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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3 18:03:52| 人氣1,1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間團體聯合新聞稿:全民監督離島、原建、東發、雲嘉條例防範國土開發大鬆綁,公有土地財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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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監督離島、原建、東發、雲嘉條例防範國土開發大鬆綁,公有土地財團化100.3.3


自民國89年離島建設條例通過後,立委們發現這種編列特別預算、開發特許的模版非常好用,紛紛依樣畫葫蘆,這二年間陸續以「建設、發展」為名,提出相似度極高的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東部(區域)發展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
 
考察這四個條例,皆有引爆國土空間失序的共同病灶:

1、      排除都市與非都市土地法令限制,破壞國家長期的國土規劃,將使國土使用的治理機制全面瓦解;

2、      將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的權力下放地方政府和原民會,扭曲國家行政體制並架空中央土地管理機關權責,且放任地方政商勢力上下其手,將使國土使用與保育全面失控;

3、      公有土地釋出不受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的限制,讓財團以促進經濟發展之名大開公有土地之門,嚴重擴大社會與世代不公義。

 
長期以來,國家資源分配過度集中於直轄市,致使偏遠地區立委意圖透過建設、發展條例為資源匱乏地區民眾謀福利,這樣的作為可以理解。然而,倘若高舉「發展、建設」,甚至「永續」的旗幟,實質內容卻是對國家永續發展和財政造成永久傷害,審議過程更是荒腔走板,實令國民難以接受。
 
民間團體在此鄭重要求:

一、刪除所有土地開發鬆綁、公有土地特許釋出的相關條文,回歸現有土地審議機制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平均地權條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之限制都有絕對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藉由相互扣連形成保護網,避免台灣國土和生態受到不可回復的傷害,豈能任由黨團和立委們一一排除和瓦解?民間對各條例訴求如下:


否決: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案
刪除:東發條例第七、八、九條,原建條例第七、九條,雲嘉條例第七、八條

 
二、擴大參與、公開協商過程,讓四條例審議陽光化幾個草案審議過程不僅缺乏公聽會和聽證會的民間參與機制,原建條例和東發條例分別在委員會草率審查和黨團協商黑箱作業中快速闖關,不曾納入和反映民間聲音。這些條例使用全民的土地和稅收實現在地發展,需要立法院以更專業和謹慎的草擬和審查過程實現代議制度精神。
 
三、內政部站出來捍衛國土內政部在99.12.20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的委員會審查曾提出書面意見,表明「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及管制,已透過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等規定訂有一套完整計畫系統及審查體系,且其屬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權責」,展現土地使用應有全盤性整合管理的自覺。請內政部堅守國土空間規劃與管理機關的權責與立場,明確指出各條例排除土地相關法令限制的錯誤以及對國家體制、社會正義、環境保育的傷害。
 
主持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李根政
發言人:台灣綠黨召集人 潘翰聲 (整體) / 澎湖縣反賭場聯盟 吳雙澤 (離島) / 妙雲文教基金會 傅靜凡 (離島) /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賴威任 (東發) /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教社委員會幹事 黃哲彥 (東發) /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 歐蜜‧偉浪 (原建) / 阿美族守護聯盟 高潞 (原建) /  OURs都市改革組織 陳依雯 (整體)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李墨堂 (整體) / 立法委員 田秋堇 (整體)
 
新聞聯絡人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李怡蒨 02-23920371 / 0952-705537
新聞聯絡人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黃斐悅 02-23920371 / 0920-711105
〔75個團體連署〕 地球公民基金會、帝雉鄉野工作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千里步道籌畫中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花蓮縣環保工作促進會、野FUN生態實業公司、青平台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kanakanavu文教產業發展促進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屏東縣車城鄉後灣人文暨自然生態保育協會、鄉土野生動物基金會籌備處、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高雄市柴山會、大堀溪文化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中華民國綠色陣線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富山社區發展協會、刺桐部落、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社委員會、看守台灣協會、台灣阿美族民族自治促進協會、屏東縣原住民部落工作永續發展協會、排灣中會重建關懷站、台灣原社、泰雅爾民族議會、泰雅爾中會教社部、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狼煙行動聯盟、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屏東縣霧台鄉愛鄉發展協會、綠黨、台灣農村陣線、台灣被壓迫者劇場推展中心、台南菅仔埔藝耕園、「南飛•嚼事」一人一故事劇團、幸福花東促進會、花蓮大發展協會、洄瀾夢想聯盟、環保聯盟花蓮分會、守護台東青年團、秀明自然農法台東農民組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澎湖生態保育協會、休閒漁業發展協會、澎湖縣反賭場聯盟、菊島天堂何必賭場聯盟、澎湖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市綠色協會、台灣納稅人聯盟、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 ( 陸續邀請中… )
 
