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04-28 22:23:00| 人氣1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舊金山和約》關於臺灣的條款真的有效嗎?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舊金山和約》關於臺灣的條款真的有效嗎?
現在的台獨朋友,談到台獨的國際法依據時,言必稱《舊金山和約》。但是這個和約是否有效,卻是一個絕大的問題。
先來看看有關臺灣歸屬問題的幾個國際文件:《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以及《舊金山和約》。

好了,先到這裡吧。下面按照歷史的軌跡來重新審視一下這些條約。
《馬關條約》的簽訂,標誌著臺灣被正式割讓給日本。
此後,隨著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中國成爲了東方反法西斯戰場的重要力量。在開羅會議上,反法西斯同盟發表了《開羅宣言》,其中關於臺灣,宣言規定,日本必須將其交還中國。
在日本即將徹底失敗的前夕,中美英蘇四國在波茨坦聯合發表了《波茨坦公告》。在這個公告中,並沒有直接提到臺灣問題,但是明確的告訴日本必須全面遵守《開羅宣言》中關於領土的條款。
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這兩個文件中,都要求日本將臺灣歸還中國,也就是說,國際社會認爲臺灣應當屬於中國領土。但是有許多台獨朋友對這兩個文件的有效性提出了疑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一是說這兩個文件沒有人簽字,所以無效(據説這是某位教授歷經多年研究得出的結果)。在這裡先不討論這位教授研究結果的真實性,而是提兩個問題,那就是:國際法對宣言和公告這兩種文件格式的定義是什麽?是否在定義中規定必須簽字?遺憾的是,面對這個問題,台獨朋友沒有人回答的出來。二是說這兩個文件僅屬於盟國單方面的要求,對日本沒有約束力。這個問題就應當看一看《日本投降書》了。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寫上了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款,實際上也就接受了《開羅宣言》關於臺灣歸屬的條款。在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之後,這兩個文件就不再是盟國單方面的要求了,日本作爲被要求的一方,也接受了這個條款,這就對日本具有了約束力。所以第二個疑問也就不攻自破。
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被日本接受之後而在正式條約未簽訂的日子里,臺灣處於一個什麽樣的地位呢?一方面,它還沒有在法律上正式移交給中國;另一方面,它又明確的被國際所承認應當屬於中國。這時的臺灣歸屬問題是與中國的領土與主權相關的。
《舊金山和約》對臺灣問題僅僅只是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作爲日本領土,但是沒有明確說出臺灣歸誰所有。並且有三個國家沒有在其上簽字,而是後來單獨與日本簽訂了和約。這三個國家是中國、蘇聯和捷克斯洛伐克(對於中國來説,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都沒有在其上簽字)。
那麽,我的問題是:根據國際法,事涉第三國領土與主權,簽訂條約的國家(或國家聯盟)是否有權在未經第三國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土地的歸屬?

台長: 鬼雄
人氣(11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