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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9 10:29:24| 人氣2,769|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狂A醫師的健保局,誰來罰它"的共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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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A健保?A醫界同儕!

李秉穎/台大醫學院小兒科副教授(台北市)


最近健保被A錢的新聞不斷,加上健保費率調整的規劃,引來一片譴責聲浪。有新聞媒體指稱醫界已狂A健保數百億元,將健保虧損完全歸咎於醫界。但自全民健保實施之來,醫師平均收入急遽減少,那A來的錢哪裡去了?

現在健保實施的是總額給付,核准的大多是點值而不是金額,其中大概只有藥費維持固定點值,其餘均屬浮動點值,後者會因為所有醫院申請給付額的不同而有差異。簡單地說,同層級醫院診所之總額固定,所以所有醫院申請給付的額度愈高,則浮動點值愈低。

最近健保給付點值大多在零點七至零點八左右,意思是醫院申請一元,健保只給零點七至零點八元。如此說來,醫界平均每一元的應得收入,被健保「A」走零點二至零點三元已有一段時日了。當某地有A健保情事發生時,浮動點值自然降低,於是其他醫院、醫師會受到排擠。所以,少數不肖份子所A的不是健保的錢,而是醫界同儕的錢。

舉個例子,如果所有交通業也來個「全民交通保險」總額給付,一旦交通成本因為石油漲價、出現新式高成本交通工具等因素導致入不敷出時,全民卻反對提高「交通保險」費率。於是計程車收費一元只能獲得零點七至零點八元給付,業者會有什麼反應?如果其中有少數份子虛報收費,那也只是排擠其他同業的收入而已。

健保實際上是一種大鍋飯式的社會主義,所以健保局說要給多少就是多少,小醫生其實沒什麼能力A錢。醫界配合國家政策忍受打折式的給付,讓本來預期三、四年就會倒閉的全民健保持續實施,也讓世界各國爭相前來汲取經驗。醫療進步、慢性病增加、人口老化等很多因素都使醫療成本逐漸提高,健保的錢是被這些現象A走了。對少數業者貪圖私利的作為,我們理當予以譴責;但忽視醫界的努力與醫療成本日漸提高的事實,只是一味怪罪醫界,實失公允。

【2006/05/0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300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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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Doctor Z的另一篇"狂A醫師的健保局,誰來罰它?"頗能前後呼應,相得益彰。也方便真相的浮現!


(以下重貼)20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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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A健保 罰無赦 並將公佈名單
【記者張雅雯/報導】【2005/10/14 民生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S1/29513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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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 Z評論

其實,健保局不A醫師,醫師不見得想去A健保。

健保開辦前,醫師就認為其支出必定大於收入,所以健保會倒。等著瞧吧?

健保開辦後,醫師普遍認為其支付標準過低,不合理,可是反映了沒有用,政府還是蠻幹!醫師小民們只好默默服務,努力維持醫療品質,等健保依法調漲費率。

健保實施三五年後,才發現支出大於收入,原因在於人心--民眾在不花錢的情況下,要求更周延更便利的醫療。醫師在支付過低,卻不限制服務量的制度下,努力配合民眾就醫作檢查。健保局則是藉理由大砍醫師的申報金額,後者更努力衝業績"給你砍"。

健保實施七八年後,依舊沒有改變上述的不合理,財務失衡加上費率"漲不動",於是健保局實施總額預算制度,以暴制暴:不管合理不合理,有理沒有理,申報一律砍!因為支付點值每點不足一元;每況愈下先是砍半成,再砍一成兩成,現在砍三成。

好像一人犯錯,全班受罰!

連安分守己,自律自愛,不衝量不濫報的醫師,也要被健保局A走兩三成醫療費用,扣除成本後,這部分相當於醫師的收入哪!

Doctor Z算是小ㄎㄚ,報得不多也不做自費,想當個小康服務醫師就好。不幸在民國九十三年,被健保局A走五十幾萬元。今(94)年更慘,八個月已經被A走八十幾萬,相當於每月被A走十萬多。收入越多者,被A走越多,因此,基層診所紛紛告急,其來有自。(後記:Doctor Z在民國94年被A走119萬餘元)

悲慘的未來就放在我們眼前,因為健保虧損如無底洞,不斷的要A走醫師的申報費用,它認為93+94年還A得不夠,仍對外宣稱是"溢付",還打算追討幾十萬幾百萬!真是只能用"入不敷出"來形容了。

試想,一元費用只給八毛,還說多給了?小學生也知道是不足啊。仗著惡法"總額預算制度"的橫行,賴賬的健保大爺還只想給七毛,竟然能回溯倒扣,是不是非把人民榨乾吸乾才肯罷手?還是每間醫療院所申報金額都是零,就不會有點值不足追扣的情形了罷!

台長: ORList-drz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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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297號函核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健保稽字第0950022718號令

壹、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涉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不實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貳、 保險對象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涉有下列情形,而有醫師法第28條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第339條詐欺罪之嫌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以虛偽之證明向本局申請核退費用,或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
二、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三、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
四、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五、特約醫院或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
六、特約藥局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
七、受停止特約1至3個月期間,仍繼續於保險對象保險憑證上登錄,並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醫療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八、受終止特約或停止特約1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或停止特約1年期間,仍繼續於保險對象保險憑證上登錄,並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醫療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九、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
參、 有關之證據採用,宜遵循行政程序法第9條,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並依據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務求勿枉勿縱,兼顧人權之保障,作為函送法辦之依據。
肆、 保險對象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顯為疏失之行為者,得免予函送偵辦。前開情事經本局訪查後,態度良好或坦承不諱,得將其配合程度酌予考量,併送司法機關作為量刑之參考。
2006-10-07 17:00:54
Doctor Lee
我們醫生現在是 健保局的佃農
2006-11-04 11:39:56
出走的米奇妮
原來,大家都有這種感覺, 不論是健局局, 醫藥界, 亦或是我們一般老百姓,
我們也常覺得被健保A, 被醫院診所A, 所以看完您的言論, 覺得世事其實好像都是這樣, 只是在於立場不同罷了; 而健保局的條例規範, 也不可能百分百讓所以有滿意吧, 而且我覺得他們也會依照狀況而適時調整吧, 縱使不盡理想, 但也確實有在重視看待, 怎樣做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化, 而又能符合健保的社會保險精神.
2006-11-08 15:14:46
J
Doctor Z,您好我來自於公民人權協會,我們也發現健保有眾多問題,想要寄一片關於醫療的影片給您(影片關於精神醫療浪費健保資源)
2009-11-03 17:18:1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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