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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0:51:48| 人氣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追加兩罪 合法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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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兩罪 合法濫訴

◎ 吳景欽

受各方矚目的扁案審判終於開始,但檢方卻在一開庭,即追加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此追加之後,立即引發被告律師以有「突襲」之虞為異議,合議庭卻以嚴厲的口氣制止律師發言,到底檢方的追加,真的是於法有據,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濫訴?

事實上,此次開庭,僅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的準備程序,一般而言,在準備程序僅由受命法官單獨為之,惟在扁案中,可能基於案件的受矚目性,因此才由合議庭為之。而在準備程序,其目的不在實質的審理,而在起訴範圍的確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的順序等形式問題為處理。因此檢方才會利用此準備程序,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五條第一項,針對與本案相牽連的案件為追加,所以就形式而言,檢方的追加屬合法,律師的抗議似乎無理,但果真如此?

在我國,雖然在程序上有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的區別,但此種區分於現實面,實無太大意義,尤其是當準備程序亦由合議庭為之的情況,其與實質的審判已無太大差別。而檢特偵組關於證據蒐集已歷經五個多月,特偵組早已成了「扁偵組」,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下,其應是在有十足的把握之下才為起訴,但觀起訴書內容,不僅關於貪污罪成立最重要的對價性證明,即總統針對行政部門的決定,是否皆有決定權與影響力等,不僅證據薄弱,其論證更屬貧乏。因此在起訴之後,才會想以其他罪名為追加,尤其是關於公務員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在其構成要件較為概括下,正可避免起訴書所列罪名在無法證明其對價性下,而使有罪判決落空,因此即藉由此罪名的追加,以防「後患」。

惟如此的追加,不正代表特偵組在具有絕對優勢之下,仍是漏洞百出,此顯然是一種濫訴,而非其善盡義務的表現,法院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二項的起訴審查制度,而將此部分為駁回。惜以目前院檢聯手的態勢,此希望必然落空,也無怪乎被告律師要當庭強烈抗議了!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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