割鼻也;三曰刖,斷足也;四曰宮,男子閹割,女子幽閉也。五曰大辟,極刑也。

劉邦那善妒的的妻子呂后將戚夫人做成「人彘」,或者武則天後期人老昏頭,任來俊臣發明一堆酷刑,以對付異己,其中灌水銀剝皮,真是殘酷又噁心......加上明清時代,宦官把持朝政的黑暗時期,都發明了一大堆毫無人道的酷刑,這些歷史都是中國古代文化黑暗的一頁。(中國古代酷刑滿清十大酷刑 。)

到了現代,這些酷刑就出現在戰爭之中,包括中國在二戰期間,飽受日本侵略欺凌的酷刑歷史,還有德國納粹時期對猶太人進行的許多人體實驗等等......人性腐爛的時候,真的很恐怖呀。(所以我們應該要堅決反戰的,爭鬥、戰爭往往使人性扭曲。)

不過,古代的歐洲在酷刑方面的歷史也是殘酷得教人頭皮發麻,而且更加殘酷。

延續上一篇,本篇要介紹的除了「獵殺女巫」的歷史的介紹外,還介紹了歐洲怎樣以極刑對付人民,其中多數是發明了各種刑具來刑求女巫 / 女性的。(那麼殘酷的刑罰,死又死不得,只好屈打成招......)

唉~整個女性的歷史,不管中外,都有那麼可憐'、被迫害、黑暗的一面。更加讓人珍惜如今文明+人權的可貴。

自古以來,變態殘酷的向來都是男人,女人到底是招誰惹誰了......?真是氣死人了!!!

呼吸~深呼吸~~

不過想想,這麼講也有問題,應該說不管男女,都有可能發生人性黑暗與不理性的一面,只不過中外歷史上向來是男人專權,所以相較之下女人被迫害的情況就多了。

如果反過來,想想,如果歷史上專權的換成是女人的話,是不是這種變態的行為就會少了呢?其實也不盡然吧。人性的善與惡不應該分性別,那實在是文明、文化和教養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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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史上的巫師追獵「搜捕女巫

 

一、開場白巫師追獵

 

在西方歷史上,確曾發生不少類似悲劇,甚至人們還主動發起大規模搜捕巫師的行動即「巫師追獵」(witch-hunt,witch-hunting)。簡單的說,「巫師追獵」就是拘捕那些有巫師嫌疑的男女老少,經審判定罪後,或監禁、或處以極刑吊死,或活活的燒死;在此一過程中,巫師就像是一頭被獵人追捕的動物,因此以「巫師追獵」形容。十五到十八世紀,是西方史上「巫師追獵」最慘烈的時期,從一四八四年教皇英諾森八世(Innocent VIII,1484-1492)頒佈「女巫敕令」,到一七八二年「最後一位女巫」在瑞士被處死,「巫師追獵」寫下近代西方社會一頁頁的「痛史」。保守估計,十五到十八世紀,至少三十萬人因巫師罪名被處死。

 

 

  「巫師追獵」留下一個迷思:即為什麼比起男巫,被捕或被處死的女巫佔了絕大多數?例如一六九二年發生在(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的「巫師追獵」塞倫(Salem)事件,女性嫌犯人數就佔了嫌犯總數近百分之七十五,並且「塞倫事件」被處死的十九人當中,女性受難者更佔了十三名。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讓我們先簡單地說明「巫師追獵」發生的歷史背景。

 

 

二、巫師追獵的歷史背景

 

  

以今天的觀點來看,人們最好奇的當然是:為什麼會發生「巫師追獵」?不少人主張,「巫師追獵」與西方中世紀末期社會體制的崩潰,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變有關。首先,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出現接二連三的災亂:如基督教會發生「巴比倫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會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基督教領導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則戰火荼毒歐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紀初的農作歉收、大飢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歐洲經常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下;一旦中世紀體制崩潰,混亂四起,立基於中古封建制度及莊園經濟的人際關係網絡乃產生巨變—「相互依賴社會」變成「自私自利的社會」;在人際關係緊張的悲苦歲月,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認定社會亂象與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師有關。因此一遇有災變或意外,就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師,並以巫師事件解釋社會上為何會發生許多不幸。

 

 

  例如在中世紀,一個人要是家中發生變故--如家人突然病重急症,或飼養牲畜暴斃,他可能會揣測歸因於自己的罪惡導致上帝懲罰,或視此為上帝對其信仰的試煉,但是在近代初期「自私自利的社會」中,一個人卻可能指控曾與自己有糾紛的鄰居是巫師,以此解釋家中的不幸。一五六五年,英國處死一名女巫瑪歌莉,她被舉發的原因便是「曾向鄰居借東西被拒絕,不久,鄰居的小孩便病發夭折」;而一位蘇格蘭婦女則因「與同父異母姐妹吵架,其後她的同父異母兄弟卻不幸意外身亡」,而遭指控以巫術害人,被判死刑。

 

 

 

其次,也有學者主張,「巫師追獵」與近代初期西方社會的宗教信仰改變有關。一五一七年歐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後,因為天主教(Catholics)與基督新教(Protestants)雙方對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權也捲入這場宗教戰爭之中,於是社會控制比過去更形嚴密;個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須選擇一個立場—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毫無「宗教寬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經常發生由於宗教見解與所屬教會立場不同而喪命者。

 

 

