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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09:02:06|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裁罰基準再降╱違規台商回流 一律改罰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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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再降╱違規台商回流 一律改罰五萬

大開善門 沒有截止時間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為了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意願,經濟部昨日再度調降違規西進的裁罰基準,投審會表示,台商經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者,不論其赴中國投資的時間點與投資金額,一律都可以最低罰鍰五萬元的方式補辦許可,且這項措施沒有時間限制。

投審會強調,再度調降「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是配合一系列具體政策優惠措施,希望吸引台商更積極選擇回台尋求新的發展機會,深耕台灣。

投審會表示,若台商在去年三月十日前未經許可赴中國投資,經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未回台投資者,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兩千萬美元以下者,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超過兩千萬美元、未達一億美元者,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一億美元以上者則採個案處理。

去年違規 計罰級距提高

至於在去年三月十日之後未經許可赴中國投資者,須採累進的方式計算罰鍰,由於裁罰金額過重,因此為減輕廠商負擔,經濟部降低計算罰鍰的比率,並提高計算級距。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分,以新台幣五萬元計罰;超過新台幣一億元、未超過新台幣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一%計罰;超過新台幣五億元、未超過新台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五%計罰;超過新台幣十五億元部分,則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一%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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