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人所見的南台灣人(一)
東年摘於自著長篇小說《再會福爾摩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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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道他們在這裡生活多久了,他們一本書也沒有,也沒有任何人能寫出一個字母,或者任何像字母的形式;這或許也可能表示他們的歷史比埃及和中國人還久遠。他們以口語把需要的知識一代代流傳下來,但是不知道任何有關這個世界的創造,當然也就不知道這個世界有一天會毀滅,無論是宗教的或物理的看法;他們以為這個世界長久以來就存在,而且會繼續存在下去。
對於他們大部分人而言,死亡似乎不是什麼可怕的事。
他們的死者,並不像我們歐洲人或中國人那樣的習俗埋葬。在為期兩天舉行榮耀死者的儀式之後,他們在屋內將死者綁手綁腳放在一張竹片編的平台上,旁邊點起火來將屍體慢慢烤乾。這時,另一些喪葬儀式就開始舉行,各依自己的財力,殺起豬來,毫不節制的又吃又喝。村民在人死後會很快的趕來探望,因為喪宅會敲響一節中空的木頭;聽到這種鼓聲,大家就會跑去。女人都會帶去一罐烈酒,喝足了,他們就在喪宅前跳舞;他們將巨木砍成的水槽翻倒,在上面跳舞,因此會弄出很大的聲音。每一個水槽上會背對背站兩列婦女,每一列大約四或五人,他們並不跳躍或跑步,只是緩慢的手舞足蹈;如果有人跳累了,會有其他隊伍去輪替。這種舞蹈通常會連續跳兩小時,是莊重的儀式。屍體要烘烤九天,但是每天都要清洗;第九天,遺族將烤乾的屍體從平台移下,用草蓆包裹,放在屋內另外搭起的平台,四周用衣服圍得像帳篷。村民再次參加盛宴以榮耀死者,而死者將在那裡躺三年,然後才被移下來埋在屋子裡。
如果一個病重的人忍受著極大的痛苦,他們就會在他頭上繞一條繩子吊起來,像是要將他吊死,然後突然將他放倒下來;這樣,就提前解決他的痛苦。這當然也不符合文明人的習俗,但是他們和我們一樣也相信靈魂不死。
當人死後,除了死者所在的屋內四角各會放一支旗子,屋子裡也會放一大碗水和一支竹杓子,因為他們相信死者的靈魂每天都會回來洗澡。
他們也相信死後的靈魂會遭受處罰或獎賞,這當然也是由神決定,至於是什麼樣的神我倒不清楚,因為他們自己也不講究。他們信仰許多許多的神,主要的是南方神和東方神。南方神創造人類,使人類長得漂亮,他的妻子就是住在東方的神。如果東方打雷,他們就認為這女神正在和先生談話,譴責他不下雨,這樣雨很快就會下來。北方也有神,這神使人類長得醜惡,長天花那樣的疤痕或類似的缺陷。關於出門打仗也有神;就是這樣,他們信仰各種和起居生活有關的神。不過,南方神還是最重要而且最強有力的。無論如何,主神決定也好眾神決定也好,死者的靈魂必須走過一道極窄的竹橋。生前行惡者走在橋上,橋面會突然翻覆,將他投進滾動汙穢和爛泥的大河中,受苦受磨;生前行善者,會安然過橋,去到一個許願之地,再次獲得舒適愉快的生活。
我這樣說差不多是清楚的,但是在他們之間,關於自己的這樣信仰,差不多每百人才會有一人有概念;所以,大部分根本算是沒信仰,不過是跟著大家奉行吧。至於什麼是生活中的惡行,也沒什麼成文的規定,或深刻或抽象的意義,就是我說過的某些月分裡必須裸體,某些場合不能穿絲綢那樣過度招搖。此外,像某些月分中不能採擷牡蠣,做重要事前應注意聆聽鳥的叫聲,還有許多說不完的禁忌。但是許多我們禁忌的罪惡,他們卻不以為法,像說謊、偷竊和謀殺。