例如一五九九年,一位義大利的磨坊主人史坎戴拉,因為批評天主教教會腐敗,並宣揚與教會立場不同的宇宙演化論--即主張宇宙萬物、包括上帝,都是誕生於一片原始的混沌之中因此遭到羅馬「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以異端邪說,判處焚刑(當然,類似言行不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不可能容忍)。事實上,「宗教改革」後,因宗教見解不同或神學論述有異而喪命者,並不在少數,也因此,「巫師追獵」有時竟淪為「宗教迫害」的工具。如學者史凱爾(G. Scarre)曾指出,巫師追獵是教派對抗的工具,認為一五一七年「宗教改革」以後,不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曾利用「巫師追獵」,迫害與本身信仰不同的異端(heresy),以証明己方的神聖。

 

  總之,「巫師追獵」的原因十分複雜,各地情況也多有異,不過,有一點倒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在前述「巫師追獵」的歷史背景下,被捕或被處死的女巫佔了絕大多數,「搜捕女巫」,因此成為「巫師追獵」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歷史現象。

 

 

 

三、追獵中的追獵-「搜捕女巫

 

 

  女巫」有無外表上的特徵?如何發現「女巫」?「女巫」何以特別多?這些問題不但歷史學家感到好奇,「巫師追獵」年代的人們尤其關心,畢竟,「小心女巫就在你身邊」,在當時是件十分實際、也關乎個人安危的社會大事。

 

 

  一般而言,被捕的女巫,似乎都屬於社會上的弱勢團體:例如貴族家中的女傭,被控因偷竊主人財物遭解僱,乃以巫術謀害主人;一位老婦,則遭指控因鄰人向其購物欠錢未還,遂以魔法加害致死;也有寡婦,被指因偷伐地主林木遭訓誡,乃惡言詛咒使地主發瘋;或同村鄰居口角,其中一方施展巫術,致鄰人農作枯萎;或弱女子因未婚夫拒不完婚,就心生憤恨,以巫術殘害……。

 

不論這許許多多案例的真相如何,「巫師追獵」年代的人們,對女巫的特徵,的確存有「刻板印像」—十六世紀一本有關巫術的作品便提到,女巫的外表通常有一定特徵,如「駝背、眼眶深遽、鷹勾鼻、高齡老邁,或前額突出」。

 

 

  有關女巫的「刻板印象」誠然不夠客觀,但「發現」女巫的方法,則更令人難以接受。譬如當時有一種號稱是專業的「搜巫者」(witch-finder),以收費方式,到處替人搜捕巫師—十七世紀英國「搜巫大將軍」(Witch-finder General)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就是一例。

 

 

  霍普金斯原本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清教徒律師,一六四四年當他在家鄉陸續成功地揭發巫師後,竟然搖身一變,號稱「英國搜巫大將軍」;霍普金斯巡迴英國各地,每成功揭發一個巫師,便收取費用一先令(shilling),他搜捕巫師的方法是:每到一地,便遊街宣傳,鼓勵民眾檢舉巫師嫌犯,然後配合官方採用時人相信的「妖魔證據」(spectralevidence)測驗嫌犯:  要求巫師嫌犯懺悔:多數人照辦,以免因拒絕認錯,被判死罪。

 

 

  仍堅持清白無辜者,須脫衣檢查身體有沒有「魔鬼的記號」凸出物,如果找到,則以別針或小刀戳刺。人們相信,這種「魔鬼的記號」因為被魔鬼觸摸過,所以刺之不痛。  如果嫌犯通過上述考驗,接著被交叉綑綁脖子與腿,獨自監禁兩晝夜,並在囚室門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無「小鬼」從此洞進出。  如果嫌犯仍拒絕懺悔,則命令嫌犯在滿佈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或願意懺悔才停止。  最後則是用「神判法」(ordeal)—「水試法」:將嫌犯綑綁後,臉朝下放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證明有罪,下沉則為清白無辜。因水是用來洗禮,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絕不會以水「擁抱」效忠魔鬼的人。

 

 

  看過以上程序及種種酷刑,我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即使嫌犯真是清白無辜,恐怕也非招供認罪不可了。在不少案例中都提到,有些女巫在被處死前,莫不堅稱自己的清白無辜,辯解乃受不了酷刑才不得不承認巫師罪名。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巫師追獵」中,女巫為什麼特別多?對於此一問題,其實在當時的西方社會已有不少人提出初步的解釋,例如史高(Reginald Scot)在一五八四年出版的巫術專著中指出,由於女人脾氣大、自制力差、心胸狹窄,因此誰要得罪了她,必定招來報復,而這就是為何施展巫術害人者,以女巫居多的原因。此外,不少人更從男女性別差異的立場出發,主張女人不但身體(body)較男人脆弱,連意志(mind)也比不上男人堅強,因此容易受魔鬼鼓惑、墮入巫師的行列。

 

 

  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1603-1625)宣稱,因為「女性比男性易受誘惑,較會墮入魔鬼設下的圈套,所以每產生一位男巫,會相對產生二十個女巫」至於十六世紀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說法則更誇張,布丹指出「毫無疑問,每產生一位男巫,相對會產生五十個女巫‥‥‥在我看來,這倒不是因為女人生來脆弱,說穿了,其實是女人天性貪婪(lust)的緣故。

 

 

  不管男女巫師的比率是「一比二十」或「一比五十」,也不管這樣的講法是不是反映了我們現代社會所稱「父權社會對女性的歧視」,但上述論調確實代表一種可能:即在過去婦女社會地位較低、女權不彰的時代,她們的確缺乏一定程度的社會保護、輿論支持,以致在「巫師追獵」中,女人總是處於弱勢的一方,難有招架之力。

 

 

