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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19 01:46:25| 人氣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金融重建基金的建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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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僅1400億元的重建基金,肩負危機金融機構的善後處理,除了目前的36家進駐輔導的基層金融外,還有其他淨值瀕臨負數及資本是足率未達標準的眾多基層金融機構與企銀及商銀,如何確保運作順利,首先要免除道德風險.筆者試提出以下看法及問題來討論
( 1)加重刑期亡羊補牢
對於加重掏空資產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徒刑毫無意義,那些都是事後的做法,掏空結果以重建基金負擔也就是全民負擔, 試想楊瑞仁掏空國票案,每一天的刑期比老百姓月所得甚至年所得還高,試問合理嗎?有用嗎?況且出了事由全民負擔,豈不是鼓勵犯罪嗎?
(2)政府做事不夠光明磊落
為何金融重建基金組織條例草案不敢在網站上刊登,而金融控股公司法在金融局網站上找得到,是否有點暗渡陳倉,不敢給全民檢驗條文內容?
(3) 劣幣驅逐良幣
重建基金以四年為期,那四年後倒閉的虧損該由誰彌補,存保條例改為全額保障,以後如何善了?尤其重建基金的財源以未來十年的存保保費挹注,那四年後倒閉的金融機構虧損如何彌補?政府敢保證以後不會有銀行倒?還是鼓勵銀行在四年內趕快倒?
我們都希望金融安定,但是如果為了四年的安定,換來未來無窮的金融沉痾與全民負擔,我們都不願意
或許四年後再由另一個法案來檢討這個錯誤,想想日本,或許是我們的借鏡,金融監督未能落實,或許行政部門應該加強檢討才對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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