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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13:29:56| 人氣94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健保局往來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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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受文者:OOOO股份有限公司

發日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0993004289

 

主旨:經查 台端眷屬末日狼人(身份證字號)目前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輔導納保專案序號99635892,本局已依法主動辦理加保手續,追溯之保險費將於99年6月繳款單中補收,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10條、第11條、第11條之1及第69條之1規定,全民健康保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4個月者,即有以適法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另無職業之眷屬,應隨同被保人辦理投保。若保險對象未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處罰鍰外,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保險給付。

二、  本局北區業務姐前9941399525通知台端眷屬以適法身分加入全民健保,惟截至99630,均未獲處理或回應,因此本局北區業務組已依法將眷屬逕辦至台端名下投保(OOOO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生效日期為990104,保險費將於996月繳款單中一併計收。

三、  台端眷屬如有其他適法之投保身分,請儘速洽投保單位(如公司行號或工、農、漁會)辦理投保手續,並檢附辦妥後之投保申報表影本,至OOOO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出手續,以避免重複投保。

四、  台端對本局之核定如有疑義,應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北區業務組辦理申復,若申復後仍有異議,則請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之60日內,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

五、  副本抄送OOOO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該員工(會員)之眷屬應繳實際保險費,請參關996月份異動暨減免清冊。

六、  對本案仍有疑義,請電洽(03)4339111轉分機2060 O小姐/先生。

 

正本:快樂媽媽

副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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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媽媽 函

受文者: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日期:99715

速別:最速件

 

主旨:覆函健保桃字第0993004289

   輔導納保專案序號99635892

 

說明:末日狼人本人未加保,請親洽當事人(聯絡電話),不是其眷屬在未收到任何通知情況下,強制由快樂媽媽的薪資中扣保費及罰款,本人表達強烈不滿及抗議,同時本人不同意 貴局於996月繳款單中一併計收,請 貴局本人本之心,體民所苦,不要逼市井小民,造成經濟負擔及壓力之大,無法生活。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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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冰心
妳應該註明分居中
各人健保各人負擔
不然健保局打給對方
對方說就是要加保在妳那邊
又是廻力球了
2010-07-16 23:46:44
版主回應
有去查法條,沒有提分居這一條,只有失縱滿六個月才可退保,需附報案單,我也有想對方會厚顏無恥,硬要我去花這筆錢,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是不高興付啦,這跟他們付通姦費即使是一塊錢,也不甘願啦,的道理相通
當初是對方要我加保小孩的就好,我有警局的報案單了,健保局是有回覆說已退保了...啊知,待看吧
我有去(取經)看你的煎夫報稅的胡扯事件記錄,本人5/1日12:05分,趕第一個網路申報(將他家兩老先報到我的名下扶養)
2010-07-17 09:10:1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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