  以今天的標準而言,過去婦女在社會中更是弱勢的一群,她們的勞動力低,在農業社會中角色低微,即使在城市裡,雖然謀生較易,但也無法找到高薪的工作;以中古時代的同業公會制度—基爾特(Guild)為例,原則上便不許女性加入,因此,城市中的婦女大多只能從事一些較低收入的職業—如客棧酒館的女待、或家庭幫傭。缺乏經濟能力,遂成為婦女企圖獨立謀生、與男性平起平坐的最大致命傷,也因此,不少老年婦女、寡婦,或下階層女性,容易在「巫師追獵」中受到欺侮。

 

 

再者,「搜捕女巫」當然可能是男權壓制女權的結果。例如有人認為,當近代醫學產生、醫師逐漸成為專業,那些過去依傳統草藥治療病人的婦女,乃成男性醫師的眼中釘。事實上,傳統草藥不見得無效,但若因草藥引起醫療糾紛,有些男醫師就會落井下石,趁機以女巫之名,打擊女草藥師。一六四七年,新英格蘭殖民地的瑪格麗特(MargaretJones)事件,便是一例。

 

 

  據說瑪格麗特對草藥擁有豐富的知識與醫療經驗,不少人曾經登門求助,甚至某些醫生難以解決的症狀,也在她手中藥到病除;不過,瑪格麗特脾氣暴躁,對那些求醫的病人總是不假辭色;也許是有人不滿她的壞脾氣,也或許是瑪格麗特對草藥的「異能」引起猜忌,也說不定她的草藥曾使病人情況惡化,最後,瑪格麗特遭人指控為女巫,謠傳被她觸摸過的人,不是耳聾,就是外表變得怪模怪樣,甚至劇痛而死。最後經過調查、審判,瑪格麗特以巫師罪名被處死刑。

 

 

四、「搜捕女巫」的終結

 

  

人的一生中,有兩樣最可貴的東西:性命和名譽,但是在「巫師追獵」的時代,被指為女巫的婦女,卻往往二者同時不保,甚至連靈魂都被認為已出賣給魔鬼。固然,並非每位女巫嫌犯都會被判有罪,也不是每位有罪女巫都會被判死刑;但是,只要認定有罪,幾乎少有活命的機會,至於少數僅遭徒刑宣判入獄的婦女,則經常因為惡劣的囚禁生活,很容易感染疾病死亡。

 

 

  「搜捕女巫」其實在古代西方世界早有紀錄,《舊約,出埃及紀》明白昭示:「女巫,你不應讓她活著」。基督教要消滅女巫,是因女巫不但不敬拜唯一真神耶和華,還藉魔鬼的邪惡力量害人。1500年至 1800年,雖是史家筆下科學萌發、思想啟蒙的「進步時期」,但是卻也一再發生「巫師追獵」;「搜捕女巫」,實堪稱西方歷史上,極不理性的一頁。

 

 

  一七三六年英格蘭禁止再以巫師罪名起訴犯罪。自然科學的進展、理性主義的昂揚,使「搜捕女巫」發生的空間愈見縮小。自然與超自然之間的界線,雖然在人類歷史上一再變動,不過隨著人類對自然的理解及本身自信心的增強,「搜捕女巫」於是逐漸從近現代社會隱退,走入歷史。

 

 

  在結束前,讀者或許很想知道,本文一開始提到的那位法國鄉村中年婦人珍妮,被吊死前的最後情景。在村人圍觀、好奇卻又夾雜著恐懼的刑場上,只見群眾當中,不斷有人對珍妮大聲叫嚷挑釁:「詛咒我們呀,妳不是會巫術嗎?」,默然片刻之後,珍妮以顫抖、緩慢的語調回答:「我不會詛咒自己的家鄉,相反的,我會為你們全體祈福‥‥‥希望有一天,公理正義之士,能夠帶領你們大家走出邪惡與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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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歐洲最殘忍的20種刑罰—基督教的正義搜捕女巫?

 

中世紀歐洲最殘忍的20種刑罰

 

在歐洲的中世紀時期怎樣的生活才是最難受的?

 

令人髮指的衛生學?不!

 

疾病或饑荒?也不太可能。

 

還是在令人難以容忍的曼陀鈴音樂中侏儒在歡樂地跳舞嗎?接近了,但還是錯了。

 

中世紀生活中最糟糕的事情是堅定不移的邪惡基督教的正義制度和酷刑工具的運用。

 

以下是20個有史以來最殘酷的刑罰,按恐怖程度進行排序的:

20「懲治鞋」。鞋子常常被結合頭手枷(站立時枷住頭部和手腕的一種裝置)使用的 。只要靠腳趾支撐不住身體,鞋跟上的鋼針就會刺入腳跟。

 

 

19「邪教尖叉」。邪教尖叉是一個酷刑裝置,一個兩頭帶尖叉的金屬棒,由一條皮帶固定在頸部,一頭插入下顎,另一頭直指胸骨。只有伸長頸部,才會減少痛苦,此刑具會造成巨大的痛苦。四個叉點位於下顎和胸骨之間的設計,會讓受刑人有足夠運動幅度讓他的嘴開口招供。

 

 

18「浸河」。主要用於對婦女,將其浸河內、大桶或池塘內,多用於懲罰罵街婦女和巫婆,浸了一段時間後,給予招供機會。如果她供述,就被打死。如果她不招供,就會再次被浸河。

 

 

17「木靴子」。受刑者的腿被置於兩塊厚木板之間再用繩子束緊。拷問者在繩子間用鎚子猛烈的向下打入楔子。每打入一次楔子,楔尖部位的脛股就被粉碎。該刑罰至少要在腿的上下兩側打入12根楔子。當木靴子拆除後,骨頭碎片就像裝在一條鬆垮的袋子裡一般。

