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訪客留言提到希望可以聊聊資產證券化的缺點,由於目前國內金融資產證券化尚未完成立法,我們希望在證券化流通方面造成的影響,分別就金融機構、監理單位還有投資人的角度來分析看看,至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賦予信託業過多的責任問題,由於目前未完成立法,整個立法工作尚未完成,先不予討論。
一、金融機構
證券化對金融機構的立場而言,是金融資產的創造者、提供者及投資人三種角色,從金融資產創造者與提供者而言,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加速金融資產的流動,使得金融機構將創造出來的放款資產藉由證券化過程迅速將金融資產提供出來,包裝讓售取得變現資金後,再重新貸放出去,可以活化資產加速資金運用效率,例如美國安隆(Enron)破產事件,債權人花旗銀行即成功的將130億貸款債權透過發債的方式轉移風險(廣義的證券化),在安隆宣佈破產之際,花旗銀行即依發行條件停止對投資人支付利息,進而減少貸放的風險與損失;然而證券化屬於直接金融的一環,金融機構可以讓售資產,大企業一樣可以讓售資產,例如汽車分期付款或是大企業的應收帳款,都可能透過證券化的過程迅速取得資金,進而取代傳統的企業融資,例如目前的factoring業務,即可透過證券化而取代銀行的功能,所以對銀行的缺點而言,可以說部分傳統放款業務將被取代。如就銀行投資受益證券以投資人的角度而言,當然因為投資商聘增加而有更多的選擇。
二、監理機關
由於放款資產的加速流動,將使貨幣乘數效果加劇,貨幣政策干預的有效性降低;此外放款業務萎縮,金融整合加速,尤其透過交叉持有金融資產收益證券,使得美化帳面的效果更好,金融控股公司與集團金融企業的監理更加重要與困難。
三、投資人
針對投資人的角度而言,則必須就證券化發行的型態來說明,由於國內係以特殊目的信託架構由信託業擔任發行機構,其僅為「導管」的設計,藉由導管由金融機構移轉給投資人,當然透過信用增強與評等來強化信用與揭露資產的品質,然而其目的當然在於風險有效而合理的分散,也就是持分權證券架構下投資人必須負擔部分風險;不似美國報酬權證券型態,可以對發行機構求償,這對投資人來說,由於限定發行型態,當然減少選擇投資標的的權利,在這裡也把它歸類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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