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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21 03:49:03| 人氣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信託業務與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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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信託業法的規定,業者可發展的信託業務概分為五類,第一:員工福利或退休制度信託業務:包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企業員工儲蓄信託、年金持股信託,可提供就業者妥善規劃薪資運用,目前已有中國信託、華信商銀、萬通、玉山、交銀、中國商銀等銀行開辦此類業務,惟目前仍限於中大型企業,未來發展空間仍大。第二、金錢債權信託業務:銀行所辦理的長期放款涉及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提前償還風險,如所銀行透過債權信託方式將可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不過一般係採取證券化的方式來增加流通性。第三、其他金融商品信託業務。第四:不動產信託業務。第五、公益信託業務:例如中央信託局開辦的安養信託、孤兒信託業務,交通銀行開辦的遺孤信託,惟因受益對象限於特定人,仍屬私益信託範疇。
至於財政部於九十年五月三日所核准高雄企銀辦理動產及不動產信託業務,依據信託法第七三十條規定,高企可依據受託人名義,接受債權銀行委託,由高企發行「受益權憑證」,讓特定債權銀行持有,再依管理處分金額分配利益;其與「受益憑證」之對不特定對象發行募集資金的方式並不相同,亦即純屬信託行為,並非證券化的方式。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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