 

 

16「水刑」。水刑也是二戰期間日本戰俘警衛隊最喜歡的刑罰。

如果受刑者是首次受刑,必將用鐵絲網和抹布封住他的嘴。接著,警衛將蛇管插入受刑人的鼻子裡往裡灌水來膨脹腹部。水灌完後,警衛將猛踢受刑者的腹部,直到他胃部爆裂,接下來就是死亡。

 

 

 

15.貓爪。使用起來很簡單,就是慢慢的往下撕肉,很多時候,所有的肉都被撕下來,而露著骨頭。

 

14拉架。看起來就像是......綑緊手腳往相反的方向拉你的身體,直到你的四肢慢慢的從關節連結處脫出來。

 

 

 

13四馬分屍。四馬分屍勢拉架的更高一級刑罰方式,只用於兇殺犯和那些企圖殺害貴族或皇室成員的犯人。囚犯的四個手腳分別被綑綁,由四匹馬同時向四個方向拉,瞬間即可分屍。(同中國五馬分屍)

 

 

 

12開花梨。根據受刑者的性別將梨在閉合狀態下插入肛門或陰道,然後用手搖動使梨開花直到使人感到相當難受。

 

 

11清洗靈魂。在許多天主教國家,神職人員認為,如果強迫一個靈魂邪惡的人吃下沸騰的熱水或燃燒的煤塊或二者都吃,他的腐敗靈魂就能得到清洗。當然,這要在沒有因他的罪行而受罰之前進行。

 

 

10吊籠。因為大部分使用吊籠的犯人是完全赤裸的暴露極端寒冷或炎熱的環境中。而且多數處吊籠刑罰的犯人通常都是在進行了其他刑罰以後最後才被吊在那裡。但要等很長時間,受刑者留在牢籠中,直到他被吊死或渴死,這可能需要數周時間。

 

 

 

9碎頭機。用碎頭機執行死刑通常是:牙齒擠入牙槽內,周邊顎骨破碎,然後眼睛從眼窩射出,腦漿從耳朵噴出來。

 

 

 

8在柱子上火燒。最愛用於那些被指控犯有褻神罪的巫婆。神職人員認為,焚燒一個巫婆可永久消滅她在有形世界的邪靈,從而消除可能發生的任何進一步對無辜靈魂污染。

 

 

7猶大尖凳。受刑人被懸掛上述金字塔尖狀物的上部慢慢降低,塔尖插進襠部。鏈子的鬆緊取決於劊子手的心情,他可以控制受刑者的體重是否全部作用於這一個點上。

 

 

6刀凳。刀凳是猶大尖凳的變種。(更變態...)

 

 

 

5鐵娘子。1515814第一次使用鐵娘子的紀錄:「偽造的硬幣放在裡面,門緩緩被關閉,從而尖銳的鋼針從幾個部位刺入他的胳膊、腿、腹部、胸部、膀胱、大腿根、眼、肩膀和屁股中,但不足以殺死他,所以他巨聲喊叫和哭號了兩天後,他死了。」

 

 

  

 

 

 

4審訊椅。不僅有數以百計的微小釘針讓人感到難以坐住,通常還在下面點火將鐵椅子烤到一個可怕的燙傷熱度。

 

 

 

3刺刑。這是中世紀在阿爾及爾.突尼斯的黎波里和Salee對叛國者標準的處罰形式。不管你是否相信,一但這根長刺從受刑者的肛門插入,再從他嘴或咽喉裡穿出,受刑者可再這個狀態活一天以上,在爛泥中爬行,供大家觀賞。

 

 

 

2鋸刑。鋸刑可能代表了人類聰明才智的最黑暗時刻。其原理是,當受刑人倒吊下來,大部分的血液將湧向頭部。這在整個過程中是最重要的,頭部的血液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氣,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為在切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都很清醒,不會因血流失過快而死。

 

 

 

1輪刑。僅次於吊籠,在中世紀時期的德國是最常見刑罰方式。首先,受刑者的四肢分開綁在地上。行刑者用沉重的包鐵的輪子打斷四肢和關節,等四肢的骨骼分別打碎,和血、肉混成綿軟狀後,四肢被編到輪子的輻條上,然後正面朝外懸掛展示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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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一種刑罰,鐵面人,針刺和釘子可以拴進臉部與頭部......

  

獵巫之人

黑死病的肆虐(14-16世紀)、英法百年戰火的荼毒(西元1347-1453)、農作的歉收與隨之而來的飢荒,混亂四起的中世紀末期,正瀕臨傳統秩序的崩潰,普遍缺乏安全感的人們,逐漸對俗世感到恐懼,對彼此失去信任。此時,因教會分裂而失去權威的基督教,於是藉著除巫降魔以重拾在中世紀社會的領導地位。

 

女巫獵殺盛行的1618世紀期間,對天災、戰亂與疾病的恐懼使得謠言四起,區域政權與新舊教間相互鬥爭,許多女性在無情的控訴中,淪為邪惡的女巫,也成了權力下的犧牲品。為了能搜捕並審議這些與惡魔勾結的女巫,這個時期產生了許多相當特殊的機構與職業,表面上打著拯救世界的旗幟,事實上卻是為了滿足各種不同的私利。

 