他們事實上非常窮困而致寡廉鮮恥,有傳教師說這是東亞地區最壞的情況,所以給他們一點零錢就能夠撫慰他們的貪慾。但是,他們並不全體傾向於偷竊,或不願意歸還失主任何他們拾獲的東西,只是有些地方確實以賊和盜著名。賊、謀殺、凶殺和通姦,這些犯罪並無法律處罰。一個人如果認為自己被侵犯了,偷東西的人會被公告周知,被偷的人可以帶朋友到小偷家去搬東西,或者強迫這小偷訂立賠償協約。一個人如果和別人的妻子通姦,遭辱的丈夫可以到奸夫的豬舍去抓兩隻或三隻豬。當一個人被殺害,兇手的朋友和受害者的朋友會見面協議多少張鹿皮的賠償,賠償獲得被害一方的滿意,兇手就不須再躲藏。
沒有人可以任意結婚,男性必須年滿二十或二十一歲。他們並不記憶誰的出生年度,但是似乎清楚誰比較年長誰比較年幼。那些同年、同半年或同月生的人都被認為同一年生,同年紀;同年紀也不能結婚。在十五、十六或十七歲前,他們的頭髮不能蓋過耳朵,和我們一樣他們也剃鬍鬚,但是他們沒有剪刀或剃刀;他們把頭髮放在木板上用一種類似小刀切斷,至於鬍鬚他們用一對銅片、鐵片或竹片一根根夾著,用勁扯落。十七歲起他們的頭髮愛留多長就多長,看起來和中國人一樣,這時候他們就可以去向異性求愛。
女性並不剪頭髮,她們任頭髮一直長。一旦她們被認為適齡,就允許盡早結婚。男人如果看上一個女人,就請他母親、姊妹、表姊妹或其他女性的友人到女方家,向女方家長表意並獻禮。如果女方滿意並且收下聘禮,這婚約就成功了。雙方並不舉行結婚儀式,接下來的晚上,這對男女就可以在一起。聘禮當然隨每個人的資力而不同,最有錢的人送七到八件裙子和許多衣服,三或四百件竹子做的臂飾和手鐲,十或十三只鐵或鹿角做的戒指。這種戒指很大,像截去兩頭的蛋殼,幾乎可以蓋住一節指頭。當她們打扮自己的時候,會用狗毛編的紅色紐帶把戒指固定,那些戒指真太大了,手指會撐得很開而疼痛,但是她們正認為張開的手非常漂亮。聘禮還包括四或五條亞麻布做的腰帶,十或十二條小狗毛編的衣服,二十或三十件中國衣服;這些衣服確實昂貴。還有一簇頭戴的狗毛球飾,美麗精緻得像我們紅衣主教的法冠
。另外還有四到五雙生鹿皮做的長襪,由於生硬必須用皮帶綁在腿上。沒這麼富裕的人,聘禮給三或四件手鐲和臂飾,兩或三條裙子和一點衣服。一般人家的聘禮,只好按自己適當的身分和能力,盡可能多表示一點。
女方收下聘禮,妻子就在自己家等候丈夫晚上來訪。他不能公開光臨,不能接近亮光或燭火,必須像小偷一樣溜進去,躺在床上不發一言。如果他想抽菸或做什麼事,也不能開口說話,按習俗他必須輕輕的咳聲,妻子就會走上前來為他服務,然後回到她家人那邊。如果他們就寢,妻子當然就睡在丈夫身邊,但是天亮前他必須一言不發像貓一般溜出去。白天,這男人是不准到女方家的。他們的床並不舖床墊或草蓆,也沒枕頭;他們枕一段木頭,而竹製床上置木板再舖鹿皮,有時候他們是睡在地上舖的鹿皮上。
年輕男子和女子並不住在一起,女人和她同年代的女性親戚擁有自己的田地和房子,一起生活一起耕作自己的需要;男人和他同年代的親戚擁有自己的田地和房子,也不為妻子耕作或積蓄,同樣各供養各的生活。男人白天下田女人晚上下田,彼此很少相遇,在別人面前他們也很少互相招呼。丈夫如果想和妻子親熱,就必須先找人去她的住處通知她,如果妻子出來表示他可以進屋子,如果她沒出來,不論她在或不在他都必須再試一次。有時候,他白天來訪,這時候屋子裡的其他女人就必須走開。當然,如果他們想秘密幽會,他們也可以約定時間去只有他們知道的地方。