附件:四條例關鍵爭議及審查歷程
一、離島建設條例,土地開發鬆綁三級跳已經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明訂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七條);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區段徵收則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 (第八條)。
以上優渥的土地釋出條件顯然無法滿足現任立委,各種五花八門的修正案相繼出爐,尤其土地相關條文的修正極盡破壞現有體制之能事。林炳坤立委提出開發面積五十公頃以下,由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評 (第八條條文修正案),然而在人力、財力不足的偏遠地區,地方環保機關難以做到嚴謹審查。況且離島地區能有多少五十公頃以上,必須交付中央主管機關的開發案?同條文另規定屬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者,申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開發,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之限制,準備讓天然海岸線全數落入觀光飯店之手。此修正案在上會期接近尾聲時協商破裂,將在本會期院會表決中定生死。
 
二、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高金立委帶頭掠奪原住民傳統領域欲嘉惠原住民地區的條例原有三個版本,分別由無黨籍高金素梅立委、國民黨籍廖國棟立委、民進黨籍陳瑩立委提案。其中無黨黨團版本規範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七條) 不僅無法保障原住民族生存權益,反將大開國土利用之門,深化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環境、經濟與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利用不公的現象,並進而剝奪原民族生存、生命與土地權。
99.12.20內政委員會審查當日,高金素梅立委專斷採用自己的版本進行審查,陳瑩立委認為所謂的「重大投資計畫」涉及土地不合理釋出,其實對原住民不利,並不贊成無黨版本相關條文,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也表達支持陳瑩委員版本而非無黨版本。即便如此,急於在上會期交出成績單的原住民立委們還是任由召集委員高金立委在只審頭四條條文的情況下宣稱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高金委員原安排上會期100.1.6完成黨團協商,立即送院會二、三讀,在前一日原民、環保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的壓力下臨時取消,但本會期勢必再度展開協商。
 
三、東部(區域)發展條例,六個版本盡在黑箱中民進黨、國民黨黨團、王廷升立委分別於去年二月和五月提出東部發展條例草案,其中國民黨版和王廷升版分別以同樣手法霸凌花東土地: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國民黨版第八條、王廷升版第七條);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國民黨版第九條、王廷升版第八條)。
以上三個版本經院會一讀判定略過委員會審查,直接交付黨團協商,然而十個多月來始終陷於膠著狀態,普遍認為上會期無法進入院會二、三讀。未料在花蓮縣長傅崐萁和台東縣長黃健庭北上關切的狀況下,竟於最後一日(100.1.12)企圖透過密室協商,以過程中突然空降更名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的經建會版、賴坤成立委版、破局版強行闖關,所幸暫因黨團間缺乏充分討論與共識而破局。此條例修正過程一直都是幾位黨團代表關起門來自己討價還價,被隔絕於門外的媒體和民眾,一概無從得知會議出席名單與討論內容,遑論人文、環境等各方民間聲音,不曾被聽見、納入。可以想見本會期同樣的黑箱作業戲碼將再度上演。
 
四、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可能造成下一個大埔事件本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陳明文、劉建國等立委提出,尚未排入經濟委員會審查。其最大爭議在於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屬私有土地協議不成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一樣不受以上法令限制。區段徵收則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 (第七條),此條文不僅有賤賣國土、圖利財團之嫌,又有剝奪小百姓私人財產權再圖利特定財團之虞。
另一爭議條文是林班地內建築物之建築管理,不受森林法、建築法之限制 (第八條),將導致林班地內之建築物與生命財產因位於環境敏感區而且未受建築法規範,必須承受土石流嚴重侵蝕的威脅,同時下游居民也會因此而承擔更多生命財產損失的風險。
 
註:1.      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2.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4建設條例位置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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