女巫獵人(Witch Hunter)即是在這個時期所出現的特殊職業,主要的任務便是尋找女巫並將其視為魔獸般獵捕起來。女巫獵人通常是由學習過法律與了解基督教義的專業人士擔任,比如退休的法官或牧師,也因此所舉發的罪狀,往往具有某種程度的威信,在18世紀講求實證的法庭出現之前,他們的證詞是少有被懷疑的。然而,許多女巫獵人所提出的控訴與證據其實是捏造的,他們可能串通證人、賄賂法官及陪審團等,甚至假造女巫印記,以使他的犯人能被判刑,藉此獲取相當平民一個月收入的高額獎金,並取得為期3年的免罪符。嚴格說來,女巫獵人必需為近古歐洲層出不窮的冤獄與獵殺,負上極大的責任。

 

根據妳對神父的懺悔,妳曾在夢中與撒旦立誓,用鮮血餵養小鬼,並無恥的和人面鳥足的惡魔幽會。為此你將被處以吊刑,屍體應當火化,骨灰必須拋入河中。」這是中世紀宗教裁判所法官的無情宣判。多少孤苦無依的婦女,被冠以女巫之名,驚慌無助的被迫接受死亡處決。

在《女巫之槌》中,詳細記載了辨識女巫的方法,而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女巫印與惡魔印。女巫印有兩種, 一種是出現在女巫身體上的突起物,當時的人們流傳一種說法:女巫身邊會圍繞一些惡魔派來的小妖精,聽從女巫指揮執行任務,並且自女巫身上吸取血液做為養分來源,女巫印因而成為餵養小妖精的證據;另一種女巫印則被認為是隱形的,不過肉眼雖然看不見,卻可以用針來測試,因為隱形的女巫印當遇到針扎時,不僅不會感到疼痛,也不會流血,因此,法官或訊問官常會要求扎針人(prickers)扎遍被告全身,一旦遇到針刺而不會流血的地方,被告隨隨即會被指控為女巫。然而,由於指控女巫的酬勞是論件行賞,倘若被懷疑的女巫最後獲得無罪釋放,那麼告密者或女巫獵人無疑是白忙一場,因此,常有指控女巫者串通扎針人,以可以伸縮的假針來進行檢驗,如此不僅不會流血,連被針扎的感覺也不會有,法官一看到這種情況,自然會形成誤判。

 

另外一類女巫的特徵魔鬼印則是肉眼可以查出的印記,通常是在女性身體較隱密的部位,據說惡魔一旦發現女巫不忠,或遭法庭逮捕,就會在女巫身上留下特殊記號,以免女巫背叛。

 

其實,這些傳說與書中所提到的女巫印或惡魔印,應該就是我們今日我們所說的腫瘤、疣或者是胎記與斑點,這些地方因為血液循環較差,接受刺激的反應較慢,但當時的社會醫學知識尚未普及,才會誤以為這是女巫特有的徵狀。

在某些地區則盛行用聖河進行檢驗,唯有沈入河中的人能被宣告無辜,因為他們相信,巫女會施法讓自己浮在水面,卻不明白物體的沈浮,是取決於密度的大小而非巫術。

 

 

圖片說明:中世紀教會相信,女巫是木頭製成的,貞潔的女人應當沈入水中,唯有女巫才會像木頭一樣浮在水面上。



火焚女巫。






吊死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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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凱薩琳肯特(2009)。異教徒的女兒。台北市:麥田。

http://linus0604.pixnet.net/blog/post/24710511


我非常喜歡這本小說,它帶來了不同的歷史視野,介於理性和迷信的分野。異教徒一詞,現在還很常見,不同宗教者稱呼對方為異教徒,但我很喜歡這本書中對異教徒的描述,他們相信信仰存在於心靈,而非外在,所以異教徒不信從外在教規,而是跟隨自己的心靈,聽從自己的判斷。這本書描述在美國17世紀剛開始拓野時,逃離了英國國王的帝權統治,又陷入了人民自發的恐怖政治,而一切的源頭來自於迷信

不論是在任何地方,都有女巫的角色。在歐洲,女巫是邪惡的化身,他們看人一眼就讓人生病死亡,招惹他們就會招來詛咒。宗教不容於女巫,或說宗教無法承認女巫的存在,不管真實或不真實都要消滅,所以中世紀開始就有以火焚燒女巫的酷刑,或是絞刑。人們對於女巫形象的刻板化和偏見,形成了一股反動力。對於自己不清楚的東西,最好的方法就是消滅,就像科學理性剛開始誕生時,宗教以褻瀆上帝的罪名判刑,女巫同樣是對於權力的挑戰,所以有一連串的屠殺。而若剛好有一場疾病襲來,如黑死病或天花,那所有的事情串在一起,就是最好的藉口和理由了。

人們對於自己不理性的一面,在多數話時被合理化。任何看來不可思議或漏洞百出的說詞,登時也變成了鐵証。故事中的瑪莎凱芮爾,就是死在惡意編造的謊言和激情。這本書太真實的把人性的醜陋寫出來了,人類的自私和報復心,一但被燃起了,就很難被撲滅。多少人就在人云亦云的恐懼下,成了和平幸福的犧牲品呢?而那些徹底絕望的人,他們在監牢裡面,過著被懷疑的生活,等死,這樣的生命史,可悲。我太喜歡這段話了:「用劍殺死君比較容易,瓦解因迷信而極度恐懼的國度卻很難。」為了不讓這篇書評和政治產生關聯性,我就不再往下描述了,應該了解吧,了解真相的人善於操縱真相,真相有時候一點也不真實,看起來還像假的,可是任誰都戳破不了謊言,因為多數決定了他的繼續存在。

