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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5 15:13:12| 人氣5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SPT與S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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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立法院審議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除了原先由財政部版本所規劃信託架構下的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外,也增加了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作為證券化的導管機構,一般皆統稱為特殊媒介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成立的背景主要是資產創始機構一方面為了強化證券標的信用評等,避免投資人對於資產創始機構因破產導致債權無法收回風險的疑慮,故由資產創始機構將債權組群出售(或信託)給另一特殊媒介機構,以確實區隔標的資產與創始機構的關聯性,再由該媒介機構以該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至於特殊媒介機構的組織型態以美國發展過程可以區分為公司型態、信託型態與合夥型態等三種,一般是基於賦稅的考量決定成立的型態。
另外,如果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型態作為發行導管機構,則因非屬信託業,應不侷限於信託架構的持分權證券,而係由特殊目的公司以報酬權證券方式發行,在這樣的發展態勢下將會形成三種籌設型態的導管機構
一、信託業:依據特殊目的信託架構擔任發行導管。
二、創始機構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機構為完成資產證券化而籌設,例如The First Boston Corporation(FB),為了發行汽車放款業資產擔保證券,特別成立Asset-Backed Securities Corporation(ABSC)。一般而言,創始機構設立專責導管機構大多屬於有大量證券化資產的創設機構。
三、承銷機構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承銷機構為大量取得證券化資產而籌設特殊目的公司以收購證券化資產,一方面可協助小型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一方面也可強化承銷證券業務,此類型偏屬資產管理機構所擅長。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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