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說基督徒婦女不可以離婚?
請他站出來!!
(以下文章節錄自神學院講師陳文珊的《從女性主義看基督教離婚倫理》陳 文珊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碩士,有興趣看全文的網友,請連絡以下網址
http://www.yushanth.org.tw/yushan/rd/schoolpapers/008/008-5.htm
不少牧長更好拿聖經經文「婚姻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作擋箭牌,對離婚採取「三不政策」,不許,不涉入,不關心,「離婚既然是罪,牧師怎麼可以參與在其中?」「萬一信徒說是牧師勸我們離婚的,該怎麼辦?」 是以,當基督徒夫婦反目失和時,教會牧長們不是本著勸和不勸離的想法,要求婦女應當一味順服自已的丈夫,離棄驕傲、自高自大的罪,便是要求雙方持續不愉快的婚姻,卻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輔導措施…
…有限離婚再婚觀認為,聖經「原則上」是不同意離婚的,只允許在一方不貞,或信徒與非信徒結婚的情況下,有所例外。至於再婚,只有婚後改宗的信徒可以在非信徒的一方堅持離婚的情況下,有權再婚,此稱之為保羅特權(Paulprivilege);至於信徒間的結合,則沒有一致的看法,有一說是在一方不貞的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得以再婚,過失的一方不得再婚;也有說法是主張無論如何,雙方都不可再婚。較諸上述二種說法,此說絕口不提有問題的婚姻撤銷,更不提以分居作為解決婚姻不幸福的方式,乍看之下似乎不大會引起「沒有聖經根據」之譏。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優點適足以是弊端,對於丈夫雖有毆妻惡習(或嗜賭成性,或精神虐待,或惡意遺棄,或婚姻強暴等等情事)卻未曾不忠的妻子來說,既不可以分居,又不可以選擇離婚,根本沒有任何解套方案可言,只有等著被打死或自殺方能獲得解脫。
在考慮了婦女在婚姻中的真實經歷之後,上述三種基督教有關離婚倫理的說法,其實都與現實人生產生極大的落差,都是建基在充滿性別歧視的性別分工理論、婚姻制度與家庭觀念上所做的神學詮釋,都意圖將聖經抽離其處境來理解,而過份拘泥於經文的字面意義,致有把新約經文詮釋成現今教會律例這種食古不化的作為。
如果進一步嘗試從共觀福音的作者如何編輯耶穌關於離婚的經文的角度來看的話,我們更可以發現,…既然我們不把看見婦女便動淫念當成教會的律例,把恨惡弟兄當成是殺人來譴責,為何我們把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看成是不可違犯的誡命,禁止信徒離婚?
…最後,我們若再將耶穌的教訓與保羅在哥林多書的教導相比較,可以看出其間的差異。…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相當可信的結論,即:連耶穌本人在內都並未意圖這些談話變成禁止離婚後再婚的律法,或是強迫婦女在身體與精神受威脅的情況下,仍舊維持既有的婚姻狀態。有意把耶穌在這裡的教導解釋成禁令的聖經詮釋,不能一致地解釋這件事:耶穌從未視自已是新律法的制訂者。故而,將耶穌的禁止離婚的教訓視作一個新的律法或誡命,頂多只是一種神學上的假說,而且是沒有足夠經文根據支持的假說。這個假說一直要到教會發展歷程中稍晚的時期才逐漸發展成形的。
…如果我們接受離婚是一種過程,而非單一事件,認同PaulBohannan(1970)對離婚六個層面的理解,感情上的離婚(emotionaldivorce),法律上的離婚(legal divorce),經濟上的離婚(economic divorce),撫育上的離婚(coparental divorce),社區的離婚(community divorce),精神上的離婚(psychic divorce) , 那麼我們必須承認絕大多數的夫妻已經是同床異夢,有名無實,在感情上離婚了,只不過擔心孤獨及社會壓力,為了對子女的義務,或對婚姻形式的遵守,而沒有斷然採取法律措施。為什麼我們卻沒有看到教會對過去或現今既存的這些情況大加撻伐,是因為這些既存現象比起離婚對聖經婚姻及家庭觀念的損害較輕?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或者有人會辨稱,幸福與否並不是基督徒婚姻的最終目的,不可離婚卻是聖經白紙黑字記載的,因此既便婚姻不幸福,基督徒婦女也絕對不可以選擇出走。但聖經不可離婚的經文豈只能容許一種詮釋?就算只有一種,難道不需要考慮現今的文化處境已經與之前大不相同了嗎?…倘若不考慮新約時代處境與現今文化脈胳之間差異的釋經法可行的話,我們應該一視同仁地恢復奴隸制度、君主專政,因為聖經也曾說過作奴隸的要像事奉上主那樣事奉主人,凡在上掌權的都是神所立的。可是男性神學家別的不論,卻偏偏獨鍾離婚條例,顯見這根本是一種「正義不及於家門」的性別偏見在作祟。
也或者有人會主張,既然兩性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結合的,故婦女必須為自已的行為承擔後果。但問題在於怎樣才算承擔後果?在什麼樣的社會性別角色分工下承擔後果?除非我們認為婚姻的選擇是永遠不可能錯誤的(這似乎與教會對於罪的理解大相逕庭),人生也永遠不會經歷重大性格或價值觀的改變(比如說,基督徒為了服事主的緣故,與不能同負一軛的妻子離婚),否則我們似乎無法禁絕離婚作為一種解決婚姻問題的可能方式(或許原則上不是最佳的,但亦是可允許的一種方式)。基督信仰崇尚的是愛的原則,而不是定罪的原則,我們從未認為基督不能寬恕人的罪,也從未要求人必須為他的罪付上一生的代價,永世不得翻身,為什麼我們總是要拿這個理由,來非難在婚姻中長期受折磨
…台灣的教會一來受到基督教信仰傳統的影響,來台宣教的差會不是有著清教徒傳統的背景,便是來自信仰保守的教團,二來由於漢文化舊式封建倫理對家庭的強調,「夫為婦綱」,「夫有惡行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視家庭為社會超穩定結構之基石 ,故而堅決反對離婚,完全無視於不幸福婚姻對婦女造成的重大傷害,寧可為了維繫「有名無實」的婚姻,來犧牲婦女追求幸福、自我實現的人權。
著名家族治療醫生華特克(Whitaker)曾說,「不幸福的婚姻會讓溫柔善良的人成為滿是罪惡的魔鬼」,美國基督聯合教會或許便是有見於此,特地為離婚者舉行崇拜禮儀,「鼓勵雙方在上主和支持他們這決定的親友面前,肯定他們日後所共同承擔的責任,並彼此寬容、善意的對待,開展一段新的關係。」 美國聯合基督教會並不認為這種作法是在鼓勵離婚,或輕忽婚姻神聖性的理想,但卻基於其對現實婚姻的實際觀察與輔導經驗,勇敢介入離婚過程,讓離異後的男女能夠履行應有的義務,並幫助其子女渡過這段時期。
現在是台灣教會做抉擇的時候,是要成為不幸婦女心靈的知音、人生路上的幫扶者?還是繼續作父/夫婚姻及家庭制度的幫凶,容讓她們在暗夜中哭泣?如果教會仍舊相信,聖經仍舊能為現今患有「婚姻恐懼症」的婦女提供屬靈的指引,創世記對於婚姻的記載,仍舊是上帝為男女兩性所做的美好安排,它必須全盤檢討其長久以來刻板的性別理論、婚姻制度,以及家庭觀念,提供更為務實、富彈性、且符合性別正義的婚姻輔導及離婚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