有一點也是在書中讓我印象深刻的,是瑪莎保護莎拉和其他的小孩,要求他們說謊。他們都不是異教徒,也不是女巫,可是當眾人說他們是的時候,他們必須強迫接受。然而瑪莎是反抗的,她一樣一樣疑惑和反駁,卻要她的小孩說謊,告訴所有人她的媽媽是女巫。因為出於對子女的愛,可以犧牲,但是只犧牲一人,可以對抗,但只有一人對抗。只要有一人敢說出真話,這個世界就還不是這麼糟,身為母親,最大的寶貝是孩子,也是留下的希望。

這本書中有太多的東西可以對照現實生活了,與其說他在描寫迷信和理性的對抗,不如說他們質疑說出的真相,究竟是真有證據的真呢?還是信以為真的真?自己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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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XB0045)──撒旦的情人
Les sorcieres : Fiancees de Satan

類別: 宗教哲學人文>宗教神話
叢書系列:發現之旅
作者:Jean-Michel Sallmann
       Jean-Michel Sallmann
譯者:馬振騁
出版社:
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19980825

▼  書摘 1

第一章:巫術是怎麼產生的?

15世紀中葉,法國北部的阿拉斯(Arras)盛產布匹,可算是中世紀戰亂年代僅有的繁榮城市。那時,阿拉斯是阿圖瓦(Artois)伯爵封邑下的都城,隸屬於好人腓力公爵 Philippe le Bon)治理的勃艮第公國(duc de Bourgogne),尚未併入法蘭西王國。1459年,城內發生一椿醜聞,影響所及,深深動搖了這個城市政經生活的基礎。

1459年,阿圖瓦伯爵的封邑有一名隱士和幾名嫌疑分子因施行巫術的罪名,被送上火刑架。

這件事起因於法國東部離此頗遠的朗格爾(Langres)。1459年,在天主教道明派修道會(Dominicains)的全體教務會議上,有名的隱士沃爾(Robinet de Vaulx)被控施行巫術,最後並處以極刑。這名隱士原籍阿圖瓦,死前供出了兩名同謀,一名是杜埃(Douai)的妓女德米賽爾(Demiselle),另一名是阿拉斯的畫家拉維特(Jean Lavite)。拉維特寫過幾首讚美聖母瑪利亞的詩篇,在城內小有名氣。這兩名被告一經逮捕,宗教裁判官勃魯薩爾(Pierre Le Broussart)立即要求將他們遞解到主教法庭接受審訊。由阿拉斯的議事司鐸,神學聖師杜布瓦(Jacques Dubois )和隸屬阿拉斯教區的貝魯特(Jean de Beyrouth)主教兩名法官負責庭審。這兩人號稱神學界的智囊,貝魯特尤其傑出,他是方濟會(franciscain)教士,1450年曾擔任羅馬教廷的赦罪院主教。

兩名法官在勃艮第公國當局的支持下,對被告展開嚴格的調查,並用酷刑逼供。這兩個可憐人最後終於承認自己是巫師,還揭發了好幾名同謀。

14605月,一行罪犯都被押到市中心的火刑架前。他們頭戴高帽,帽上書一個魔鬼。宗教裁判官勃魯薩爾當著群集的民眾宣布他們的罪行,將犯人交給非教會管轄的世俗法庭。犯人被燒死後,骨灰揚散四方。

.第一批巫師是崇拜魔鬼的異端分子「韋爾多」派

最初的巫術記載起於12世紀。法國里昂商人韋爾多(Pierre Valdo)宣揚並身體力行安貧樂道,其門徒被教皇斥為異端,只好逃到阿爾卑斯山谷隱居。巫術的神話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與異端接觸中產生的。第一批巫師到底犯了什麼罪?在編年史家的筆下,我們可得知他們在壓力下承認的種種罪名。法官根據這些罪名,編派韋爾多門徒組織了一個為魔鬼效力的宗派。據說門徒前往參加韋爾多集會或巫魔會時,會用一根小棍沾上特殊的油脂,塗在身上,把小棍夾在兩腿之間,便可騰空起飛,快速飛到遠方。他們在阿拉斯幾公里外的一座森林聚會,那裡有一個身材高大的魔鬼等著他們,魔鬼可以變成山羊、狗、猴或男人。當他發言抨擊基督教時,出席者都大聲讚揚。巫魔會中會擺上豐盛宴席,最後以痛飲爛醉結會。巫魔會進行時,門徒必須棄絕基督教,咒罵上帝、三位一體、聖母瑪利亞,踐踏十字架,並向受難耶穌像吐唾沫,最後以一場黑色彌撒結束儀式。彌撒中眾人把聖體麵包餵給癩蛤蟆吃,然後再把癩蛤蟆砸成粉末,做成蠱藥。巫師就是用這種藥粉使田野荒蕪,人獸死亡,引發風暴並傳播瘟疫。在法官嚴刑逼問下,這些匪夷所思的口供源源而出,但是當犯人明白自己將被綁上火刑架時,都大呼上當,因為曾有人答應他們在懺悔罪惡後便可免於一死。

.但是庭審揭露了幾名當地豪紳,阿拉斯的巫案波瀾再興

14607月,自由民兼助理法官薩蓋斯佩(Antoine Sacquespee)、助理法官喬塞(Jean Josset)和警察洛阿維爾(Henri de Royville)遭到逮捕。勃艮第公國稅務官高爾尼(Martin Cornille)和另一位助理法官勒費伯禾(Guillaume Lefebvre)不得不畏罪潛逃。之後又有幾位社會名流在定罪後關入大牢,其中包括富有的自由民,甚至貴族博福爾騎士(Payen de Beaufort)也牽涉在內。巫術事件涉及社會底層人物時還可以容忍,但一旦牽涉到頒導階層,城市的社會平衡就開始受到威脅。法蘭西王國再也沒有人信任阿拉斯商人,他們個個都被懷疑為巫師。應博福爾騎士的要求,審理案卷被調到了布魯塞爾(Bruxelles)。

