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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04:34:33|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215)自由時報-虐殺動物要嚴處 賣狗肉可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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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大幅提高虐待、虐殺動物的罰責。此外,宰殺犬貓和販賣其屠體,明確規定罰責,過去部分國人冬天喜歡吃狗肉進補,往後若被查明販賣狗肉,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買賣寵物 無照要罰

修正案同時加強對寵物業者的規範。寵物買賣業者的寵物來源若是未取得許可證的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得處新台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罰鍰提高到新台幣二十萬至一百萬元;如果是五年內再違反規定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傷害動物 恐被判刑

即便虐待、騷擾、傷害、棄養動物,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罰鍰由現行的新台幣一萬至五萬元提高到一萬五千至七萬五千元;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法律已規定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修正案進一步明確訂定,任何人不得因為肉用、毛皮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的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否則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捕捉動物 須經許可

修正條文也新增捕捉動物方法的限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類槍械、獸鋏捕捉動物,違者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

台長: ●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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