孩子生下來是留在母親的身邊,直到他二十一、二、三歲才和父親住一起。結婚的早些年女人不能懷孕,根據習俗女人要到三十五、六歲,甚至於三十七歲,才能懷孕生子,否則就必須墮胎;她們躺在床上或地上,由女祭師用手推擠,這種墮胎的痛苦簡直勝過生產。她們並非缺少母愛,而是罪惡和恥辱的禁忌。據說這裡的女人一生大概墮胎十五、六次;有一個女人和傳教師說她墮過十七次胎,以至於到了習俗准許生育的年齡卻無法懷孕或留不住胎兒。男人到了五十歲,就可以離開住所、親族、神,和妻子長住,但是他們不常在家,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田裡工作,晚上就睡在那裡搭建的茅舍。習俗規定男人一次只能夠和一個女人結婚,偶爾才會有男人擁有兩個妻子,但是這樣會被認為不正常。習俗並不要求男女必須從一而終,如果他們彼此不再覺有樂趣或互相眷戀,他們可以離婚,但是如果他提不出厭惡以外
的理由,好比通姦、私奔或傷害,他就不能要回從前給她的聘禮;這權利也適用於女性。因此,時常在幾個月中,一個男人換了幾個女人。關於通姦,這裡的男人可說是大嫖客,即使他們有妻子,任何通姦的機會他們都不會放過;或許因為他們認為他們的神也樂在其中。所,如果父母發現子女和別人通姦,他們只管嘲笑並不禁止,只要求這種事不要曝光。好在他們血親之間不准結婚,甚至於延伸到四代。這大約就是有關他們婚姻生活的全部內容,以及在其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
酗酒似乎也不算罪惡,因為他們男男女女都愛喝酒,而且認為醉酒是無傷大雅的樂事。這倒是很容易理解的,他們沒有假日或禮拜日,每天都得工作,除了一些喜慶的日子;這種日子裡他們就成群結隊的聚在一起玩樂、跳舞和醉酒。
無論如何,沒有什麼明確的標準或規範讓他們分辨什麼是罪惡。假使他們之間有犯錯的爭議,也沒有我們那種法庭的宣誓,只有詛咒;這爭議的雙方以折斷一片稻葉來保存詛咒的效力。我們可以確定這裡的原住民土著是無政府的世界,但是我們不能說他們是無神論者。他們也許沒有牧師、主教或其他神職人員,但是他們有女祭師。她們供奉犧牲,召喚神;供奉的是豬肉、米飯、檳榔、酒、雄鹿和野豬的頭。供奉犧牲之後,一位或兩位女祭師以冗長的致詞召喚神,這時她們會滾動眼珠子,跌倒在地上,大聲尖叫。當她們像死人癱倒在地上就表示神已經降臨,然後,當她們恢復意識,像是痛苦的打顫,就表示神附著在她們身上,這時候她們也會流下眼淚哭起來。這些儀式大約花一個小時,然後女祭師會爬上神壇的屋頂,每個角落站一個,又開始向神致詞,脫光衣物,舞動雙手抖動身體。旁觀者大部分是女性,但是這時候都已經醉得站不直了。這些女祭師的其他職務還有預示好壞天氣、評定地方乾不乾淨、驅逐惡魔。當惡魔住在人身上,她們就大聲責罵加以驅逐,有時候她們也拿手斧追趕惡魔附身的人,直到他們跳下河淹死了;惡魔死了,人也死了。
我曾經看到一個癱倒在地上的女祭師,五個人去抬都抬不動,這事使我很困擾。假使這是假的,是表演,那麼他們的處境和我們一樣,接觸不到任何神;假使這是真的神蹟,那麼他們的神當然和我們的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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