好人腓力公爵在布魯塞爾附近的魯汶(Louvain)召開了僧侶會議,徵詢他們的意見,並透過傳令官監督審訊的進展。14601022,四名罪人在阿拉斯的主教裁判官面前聆聽宣判,其中一名交給世俗法庭執行火刑,其餘三名判處長期囚禁並必須繳付巨額的罰款。

事情到此並未結束。博補爾設法從牢裡向當時最高的刑事法庭,巴黎最高法院 parlement de Paris)提出上訴。他在龐大家勢的庇護下,得到有力的支持,使遭受迫害的人得到了申訴的機會。不過當地人仍多方阻擾他們的上訴,因此博福爾等人花了不少時間和心力四方奔走。他們的上訴引發阿拉斯宗教裁判官和法官之間的糾紛。審理期間,嚴厲的法官杜布瓦發狂死亡。1491年,巴黎最高法院宣判以前的判決無效,並對還在人世的原告課以罰款。罰款用來做彌撒,刑場中央並豎立一座十字架,以安慰死者的亡靈。

.巫術是15世紀的產物,在宗教法庭的訴訟渲染下變得有聲有色

歐洲對巫術的鎮壓始於142030年代,包括多菲內(Dauphine)、法瑞所屬的阿爾卑斯地區(les Alpes)、株羅地區(le Jura)等法國東部區域。這些地區從13世紀以來也一直是韋爾多教徒集居之地。巫術的神話就在宗教裁判官追捕異端分子和巫師之際逐漸成形。

阿拉斯的韋爾多案顯示宗教裁判工作的績效,它以祕密審訊和酷刑──對某些被告多達15──連帶地舉發了所有涉入者。

這樁案件的獨特之處在於結局。在法庭上,道明派的教士法官成功地把他的看法強加於人,而公國當局則對巫術的迅速蔓延表示懷疑。好人腓力公爵下令停止繼續追究。魯汶的神學家無法做出決定性的裁決,但是也不願就此讓阿拉斯法官為所欲為。至於巴黎最高法院卻又為受害者平反。

15世紀末期,大肆追捕巫師的司法機構四處建立,愈來愈多的人相信巫術的存在。但有效的鎮壓使人裹足不前,對巫術的無情打壓和恐怖活動因而沒有繼續擴大,但這些最後的防線不久也紛紛崩潰。

 

 

(書摘 2

.巫術到底是什麼?從其和善的一面來說,是一種特異能力,從其嚴肅的一面來說,就是一種反宗教行為

「巫師」(sorcier)這個字的法文原意,是指能夠經由祭祀或象徵的儀式去改變他人命運的人(字首sors在拉丁語中表示「遭遇」或「命運」)。巫師最常見的施法形式是下咒語,於是它便成為「巫師」和「詛咒」兩詞的同義詞。義大利文和西班牙文中表示巫術的字fatturahechiceria,也都意味著「包藏禍心」。只是從15世紀初期開始,「巫師」的意義歷經演進,更明確地意指他們的法力是源自魔鬼附身。

至少在這些神學家的眼裡,巫術是一種反宗教的行為,巫術的施弄者是巫師,他們致力於撒旦祟拜。中世紀衰落時期的特徵之一,就是將撒旦的形象誇大成強大且無處不在,並把時代的一切弊病都算在撒旦的帳上。上帝是善的源泉,撒旦是惡的禍根,兩者為爭奪世界而戰鬥。這種觀念形成後,深植於社會相當長一段時間。甚至到近代,尤其是天主教世界,善惡對立之說,仍是根深柢固。

.異端分子和猶太人都被懷疑在搞巫術

有證據顯示,從11世紀起,人們就相信崇拜魔鬼宗派的存在。歷來一成不變的做法是,將所有異端分子或被當作異端分子的團體都逐出教會。為了顯示鎮壓的合理性,他們會在群眾面前,把這些持有不同看法的教徒說成青面獠牙的模樣。於是,崇拜魔鬼、憎恨基督教、黑色彌撒、食人祭禮、集體淫亂等傳說便因應而生。大部分異端運動都被冠上這類可怕的罪名,如弗拉德切利派(les fraticelles)或韋爾多派。弗拉德切利是13世紀從聖方濟教派分離出來的派別,主張教會回歸《福音書》上的安貧傳統。猶太人每次遭到迫害也都被控同樣的罪名。他們被逐出王國,財產上繳國庫。巫魔會在法語中常與猶太教會作為同義詞,顯然也出自於對猶太人的迫害。

法蘭西王國對替人扣上這條破壞教會秩序的罪名,可說得心應手,不擇手段。14世紀初,國王美男子腓力四世(Philippe le Bel)和他的樞密大臣諾加萊(Guillaume de Nogaret)就利用這個罪名,控告聖殿騎士團(ordre du Temple)與魔鬼打交道,成功剷除了其中的顯赫人物,把他們送上火刑架。這不但擊潰了聖殿騎士團,他們龐大的財產也遭沒收,接濟一時匱乏的國王金庫

.流行病和貧困使得人口大量死亡,這必然是妖魔作怪

一個人能夠暗算他人或者整個團體,在法國,這種想法從58世紀的墨洛溫(Merovee)王朝就開始流傳,古代檔案中也屢有記載。人與動物患染流行病、農作物欠收、自然災害都使老百姓的生活朝不保夕,這些痛苦都需要得到解釋。流行病就被故意說成是某些集團的陰謀活動。猶太人首當其衝,人們指控他們在井裡下毒,在門把和牆壁上塗油脂加速疾病傳播。還說有人能夠呼風喚雨,讓暴風雨打到敵人頭上,傷害他們的牲畜,使乳牛斷奶,家裡死人。每次遇到這樣的不幸,村人就對心目中認定的巫師實行報復,經常用私刑處死他們。

