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是超想中大樂透的咩
*本人尚無實務經驗,只是爛人堆也是很貪的...不然怎會有要我回娘家搬錢給狼人當老闆的話都說的出來哦,還是快成"前公公"說的(回應給他們自家人吧)
**我當然要以其人之道還之其人,除了亂搞一事外,當然不能意氣用事用自己的人生及價值觀去賠上自己,這是我們當人與當畜牲當鬼的不同,要合情理法
*爛人當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那又何必與他們談道理,他們早沒良知道德,怎懂道理
知識問題 |
離婚官司中中了獎金
發問者: | 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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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 | 2010-09-16 18:54:23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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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贈點: | 15 ( 共有 0 人贊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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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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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在離婚訴訟中中了
彩金,如何保全?不被對方要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2010-09-16 19:13:52 補充
請就問題回答,不要五四三
分她會死嗎?畢竟是橫財!...不會死,但不爽,人跟女鬼跑了,孩子及房貸我自己背,不付任何一毛孩子的生活費,現在我們是只能靠自己很勉強生活
人都是自私的,為了錢都可出賣自己的婚姻,幹嘛這樣...我還沒買過彩券,也還沒中獎,離婚官司是因被告與多人通姦(雜交),被抓姦在床,希望你也不要為了錢而出賣自己
001 回答者: | a*** ( 初學者 5 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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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時間: | 2010-09-16 19: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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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她會死嗎?畢竟是橫財!
人都是自私的,為了錢都可出賣自己的婚姻,幹嘛這樣...........
- 2010-09-16 20:25:29 補充
我是很不希望看到夫妻不憐香惜玉的照顧對方,說實在能做夫妻是一種緣分,會變成這樣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承如002樓所言,他說的是
002 夫妻離婚訴訟中在法院未確定判決之前
其關係無法強制分離
因此夫妻關係仍為存續中
在此期間所有財產之進項
都在夫妻財產制的規範之中
如果中了彩金
就有可能被視為夫妻剩餘財產
而遭分配
況且是否能如願離婚
都還在未定之數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讓配偶知悉中彩的事情
把彩金另做處置
一勞永逸
001 回答者: | 候選編號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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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時間: | 2010-09-16 19: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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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她會死嗎?畢竟是橫財!
人都是自私的,為了錢都可出賣自己的婚姻,幹嘛這樣...........
- 2010-09-16 20:25:29 補充
我是很不希望看到夫妻不憐香惜玉的照顧對方,說實在能做夫妻是一種緣分,會變成這樣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承如002樓所言,他說的是
- 2010-09-25 21:23:48 補充
回答者: sikada*** ~
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終止彩金分配是嗎?
那我想補問,要是裁判沒離婚成功那些彩金分配之後還會變成共有的嗎?
003 回答者: | 候選編號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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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時間: | 2010-09-16 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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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人多嘴雜,樓主拍拍,加油。
先回答樓主的問題,民法1030-1第一項有提到一個東西叫做:無償取得之財產。像是繼承、或是他人之贈與(生日禮物、或是升官的賀禮),這類都是所謂無償取得,至於彩券禮金,這個就容有爭議了。
小的認為,這是一個有償取得,買彩券要錢阿,對吧,不過,樓主還有一個武器,有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用,93台上2010,內容如下: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倘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夫妻因離婚而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者,其結婚後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之價值,應以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訴或被告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反訴時,舊法雖未如新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明定以起訴時為準;惟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於離婚訴訟合併或以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其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乃法理,於新法修正前,自應依此基準計算。
頭很痛吧,所以我幫樓主標出紅字了,這是這個裁判的菁華,ㄎㄎ。
所以在這個時候突然手中的股票漲到160元,也跟先生無關 :D
反過來想,這個判決也可以作為你對他的生於財產請求基礎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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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27 09:16:00 補充
感謝兩位大大的指正,小的也不認為有判決可參考即可一勞永逸,只是多了一個武器可用。
二樓大大的建議其實很實用,依照1030-1第三項規定,只要離婚撐過五年,就算有再多的賸餘財產,對方也不能請求,只是這五年,就要很有技巧的閃躲了。
1樓大大的這個問題其實很好玩,倘離婚訴訟敗訴,婚姻關係續存,而又未有登記財產制,那就依照法定財產制來跑,1018條,你的錢是你的錢、我的是我的,所以也沒有關係,既然是妻子的彩券,那就是妻子的錢,就算在婚姻續存期間那也是妻子的錢,不會是共有。
- 2010-09-27 09:25:54 補充
而1F大大的問題大抵上會出現在第二次訴請離婚的場合上出現的問題,因為這筆彩金就會是婚後財產了(依照1017規定),只是說是否會掉在非屬可請求分配範圍,小的認為這就要看法官的心證了。(我自己是偏向支持不予分配,採用無償取得之財產的想法來與以支持)
但塑偶不溯法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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