中世紀的最後200年時局動盪,以致一位諾曼地歷史學家曾說,15世紀上半葉人口遭到毀滅性的浩劫。法院卷宗裡的巫案層出不窮,這種跡象說明老百姓的不安日漸增長,因而愈來愈容易接受巫術的意識形態。

.民間傳說中的妖魔出沒,要追溯到非常古老的傳奇

一個女人到了夜裡會變成一頭猛禽,發出可怖的叫聲,飛進房屋裡面吞食嬰孩。這種黑夜女巫的形象,是神怪傳說的另一個重要元素。這類傳說自古就有,見載於羅馬文學和希臘神話。10世紀,日耳曼特里夫斯(Treves)的勃魯姆(Reginon de Prum)寫了一部供主教閱讀的隱修紀律指導書:《主教會規》(Canon episcopi)。

這是一份8世紀法國卡洛林王朝時失傳的主教會議紀要。裡面記載幾名受撒旦誘惑的婦女,與羅馬女神戴安娜(Diane)一起騎在某些動物背上飛行。戴安娜是跟月亮、水、沼澤地有關的女神,照顧婦女分娩。而這些都跟巫術緊密聯繫,以致有的專家稱她為「女巫的神」。後期的文獻提到希羅底(Herodias)的名字,她是羅馬希律王(Herode)的妻子,間接害死了施洗約翰(Jean le Baptiste);書中也有提到霍爾達(Holda),日耳曼萬神廟的女神像。不論怎樣,魔鬼學家引用《主教會規》這部書為鎮壓辯護,也確定了女巫的形象──她們在夜裡騎著一把掃帚或一頭動物,從窗子、牆壁或煙囪飛出去參加巫魔會。

.關於魔鬼的理論首度出現於15世紀末。宗教裁判官大肆搜捕。

這種魔鬼的故事老早便散見於古史中,而自中世紀起,又藉由歐洲傳說和宗教信仰流傳下來。到了15世紀略具雛型,最後收入鬼怪傳奇,一直盛行到17世紀末。對於巫師的鎮壓,15世紀初就已經時有所聞,但是一直到1480年代才見魔鬼巫術的理論闡述,而奠定基礎的則是兩部典範著作。

一部是1484125教皇諾森八世(Innocent Vlll)頒布的一道諭令《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頒布這道諭令是因為,在這之前,宗教裁判官一直在萊因河谷追拿異端分子,尤其是韋爾多派,但是出現了巫術的問題。兩名宗教裁判官在上日耳曼地區(Germanie superieure)的科隆(Cologne)和美因茲(Mayence)工作,卻因當地官員不願配合而發生衝突。宗教裁判官斯伯倫古(Jacques Sprenger)和英斯蒂道里斯(Henry Institoris)奉旨進行一項祕密的鎮壓任務,於是教皇頒布這道諭令,以便擴大兩人的權限。這是教廷第一次感受到對巫術立法的迫切性。諾森八世在諭令中說道:「最近,我們聽到一些令人難過的傳聞,在上日耳曼的某些地區,以及美因茲、科隆、特里夫斯、薩爾茲堡(Salzbourg)、不來梅(Breme)等省、市、鄉、鎮,許許多多的男女,忘了自己的救贖,偏離天主的信仰,與睡夢中的異性交媾,詛咒罰誓,施展魔法,妖言惑眾,胡作非為。他們使女人不能生育,使小動物夭折,使農作不生,使果樹枯死……」這也是教會第一次把魔鬼巫術和詛咒相提並論。1484年這一道教皇諭令可以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師追緝令。(請見140頁)

.印刷術現世,使得論述魔鬼的著作傳遍歐洲,起訴書猶如雪片紛飛

兩年後,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普勒斯(Jean Pruss)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書,名叫《女巫之錘》(le Marteau des sorcieres),是魔鬼文獻中最成功的著作之一這部著作是針對裁判官而寫。與以前同類書籍不同之處,在於它專門敘述如何偵查巫師的罪行。作者是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里斯和斯伯倫吉,也就是1484年教皇諭令的受件人。

英斯蒂道里斯出身阿爾薩斯(Alsace)的賽勒斯塔特(Selestat)道明派修道院。漫長的神職生涯中,他曾在阿爾薩斯、萊因河谷、巴伐利亞(Baviere)、奧地利(Autriche)、波希米亞 Boheme)和摩拉維亞(Moravie)追捕過韋爾多派、胡斯信徒(les hussites),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異端分子和巫師,後來在奧洛莫烏茨(Ollomutz)和布爾諾(Brno)之間進行調查時失蹤。他可能是《女巫之錘》唯一的作者,但這份成功的榮耀應與斯伯倫吉一起分享。斯伯倫吉出身於巴塞爾(Bale)郊區,也在家鄉的道明派修道院修行。他是一位大學者,擔任科隆神學院教授,後來成為神學院內布道兄弟會修士院院長。斯伯倫吉也是一位傑出的行政管理人員,在該會內擔任重大職務。但是他擔任裁判官時,卻好像施展不開。他大半輩子都在改革神聖羅馬帝國的道明派修道院制度,宣揚玫瑰經祈禱。

他在知識界和宗教界的權威性,給這部書提供了道德和神學的保證。17世紀以前,這部書是追捕女巫的基本手冊。

 

台長: 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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